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位区分标准表.docx
《体位区分标准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体位区分标准表.docx(10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体位区分标准表
體位區分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役齡男子經徴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前項檢查經難以判定體位者(以下稱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第三條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
第四條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
第五條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或體位未定者,自體檢、複檢結果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
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第六條役齡男子於下列情形之一,拒絕某項檢查或不與醫師合作,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一、體檢、複檢。
二、入營驗退複檢。
三、停役複檢。
四、需住院檢查以確定病症者。
第七條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體位區分標準項次索引
一
般
1
身高
胸
部
50
胸肋骨折
泌
尿
生
殖
器
99
男性性腺或性功能不全
視
力
及
視
器
148
視力
2
體重
51
肺濃瘍肺囊腫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胸
100
副睪丸炎或睪丸炎
149
砂眼
3
法定傳染病
52
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
101
精索靜脈曲張
150
眼球震顫
4
良性腫瘤
53
支氣管擴張
102
陰囊水腫
151
眼瞼下垂
5
惡性腫瘤(癌)
54
支氣管喘息
103
尿道下裂或狹窄
152
翼狀胬肉
6
癩病
55
肺內異物
104
泌尿道結石
153
辨色力異常
7
寄生蟲
56
肺葉切除
105
腎水腫
154
眼球突出
8
外傷或損傷
心
臟
血
管
57
血壓
106
腎摘除或功能障礙
155
倒睫
9
慢性疾病
58
心律不整
107
膀胱炎
156
瞼緣炎
10
接受器官移植
59
心臟病變
108
陰莖截除
157
眼瞼缺損及疤痕
皮
膚
11
非傳染性皮膚病
60
心包膜炎
109
外性徵異常
158
視神經炎
12
顏面色素沉著或血管瘤
61
冠狀動脈病
110
小便失禁
159
瞼內(外)翻
13
疤痕
62
心臟血管手術
111
浮游腎
160
兔眼
14
疣
63
動脈疾病
112
腎囊腫病變
161
角膜疾病
15
濕疹
64
靜脈疾病
113
腎炎
162
葡萄膜層疾病
16
乾癬
65
組織壞疽
114
傳染性性病
163
視網膜疾病
17
皮膚潰瘍
腹
部
66
腹壁疾病
四
肢
及
軀
幹
115
四肢骨折
164
淚囊病
18
圓形禿
67
腹股溝疝
116
蹼指(趾)
165
斜視
19
大疱性表皮鬆懈症
68
臍疝或切口疝
117
手指缺損或肌腱損傷
166
眼肌麻痺
20
黴菌病
69
膽囊或膽管疾病
118
錘樣趾
167
白內障
21
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
70
胰臟炎
119
足趾缺失或關節強直(屈)
168
青光眼
22
天疱瘡或類天疱瘡
71
脾臟摘除
120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
169
眼瘤
23
四肢淋巴水腫
72
消化性潰瘍
121
膝關節損傷
170
晶體脫位或摘除
24
白斑症
73
胃十二指腸部分切除
122
下肢長骨變形
171
眼結核或眼梅毒
頭
部
25
顱骨畸形或缺損
74
腸阻塞
123
上下肢疤痕
172
眼痙攣
26
顏面骨折或骨疣
75
痔
124
骨性(退化)或外傷性關節炎
173
視野缺損
27
頸肌痙攣及斜頸
76
直腸肛門瘻管
125
類風濕關節炎
神
經
系
統
174
腦部病變
28
頸淋巴腫
77
直腸狹窄或脫垂
126
肩三角肌或臀肌纖維化症
175
周邊神經病變
鼻
喉
29
扁桃腺腫
78
結腸疾病
127
畸形足
176
肢體震顫
30
鼻中膈彎曲
79
坐骨直腸窩膿瘍
128
末梢血管栓塞
177
顱腦損傷
31
慢性副鼻竇炎
80
肛門閉鎖症(不通肛)
129
四肢肌肉萎縮
178
肌肉病變
32
聲帶麻痺
81
肝炎或肝硬化
130
重要關節
179
重症肌無力症
33
食道疾病
82
肝膿瘍或肝切除
131
骨或關節結核
180
睡眠疾病
34
鼻炎
新
陳
代
謝
及
血
液
83
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132
四肢截肢
181
中樞神經腫瘤或
血管疾病
35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
84
甲狀腺機能過低
133
四肢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
182
脊髓病變
36
咽喉炎
85
巨大畸形
134
骨髓炎
精
神
系
統
183
精神官能症
37
軟硬顎裂
86
副甲狀腺病
135
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
184
精神病
38
唇裂
87
腎上腺功能異常
136
脊椎骨折或脫位
185
嚴重型憂鬱症
39
鼻中膈穿孔
88
痛風
137
脊椎裂
186
器質性腦徵候群
40
氣管造口後遺症
89
營養性疾病
138
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
187
口吃或啞
口
腔
41
牙床或牙咬合不良
90
腦下垂異常疾病
139
椎間盤突出症
188
性格異常
42
口腔組織
91
染色體異常
140
椎弓解離症
189
性心理異常
43
顳顎關節
92
貧血或骨髓化生不良徵候群
141
骨盆骨折
190
自閉症
44
下顎骨脫臼
93
肥大細胞疾病
聽
力
及
聽
器
142
聽力
191
杜瑞氏症
胸
部
45
肺結核
94
骨髓增殖性疾病
143
乳突疾病
192
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
46
胸廓畸形
95
凝血功能異常
144
鼓膜穿孔
193
智能偏低
47
肋膜疾病
96
紫斑症
145
末梢性前庭障礙
48
肺炎
97
糖尿病
146
中耳炎
49
鎖骨骨折或缺損
98
尿崩症
147
耳殼缺失
體位區分標準表
部位
一般
項次
1
2
區分
身高
體重
代號
P
P
常
備
役
體
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替
代
役
體
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免
役
體
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體
位
未
定
備
考
1.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2.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後均以入營體檢之實際測定值為認定標準。
3.經檢查合於原徵集之體位者,不得再辦理複檢。
部位
一般
項次
3
4
5
區分
法定傳染病
良性腫瘤
惡性腫瘤(癌)
代號
P
P
P
常
備
役
體
位
急(慢)性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無後遺症,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原位癌(Cainsitu)經切除,無續發症狀者。
替
代
役
體
位
急(慢)性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免
役
體
位
1.曾患急性或慢性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留有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診斷確定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
1.多發神經纖維瘤。
2.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明顯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者。
1.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
2.原位癌(Cainsitu)經切除,續發症狀者。
體
位
未
定
急性法定傳染病正治療中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不含大腸瘜肉及軟骨瘤)手術正治療中者。
備
考
1.法定傳染病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定傳染病。
2.本項體位得參照本「標準表」內相關項次判定。
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健康或運動功能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臟、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不包括手指及腳趾)。
本項包括固態性(Solidtumor)等各種惡性腫瘤、急慢性白血病、何杰金氏病及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等疾病。
一般
6
7
8
9
癩病
寄生蟲
外傷或損傷
慢性疾病
P
P
P
P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後,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後,影響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癩病(痲瘋病)經診斷確定者。
鉤蟲病、血絲蟲病、錐蟲病、血吸蟲病、肺(肝)吸蟲病經治療六月以上仍未痊癒者。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後,嚴重影響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或不堪服役者。
1.終生不治之慢性疾病已成嚴重殘疾不堪服役者。
2.國內罕見疾病致機能障礙符合免役體位或倚賴持續性藥物控制,具完整病史佐證者。
鉤蟲病有顯著貧血者、血絲蟲病、錐蟲病、阿米巴原蟲病、肺(肝)吸蟲病治療未滿六月者。
外傷或損傷正治療中者。
受檢者若有貧血現象,則依相關項次判等。
1.外傷或損傷所需治療時間依相關項次認定。
2.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料理者。
1.國內罕見疾病須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屬之。
2.國內罕見疾病之診斷須由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診斷並附檢驗報告證明。
3.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料理者。
部位
一般
皮膚
項次
10
11
區分
接受器官移植
非傳染性皮膚病
代號
P
P
常
備
役
體
位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後。
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體
位
未
定
備
考
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正常生理及新陳代謝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臟等。
1.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
2.本項疾病包括巨大型先天性黑色素痣、紫質病、急性或慢性苔癬樣糠疹、日光性蕁麻疹、多形性日光疹、毛孔性紅糠疹、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播散性表淺性日光性汗孔角化症、Darier’sdisease、Hailey-Haielydisease、團聚性痤瘡、頭皮切割性蜂窩組織炎、掌蹠角皮症、掌蹠膿疱症、漿細胞增生症、播散性Ofuji’sdisease。
皮膚
12
13
顏面色素沉著或血管瘤
疤痕
P
P
一般性顏面色素沉著或平面性顏面血管瘤面積佔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1.顏面増生性疤痕佔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2.除面部外全身増生性疤痕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無顯著功能障礙者。
1.一般性顏面色素沉著或平面性顏面血管瘤面積佔六分之一以上者。
2.突出性顏面色素沉著或突出性顏面血管瘤面積佔八分之一以上者。
1.顏面増生性疤痕佔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2.除面部外全身増生性疤痕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而有顯著功能障礙者。
3.顏面肥厚性增生疤痕佔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
4.除面部外全身肥厚性増生疤痕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1.疤痕不包含正常變異(variation),如青春痘之痘疤(Acnescar)。
2.肥厚性增生疤痕係指增生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
部位
皮膚
項次
14
15
16
區分
疣
濕疹
乾癬
代號
P
P
P
常
備
役
體
位
尋常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未達六分之一者。
替
代
役
體
位
尋常性疣佔體表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十分之一者。
慢性濕疹經治療一年以上,病灶仍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一者。
尋常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以上,未達三分之一者。
免
役
體
位
1.尋常性疣佔體表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者。
2.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疣,經治療一年以上仍佔雙足足底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有行動障礙者。
1.慢性濕疹經治療一年以上,病灶仍佔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2.紅皮症(Erythroderma)經診斷確定者。
1.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2.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3.乾癬合併關節炎者。
體
位
未
定
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疣治療未滿一年者。
慢性濕疹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
考
1.含異位性皮膚炎、脂漏性皮膚炎、錢幣狀濕疹、汗疹、結節性癢疹、紅皮症等。
2.紅皮症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
乾癬合併關節炎者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
皮膚
17
18
19
20
皮膚潰瘍
圓形禿
大疱性表皮鬆懈症
黴菌病
P
P
P
P
潰瘍易於治療而不礙體能者。
頭皮圓形禿(alopeciaareata)。
單純性大疱性表皮鬆懈症(Epidermolysisbullosasimplex)。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一年以上未癒,明顯影響運動功能者。
全身性禿髮症(alopeciauniversalis)。
嚴重型大疱性表皮鬆懈症(含接合型JunctionalEpidermolysis及失養型Epidermolysisbullosadystrophia)。
深部系統性黴菌病經診斷確定者。
重度皮膚潰瘍治療未滿一年者。
部位
皮膚
項次
21
22
23
區分
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
天疱瘡或類天疱瘡
四肢淋巴水腫
代號
P
P
P
常
備
役
體
位
替
代
役
體
位
疱疹樣皮膚炎(dermatitisherpetiformis)或其他自體免疫性水疱症經診斷確定者。
免
役
體
位
1.系統性紅斑性狼瘡。
2.系統性自體免疫性疾病(含全身性硬皮症、全身性慢性血管炎、皮肌炎、多發性肌炎、貝西氏症、修格連症候群)。
3.混合結締組織病。
4.復發性多發性軟骨炎。
1.疱疹樣皮膚炎經Dapsone及秋水仙素治療無效者。
2.天疱瘡(Pemphigusvulgaris)、類天疱瘡(Pemphigoid)或其他原發性自體免疫性水疱症(疱疹樣皮膚炎除外)經診斷確定者。
四肢中之一肢因淋巴阻塞致水腫,經診斷確定者。
體
位
未
定
備
考
皮膚
頭部
24
25
26
27
白斑症
顱骨畸形或缺損
顏面骨折或骨疣
頸肌痙攣及斜頸
P
P
P
P
1.白斑佔體表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
2.顏面白斑面積未達八分之一者。
1.白斑佔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2.顏面白斑面積佔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頸肌痙攣性之收縮及輕度斜頸者。
顏面白斑面積佔六分之一以上者。
1.先天性顱骨畸形合併功能障礙者。
2.顱骨變形或部分缺損合併神經功能障礙或後遺症者。
顏面不連接性骨折或廣大性外生骨疣。
頸肌痙攣性之收縮及重度斜頸者。
輕度斜頸係指合併脊柱側彎二十度以下者。
重度斜頸係指合併脊柱側彎超過二十度者。
部位
頭部
鼻喉
項次
28
29
30
31
區分
頸淋巴腫
扁桃腺腫
鼻中膈彎曲
慢性副鼻竇炎
代號
P
P
P
P
常
備
役
體
位
非系統性頸淋巴腺腫,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扁桃腺腫。
鼻中膈彎曲或鼻腔畸形影響一側通氣者。
慢性副鼻竇炎。
替
代
役
體
位
非系統性頸淋巴腺腫,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免
役
體
位
廣大頸淋巴腺結核經治療一年以上未癒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者。
慢性副鼻竇炎經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治療一年仍有大量鼻膿漏者。
體
位
未
定
廣大頸淋巴腺結核治療未滿一年者。
慢性副鼻竇炎經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
考
鼻喉
32
33
34
35
聲帶麻痺
食道疾病
鼻炎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
P
P
P
P
聲帶麻痺無對話困難者。
慢性肥厚性鼻炎。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不影響語音功能者。
聲帶麻痺或經矯治後致對話困難者。
1.食道狹窄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吞嚥困難者。
2.功能性食道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吞嚥困難者。
3.接受食道重建手術者。
萎縮性鼻炎並有惡臭者。
1.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有聲音沙啞影響語音者。
2.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有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聲帶麻痺正治療中者。
食道狹窄或功能性食道疾病經治療未滿一年者。
部位
鼻喉
項次
36
37
38
39
區分
咽喉炎
軟硬顎裂
唇裂
鼻中膈穿孔
代號
P
P
P
P
常
備
役
體
位
慢性咽喉炎。
1.軟硬顎裂無礙構音及飲食者。
2.喉部畸形致輕度聲音沙啞,無礙呼吸者。
唇裂或經手術修補後無礙構音及吞嚥功能者。
鼻中膈穿孔二公分以下者。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1.軟硬顎裂有礙飲食或語言者或咽帆閉鎖不全影響構音者。
2.喉部畸形致重度聲音沙啞者。
唇裂或經手術修補後有礙構音及吞嚥功能者。
鼻中膈穿孔大於二公分者。
體
位
未
定
唇裂正手術治療中者。
備
考
1.輕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無礙語音辨識者。
2.重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已明顯影響語音辨識者。
鼻喉
口腔
40
41
42
43
氣管造口後遺症
牙床或牙咬合不良
口腔組織
顳顎關節
P
P
P
P
1.骨性咬合不良或矯治後無礙咀嚼功能者。
2.缺牙二分之一以上,可重建咀嚼功能者。
氣管造口後有嚴重之後遺症者。
1.骨性咬合不良矯治後仍妨礙咀嚼功能者。
2.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無法重建咀嚼功能者。
1.口腔顏面區組織,因外傷、疾病、手術治療而造成缺損,嚴重影響外觀與功能者。
2.口腔黏膜纖維化,上下齒間距不及一點五公分。
顳顎關節沾黏致言語、咀嚼功能輕度障礙者。
顎顏面區骨折正治療中者。
上下顎及附屬組織疾病正治療中者。
嚴重之後遺症包括氣管狹窄、氣管切管無法拔除、氣管食道瘻管等。
咀嚼功能障礙係指僅能進食流質飲食,無法咀嚼者。
輕度障礙係指開口程度上下齒間距不及一點五公分。
部位
口腔
胸部
項次
44
45
46
區分
下顎骨脫臼
肺結核
胸廓畸形
代號
P
P
P
常
備
役
體
位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不影響咀嚼功能者。
曾患肺結核現已纖維化鈣化者。
胸廓畸形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替
代
役
體
位
胸廓畸形經矯正手術後,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免
役
體
位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或經手術治療後,仍妨礙咀嚼功能者。
1.肺結核治療後或纖維化鈣化而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2.活動性肺結核經治療一年以上未痊癒者。
胸廓畸形或經手術後,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體
位
未
定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正手術治療中者。
活動性肺結核正治療中者。
胸廓畸形正手術治療中者。
備
考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係指須符合最近六月內有兩次或一年內有三次脫臼,有急診處置記錄佐證者。
1.肺功能障礙係指下列之一:
(1)FEV1/FVC<75%且FEV1<80%ofprediction
(2)TLC<80%ofprediction
2.肺功能檢查依附表三「肺功能檢查作業」辦理。
1.肺功能障礙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2.胸廓畸形造成之心臟功能障礙參照「心臟病變」項次備考欄註記。
胸部
47
48
49
50
肋膜疾病
肺炎
鎖骨骨折或缺損
胸肋骨折
P
P
P
P
肋膜纖維化沾黏及增厚,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鎖骨骨折經治療後,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胸、肋骨骨折經治療,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鎖骨骨折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肋膜纖維化沾黏及增厚,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各型肺炎經治療後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1.一側鎖骨缺損者。
2.鎖骨骨折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胸、肋骨骨折經治療或肋骨缺損三根以上,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滲出性肋膜炎。
肺炎正治療中者。
鎖骨骨折未滿一年者。
胸、肋骨骨折正治療中者。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部位
胸部
項次
51
區分
肺膿瘍肺囊腫氣胸水胸血胸膿胸乳糜胸
代號
P
常
備
役
體
位
肺膿瘍、肺囊腫、氣胸、水胸、血胸、膿胸或乳糜胸經治療,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1.肺囊腫合併行動氣急紫疳及肺心病現象者。
2.肺膿瘍、氣胸、水胸、血胸、膿胸或乳糜胸經治療,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3.自發性氣胸曾於最近一年內發作二次以上,發作時均施以胸管插管治療或經電腦斷層掃描等精密檢查,有不正常肺泡存在,有病史可資證明者。
4.自發性氣胸曾接受肺組織切除手術,有病理報告可資證明者。
5.水胸、膿胸或乳糜胸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未痊癒者。
體
位
未
定
1.肺膿瘍、外傷性氣胸、水胸、血胸、膿胸或乳糜胸正治療中者。
2.自發性氣胸於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