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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承包合同

委托承包合同

篇一:

委托承包合同

委托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互惠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

乙方将公司委托给承包,统一经营管理;

二、承包期限:

年;

三、承包费用:

甲方每年支付万元给乙方;

四、付款方式:

每季度第三个月月末支付年承包费的四分之一;

五、乙方义务:

1、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所有证件、场地、设备、运输工具及相关资料等等,必须在合同签字之日起三天内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移交后不会给甲方带来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2、合同签字后,不再参与和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所有经营活动;

3、甲方承包经营过程中,需要乙方配合完成的事项(如车辆和证件检审、业务交接等等),乙方必须积极协助。

六、甲方义务:

1、定期将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打入乙方指定帐户;

2、需要乙方配合完成的事项,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3、合同期满,或者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自行更换运输设备后,乙

方交付给甲方的运输工具,甲方保证在退还时能够正常使用。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及时履行移交义务,或移交后给甲方带来债权债务纠纷,或移交后继续从事本行业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未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工作贻误和经济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除如数支付本金外,逾期每天按该季度应付承包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4、甲方未履行其它义务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公司无法经营或重大损失期间,承包费免付,且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篇二:

工程委托施工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单包)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

双方就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居室面积:

居室间数:

4.工程内容(附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报价书)

二、承包方式:

1.工期:

天,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2.工程承包价款:

A.工程承包价按双方商议的工程项目单价进行结算(附工程项目承包单价表)。

B.工程承包总价按工程实际完成量进行汇总计算。

3.承包信誉保证及质保条款:

A.根据甲方公司工程管理规定,乙方自愿在合同签定后,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个人信誉保证金元。

甲方财务部出具相应收据,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十日内返还乙方。

B.乙方所缴纳信誉保证金主要用作其施工队信誉担保,如发生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间有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及施工标准、诽谤公司声誉等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在其信誉保证金中做出相应处罚。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无条件执行工程保修期一年并按乙方工程承包款总价______%缴纳工程质保金(即;________元)。

保修期内发生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电话维修通知应在12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不按时间维修或维修没有让客户满意,公司有权在其工程质保金中做出相应处罚。

派其他施工单位解决,加收实付费用的20%作为管理费。

保修期满甲方退还质保金。

4.工程质量及管理约定:

a.乙方无条件承诺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以客户签字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单为准)。

B.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负责在一周内收取业主方______%工程尾款,该款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承包款。

5.工程款支付方式:

a.合同签定后,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施工累计工日,由甲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签发领款单,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领款。

B.乙方工程承包款累计领取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能超过乙方工程承包款总价的______%,尾款待工程竣工后与甲方进行结算。

结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天内。

6.双方其它约定: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质量要求:

按《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标准》由设计员或施工监理分阶段进行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并撤换工程队,其中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完成工程项目变更手续。

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派监理对现场施工进行工艺、工序、质量、进度的监督。

4.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对乙方进行工程结算。

五、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前一段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验收单必须有客户签字。

3.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现场文明施工条例》和《施工队日常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工作,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4.必须对签字工程的金额保密,违者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5.必须在保质、保量、保工期原则下完成工程任务,超期每日乙方按工程

款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6.甲方有权指定施工工人,乙方必须服从。

7.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邻居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和水、电、煤气事故发生;防止物品损坏。

凡有上述情况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报请公司总办进行协调。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成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家庭住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在承包关系中发包方的权利是收取承包费,收益固定,并要求承包人对承包标的物保持一定的安全、标准;义务是让与承包经营权,交付承包经营标的物,不得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行为有一定控制,但只要承包方履行交付承包费义务,承包方即可自主进行生产经营,工作成果与发包方无涉,承包方也不得从发包方取得报酬。

承揽关系如上所述,承揽人要服从定作人的指示、要求,定作人会对承揽人给予一定的约束,但此种行为只能针对工作成果,不针对劳务活动本身,这

是承揽与承包关系区别的基本点之所在。

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何区别?

二者分别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1、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包括:

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包合同在法律上并未规定明确的定义,但是其范围比承揽要广,通常涉及的是一个经营方面的问题,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等。

而承揽仅仅是一个事务的承接,例如加工一个工具、订做一个广告牌、修理一个机器设备等等。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承包方为发包方提供综合的经营管理以及技术,而承揽人只为定做人提供劳务技术。

由此,二者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赔偿、诉讼管辖方面也存在着某些差别,具体有:

(1)合同的订立:

承包合同一般法律要求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没有此限制。

(2)合同的履行:

有些承包合同不能转包他人,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能转包给他人;承揽人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但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违约赔偿方面:

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而大部分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这种权利。

(4)诉讼管辖方面:

承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一般是被告所在地,而承揽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一般是承揽行为地。

2、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都适用《合同法》。

三、承揽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履行范围不同。

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

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

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故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只具对内效力,不具对外效力。

从法律后果上说,委托关系之受托人实施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失,一般由其自负。

另外,委托关系之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注重事务处理的过程,而承揽关系强调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在个案中,有时因为当事人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或有意规避法律,约定“委托”而实质上为承揽,这就需要从法律关系的实质上加以判断。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雇佣关系与买卖关系的区分。

一般而言,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明显,容易区分,此处仅针对存在雇佣劳务事实基础而给付实物报酬形成的雇佣关系情形。

雇佣关系中劳动报酬的支付可以金钱方式,也可以实物方式支付,报酬支付方式的不同不影响雇佣关系的认定,而买卖关系并不以雇佣劳务为基础,只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要。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

/faxuejieti/ms/20XX01/20XX0112211845.htm

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

发表时间:

20XX-6-51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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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包括:

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

建工合同规定: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

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未果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

值得一提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

换句话说,定作人能够以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随时更换定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更换承包人。

另外,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建工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

赔偿、诉讼管辖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因此,施工方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所要完成的是怎样的一种合同,这样才能掌握主动。

1、承揽合同作为大合同,调整或者涵盖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只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小部分。

在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2、如果认定承包的合法性和范围问题。

为保证工程质量,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一般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法律依据

合同法27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2条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

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

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

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

那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间到底如何区分,我在现在的有关法律中得不到明确答案。

关于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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