我国当前煤炭税费问题研究及其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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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煤炭税费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我国当前煤炭税费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摘要]分析了煤炭行业赢利能力与国家税费改革方向;介绍了煤炭行业已经出台的全国性政策和地方性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煤炭企业的影响,指出当前煤炭行业存在的税费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1、煤炭行业盈利能力与国家税费改革方向分析

  2006年,我国规模以上煤炭工业企业工业销售产值为686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4%;煤炭生产企业利润在10亿元以上的有6家,5亿元以上的有22家,平均吨煤利润为元。

其中,吨煤利润在40元以上的企业有22家,吨煤利润30—40元的有1280家,有382]家生产企业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下,平均吨煤利润只有元。

总体上看,煤炭行业的总体盈利能力不足、盈利水平仍然较低。

  煤炭行业税费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将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煤炭税费制度改革步伐,把煤矿企业税负降到合理水平,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近年来,有关部门集中调整了煤炭行业税费额。

  

(1)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25%,下降了8个百分点。

  

(2)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改革方案,拟定在中部6个省的26个城市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作为采掘业将进入8大行业的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政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可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增值税缴纳额,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管理办法》,对于煤矿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税额抵免,以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3)国家逐步调整了煤炭资源税税率。

近几年,全国已有22个产煤省(区市)相继调整了煤炭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了煤炭税率征收标准,由调整前的~元/t提高到~元/t,炼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为元/t。

提高煤炭资源税,加大了煤炭资源使用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矿企业珍惜资源,提高资源的回收率。

  2、煤炭税费调整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近2年是国家出台煤炭经济政策数量最多、力度最大的时期,涉及面广、政策调整幅度也比较大,煤炭成本增支因素大幅度增加。

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已经出台和酝酿出台涉及煤炭成本的产业政策共有18项。

其中:

已经出台的全国性政策13项,地方性政策2项,另外,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中,涉及煤炭成本的政策有3项。

  、已出台的全国性政策

  

(1)提高煤矿安全投入。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和《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煤矿提取安全费用,加大煤矿安全投人。

目前原国有重点煤矿吨煤提取安全费用在20元左右,有的生产条件复杂、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吨煤提取安全费用30元以上。

  

(2)调高煤炭资源税额。

自200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已对6个省区调高资源税额的基础上,又先后对18个省区市的煤炭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分别由~元/t,提高到—元/t。

  (3)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提出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试点范围内煤炭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70%以上。

  (4)恢复煤矿未利用采煤沉陷土地使用税。

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并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根据土地等级按~元/a·m2征收。

  (5)增加煤矿排放煤矸石和矿井水费用。

2003年国务院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2003年?

月1日起,一方面,增加了对煤矿企业排放矸石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为:

煤矸石5元/t,尾矿元/“另一方面,扩大了矿井水排污费征收范围,由原来按矿区排出的污染量计征改为按矿井口排出量计征,未扣除企业利用矿井水量,征收标准为: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元。

  (6)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

2005年12月14日,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对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存储标准为60—600万元。

  (7)提高井下工人津贴标准。

2006年7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其中,井下津贴:

井下采掘工:

15—30元/工;井下辅助工:

10~20元/工;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班中餐补贴:

6—10元/工。

夜班津贴:

前夜班为6~10元/工;后夜班8~12元/工。

  (8)增加煤矿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支出。

按照国务院2005年8月12日在大连召开东北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加强煤矿沉陷区治理与棚户区改造,解决矿区人民的切实困难。

但事实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仍然是资金的主要来源。

如,山西省征收大同矿区采煤沉陷、棚户区治理资金共计60亿元,大同煤矿集团承担资金本息共计达亿元。

  (9)建立煤矿工伤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9号),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10)取消煤炭出口退税。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动力煤出口退税率降至8%。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从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煤炭出口退税。

  (11)征收煤炭出口关税。

2006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6]30号),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12)提高铁路运价。

200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从2006年4月10日起,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分钱,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分钱提高到分钱。

其中,货物运营价格由平均每吨公里分钱提高到分钱,铁路建设基金每吨公里分钱不变。

以大秦煤炭铁路专用线为例,大秦线运营里程658km,通过大秦线运输的煤炭,平均吨煤增加铁路运费元。

  (13)提高秦皇岛港杂费。

2006年3月21日,秦皇岛港务集团发出《关于调整内贸煤炭港口作业收费标准的通告》,自2006年4月1日零时(开始装船时间)起,秦皇岛港内贸煤炭港口作业包干费标准由元/t调整为15元/t(不分火车集港和汽车集港),货物港务费和港口建设费仍执行交通部现行标准(货物港务费元/t、港口建设费3元/t)。

调整后,秦皇岛港内贸煤炭转运的各项费用合计为元/t(块煤为元/t),比调整前上涨了元/t。

  、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政策

  

(1)山西省建立煤矿育林基金。

山西省积极探索煤炭开发、生态补偿新机制,今后将从每吨煤的销售收入中提取元育林基金进行生态补偿,计划每年筹集5000万元。

  

(2)部分产煤省征收出省煤价格调整基金。

目前,贵州省、陕西省和宁夏等省区市通过对出省煤征收价格调整基金,调控煤炭出省量。

其中,陕西省按电煤15元/t、精煤25元/t征收价格调整基金;宁夏对太西煤征收15元/t的价格调节基金;贵州省对出省电煤征收30元/t、洗精煤50元/t、焦炭征收70元/t的价格调整基金。

  、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中涉及的煤炭成本政策

  国务院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中酝酿提出的涉及煤炭成本政策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

  

(1)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按照山西省《关于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简称《试点总体方案》),对煤炭生产企业依据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原煤产量吨煤提取10元,分年按月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2)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按照山西省《试点总体方案》,对煤炭生产企业按动用(消耗)资源储量、区分煤种征收,其中,动力煤5—15元/t、无烟煤10~20元/t、焦煤15~20元/t。

按我国井工矿平均资源回采率45%折算成原煤产量,平均吨煤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为:

动力煤11—33元/t、无烟煤22~44元/t、焦煤33~44元/t。

  (3)提取煤矿转产发展基金。

按照山西省《试点总体方案》,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根据原煤产量,按月吨煤提取5元。

并且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相关政策建议

  

(1)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过高,应该予以降低。

煤炭行业是基础行业,是生产能源和原料的,所以有的国家把它与农业类比,税负比其他工业企业要低很多。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的增值税,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所以应该予以降低。

  

(2)国家集中调整煤炭产业税费政策,应该考虑到煤炭企业的承受力和政策出台的时机。

比如出口政策的调整,应该有缓冲期,很快出台,既造成企业亏损,也会影响企业出口合同的履行,会损害中国企业和国家的商业信誉。

  (3)国家在煤炭资源税制度设计上,要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政策不能简单一刀切。

要根据煤矿资源的品质、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体现资源优劣的级差收益,制定不同的税费标准。

对开采薄煤层、开采深度大、资源枯竭挖潜、开采整装煤田边角资源等类型的矿井,应采取免税、减税等措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尽可能多地回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

对开发与煤共伴生资源,实现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如煤矸石利用、矿井水利用、煤层气利用、油页岩和其他矿物质的综合利用等项目,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4)要鼓励生产过程中的节约和环保措施。

对于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煤沉陷,以及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国家应给予税收优惠或税前抵扣,促进节能减排和矿区环境保护。

  (5)要顾及公平和社会责任。

资源类企业,国家尤其应该给予关注,它们涉及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保护有限的、稀缺的资源。

对一些稀有的煤种,应该加以保护,不能随意由企业来开采,应该给以开采年限的约束。

二是对于为国家做出贡献的老国有煤矿,负有保证一个地区就业责任的企业,国家应该予以补贴和相应的优惠。

比如德国对鲁尔煤矿的补贴,就是出1吨煤炭,另外给2倍煤价的补贴。

  总之,国家政策的出台,应该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符合群众利益的,不可以简单地从一个方面出发,不切实际的一刀切。

一刀切对于政府部门政策的制定者简单,还能回避一些矛盾,对于收取税费者也方便操作,但是对于企业和社会却不公平、也不负责任。

应该在对实际企业和实地情况作调研,并征求企业和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西方发达国家无不如此。

如果不符合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不好的效果。

我们一些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从学校到机关,没有实际现场工作经历,不到实地认真考察和调研,凭书本、文件和汇报材料,推断出所谓合理的政策,虽然出发点很好,但是不切合实际,造成很多损失,这点值得我们注意。

建议国家尽快对煤炭行业税负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整体改革方案,以利于我国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的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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