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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与中世纪的等级议会

王建华

 

【摘要】近代英国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几乎无一不是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历史遗产。

《自由大宪章》作为一个法律性质的文件,对英国宪政的产生、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因此被称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此外,它的产生被西方人认为是人权发展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

而议会是国民自由平等的象征之一,存在于当今的世界各国(只不过它们的表现形式、形成的途径不同而已)。

英国的议会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之一,对世界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对二者的分别研究学术界已经相当的成熟,但对《自由大宪章》在议会形成中的作用这方面的研究却不多。

为此,本文就此作一个浅显的分析。

从中世纪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的出台、内容以及它产生的作用等几方面,浅析一下《自由大宪章》与中世纪英国等级议会形成间的关系,以便我们对这一历史事件有更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自由大宪章王在法下权利和义务等级议会

 

近些年来,有关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以及议会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

在研究英国《自由大宪章》方面,国内比较典型研究成果是:

齐延平著的《自由大宪章研究》。

而近现代英国的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等级议会。

有关于英国中世纪等级议会的形成,至今学术界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前苏联和国内学者大多采用了“起点论”的方法,阐述等级议会的产生。

他们认为1265年的“西门国会”奠定了等级议会的雏形,1295年的“模范议会”标志着等级议会的产生。

而英国学者塞尔斯主张用“历史过程论”的方法来看英国等级议会的产生。

在等级议会的产生过程中,《自由大宪章》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自由大宪章》入手,分析与英国等级议会形成的关系。

 

一、《自由大宪章》的出台、内容

(一)《大宪章》的出台

诞生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一个贵族限制王权的文件,又是一个法律性质的文件,被西方学者称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而英国的法律史开始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当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来到不列颠时,他们把自已原始的民主制度——马克公社、民众大会带到了这个岛上。

然而,当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不列颠建国之后,人们的思想冲破了氏族的观念,出现了阶级,以往的民众大会也不再符合社会的要求。

由于受原始社会氏族军事首领公选制的影响,在新国家中产生了特有的中央机构,即“贤人会议”。

[1]“贤人会议”的成员,是由一些贵族、教士等组成的,由国王主持,会期不定。

“贤人会议”作为特有的中央机构,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它既是国王的助手也是王权的制约者。

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保存了集体表决、多数通过的原则。

在诺曼王朝时,虽然王权逐渐强大,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形成的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并未割断。

“贤人会议”被“大会议”所取代,“大会议”只是贯彻国王的意愿,而起不到限制国王的作用了。

然而后来的英国却又出现贵族以下犯上、限制国王的行为,并最终导致《自由大宪章》的颁布呢,而它的出现又有着怎样的背景呢?

首先,应该追溯到诺曼的征服。

1066年,法国的诺曼底公爵率军征服了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称威廉一世。

虽然诺曼王朝建立了强大的王权,但也把在欧洲大陆流行的土地分封带进了英国,使英国经历了完全的封建化。

在这个结构中,国王最大的经济职能是分封土地,收取封臣的封建义务。

分封土地的对象,一部分是在英国本土的一些旧贵族,还有一些是他从法国带来的诺曼底贵族。

而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封土的封臣称为总佃户,他们按封土的数量的多少分为两类:

封土较多的是大贵族,包括一些教会封建主、大主教、主教、世俗封建主、伯爵和男爵,封土较少的是骑士了。

据1086年全国土地调查清册记载,当时英国计有总佃户1400人,其中大贵族有180人,在大贵族中又以12个教会封建主和20个世俗封建主最为富有,其地租收入相当于全国地租总收入的40%。

[2]总佃户主要是大贵族,除留下部分封土直接经营外,把其余封土再分封出去,形成新的封君封臣关系。

[3]而分封的条件是以契约的形式来规定的,封君方面有什么权利,封臣方面有什么义务,这些都有文字记载,而且这种权利、义务是相互的。

封君方面不仅有权利,他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封臣方面也不仅是承担义务,他们也拥有相关的权利。

12世纪末有一篇法学论文把国王与贵族的这种关系说得很清楚:

“主公与臣属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的忠诚义务,除敬重之外,封臣对主公应尽的臣服并不比主公对封臣所持的领主权更多。

”[4]由此可以看出,国王与贵族是平起平坐的。

他们处于同一社会层次上,所不同的是贵族把国王看作是贵族中的最高者,是贵族中的第一位贵族,他们的关系并非是一种简单的主仆关系,而是建立在相互依存基础上的双向契约关系。

国王是最大的封君,贵族从国王手中获得土地,同时他们必须承担国王应召出征的打仗的义务,以及缴纳捐税贡赋,而在另一方面,国王还要保护诸贵族的切身利益,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贵族们应有的作用。

要不然,贵族们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他们就会联合起来与国王对敌。

1197年,理查德一世要求男爵们提供300名骑士远征法国时,曾遭到坚决拒绝,理查德怒斥道:

“谁若不去,谁就上绞刑架!

”男爵们斩钉截铁地反驳道:

“我们既不去法国,也不上绞刑架!

”[5]从以上看出,男爵们的态度很强硬,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有法定的封建权利作后盾:

封主不能要求封臣到国外去服军役,假如国王一意孤行,滥用封主的权利,贵族就可以摒弃对国王的效忠,甚至诉诸武力,强迫国王遵守契约。

《自由大宪章》正是贵族联合起来限制国王所取得的成果。

其次,《自由大宪章》的颁布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有关。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可以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中找出其隐蔽的基础。

《自由大宪章》的颁布,显然与当时存在的经济形式——庄园经济和城市经济相联系。

庄园经济也称领主经济,是中世纪欧洲国家的主要经济形式。

当时的社会结构是这样的:

在一片田野上有一个村落,村落的中心是高耸的教堂,教堂四周环绕着没有窗户的茅草屋,附近山丘上耸立着城堡,城堡中居住着土地的主人。

村外是广阔的农田和牧场,农民们在田野中辛勤的劳动。

农田是按传统的方式共同耕种的,但田中划分条块,表明庄稼成熟时的收获权。

所有土地都属于领主,连村外的森林和公用地都不例外。

农民为领主提供劳役,以换取领主让他们使用自己那一小块土地的权利。

[6]这样,领土与土地上的主人、与依附他的农奴及少数自由人,就构成了庄园。

庄园中除了土地之外,还有一些公共事业,如磨房、酿酒作坊、烘面包房等,农民们需要向领主提供各种劳役、军事义务。

与此同时,出于自身安全的需要,大大小小的领主又通过分封土地的方式,结成了封君封臣关系。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到了13世纪时,英国的领主经济进入全盛期,专门有农奴服役的领主庄园占全国土地面积的80%。

[7]

与领主经济膨胀的同时,新兴的城市经济也在迅速发展。

英国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商品经济很早就已经得到了发展。

公元1000年时,爱尔费里克在《对话集》中这样写到:

“我到海外去,去买紫色布帛和丝绸,宝石和黄金,彩色衣服和染料,酒类和油类,象牙和黄铜,硫磺和玻璃,以及其他类似的货品。

”[8]从这里可以看出,英国当时的商品贸易很繁盛。

在诺曼征服后,英国与欧洲大陆的联系更密切了。

瑞典和西班牙的铁,佛兰特的细布,法国西南的盐等源源流向英国,而英国的牛、羊、铅、锡,尤其是羊毛则远销地中海和波罗的海沿岸。

[9]对外贸易的总额在不断增加,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也迅速增长。

城市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市民力量的增长。

11世纪末,英国的城市已超过80个,其中许多城市是在王室领地之内,直接受国王管辖。

亨利二世还亲自给林肯城颁布特许证,承认市民所享有的自由与权利。

此外,在亨利二世时期取消了各封建骑士的军役,以纳税代之,从而使封建骑士们致力于经营农业和牧羊业,专心追逐盈利。

这样,他们与市民阶级更加亲近,促使城市经济得到了发展。

庄园经济和城市经济到13世纪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在这些经济基础之上造就了英国封建社会的三个等级——教、俗封建主和市民。

教俗封建主与庄园经济有关,而市民则是城市经济发展后的产物。

因此,封建主与市民的不同之处在于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但他们的相同点是彼此的相互独立性。

世俗领主在自己的庄园内,不但对庄园内的农民享有司法权、征税权和政治统治权,而且他们还拥有自己的军队。

在诺曼王朝时,大领主一般提供60名骑士,中等领主40名骑士,小领主也要提供20名骑士。

[10]虽然诺曼征服后确立了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封建原则——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但这种由领主的仆从组成的军队,他们与自己直接领主的关系一定比由国王提供的临时指挥官的关系要亲密得多。

因此,他们可以为国王效忠,也可以跟着领主与王权对抗。

而教会贵族呢,他们虽没有军队,但他们也有财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中世纪,教会被看作是神权的代表,因此,教会在社会中有很高的地位,他们本身就有一定的实力。

与此同时,在国王与大小领主斗争的同时,教会贵族暗中也在扩张自己的实力。

因此,教会贵族的力量也不可忽视。

而市民则是城市经济发展后的产物,他们随着商品经济、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的自治,他们的经济、政治力量也会随之不断地提高。

行会是市民阶级的组织形式,通过商业行会的建立,不仅加强了市民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为摆脱封建主的压迫提供了条件。

正是由于中世纪的庄园经济、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对独立性的阶级,为《自由大宪章》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和阶级基础。

再次,战争的频繁发生,直接造就了《自由大宪章》。

英国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王与贵族之间就常有冲突。

而在诺曼征服后,国王与贵族之间通过分封土地,形成了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关系。

在契约中规定,任何一方索取过多的权利与不执行应尽的义务一样,被当作是破坏了封建关系的准则。

而《自由大宪章》正是国王违反契约,贵族们联合起来逼迫国王签订的。

自从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入主英国以后,他们在欧洲大陆上有广大的领地与法国纠缠不清。

再就是他们来到英国后,与威尔士、爱尔兰、英格兰之间发生领土争夺,使得以后历代国王都摆脱不了战争的阴影。

长期的战争,使国王的军费开支逐渐增大,这对王室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而中世纪的英国有这样一句谚语,“国王应该靠自己过活”。

这是一个封君封臣制度的说法。

根据这一制度,封君除了把土地分封给封臣之外,他们还有一部分自营地,在一般条件下,封君靠这种自营地的收入来维持生活。

只有在封君被俘虏后,对方要求勒索金;还有在封君的长子被封为骑士和长女出嫁这三种情况下,封君才能另外向封臣征收协助金。

总之,中世纪中期英国国王的收入和支出可以分为正常的和特别的两类。

正常收入是指用于满足国王正常的需要,比如维持王室基本的生活、官吏的俸禄等;特别收入是指在战争时期,国王为了保家卫国而向臣民征收的各种税收。

在约翰即位前后,英国正在经受着通货膨胀的危机。

1180—1215年间,小麦、羊毛价格上涨了2倍,银价却下降三成。

[11]政府的财政支出大幅度增加,世俗贵族就乘此机会恢复劳役地租,加重对人民的剥削。

约翰当政以后,他与法国国王腓力二世争夺大陆领地的同时,也不忘征讨苏格兰、爱尔兰等地,因此就大力筹集军费。

他的种种行为,引起了贵族以及人民的不满。

1204年对法国战争的失败,使他在臣民中的威信下降,许多男爵因此失去了在法国的大片地产。

后来,约翰王和教皇在坎特伯雷教堂主教的继任人选问题时有冲突,给当时的英诺森三世扩张权力提供了机会。

英诺森三世不顾约翰对坎特伯雷教堂主教的任命,而另外任命了其他人,约翰认为教皇亵渎了他的权威,就展开了对教皇的斗争。

英诺森三世于是与法国联合起来对抗约翰,并在1209年教皇宣布开除约翰王的教籍,约翰王为了回击教皇,下令没收对国王不忠心的教堂的财产。

1209—1211年,他从教会掠夺了2.8万镑。

[12]这样做,是为了缓解王室的财政危机。

但是,在当时的欧洲,教皇的力量是很大的。

在1213年时,约翰为了缓解对法国战争的不利局面,又向教皇屈服,赔偿了教会的财产。

自从在1204年对法战争中失去诺曼底等地后,约翰王还得随时准备抵抗来自海峡对面的入侵。

因此,他建立了一支拥有51艘军舰的王家舰队,组织了地方武装力量。

[13]后来,法王把注意力转移到其他地方而不再是英格兰时,英国的危险才得以消除。

但是,约翰王扩军备战的行动一直没有终止,他一心想收复在法兰西的土地。

1214年,约翰王又远征法国西南部。

于是不断增加赋税,破坏封建关系的准则,严重危害到贵族的利益,引起贵族们的不满。

贵族坚决反对国王无休止的征战和收取赋税,不断地提出了限制王权的主张。

约翰王的种种行为,在引起世俗贵族不满的同时,还把自己的支持者——市民推向一边。

城市原本是在王权的保护下发展壮大起来的,而约翰王的敲骨吸髓,把市民推到贵族、领主一方,组成了反抗王权的力量,从而使王权陷于孤立。

在中世纪,国王作为最高的军事首领,他的义务便是抵抗外敌,扩展疆土。

军事上的胜利,会提高国王的威望,加强王权;反之则会使国王的威望扫地。

在约翰王的统治期间,外交上接连失败,与法王腓力在1204年的战争中丧失了法国的诺曼底等领地,后来在与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失败。

在国内,约翰不顾封建契约,征收额外的费用。

在与贵族的交往中,把贵族的财产当作是自己的,想没收就没收。

在一些贵族死后,如果留下未成年的继承人,他便把庄园领地放在自己的监护之下,等到继承人成年后收回领地时,却发现庄园的财力已被耗尽。

约翰还认为自己是国家中的人员,资产的绝对拥有者,对资产可以随意处置。

以上这些行为,都与封建规范背道而驰,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的准则,因此,极容易引起全国贵族的一致反抗。

在1215年4、5月时,贵族终于举兵造反,他们以约翰未能保护封臣和王国的利益为由,联合了社会的其他力量,发动了大规模的叛乱。

当贵族队伍和王军作战时,市民们自发地为贵族们助威,使得王军一败涂地。

各种力量的联合,为后来联合起来反抗王权提供了范例。

1215年6月15日,在大主教兰顿和舆论的支持下,贵族以武力迫使约翰在拉尼米德接受《大宪章》,这就是著名的《自由大宪章》。

它是一份贵族联合反抗王权的文件,其中市民们为这一文件的签署作了很大的贡献。

因此,在这个文件中也提出了有利于市民们利益的内容。

更为重要的是在限制王权方面作出的规定,为英国等级议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大宪章》的内容

1、《大宪章》包括序言和63条条文,集封建权利与义务之大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封建文件。

[14]而《大宪章》为何又称为《自由大宪章》呢?

“自由”代表了什么涵义,这将体现在文件的内容上。

在《大宪章》中的第1条款:

“予及予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及其子孙,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由”指的是“一切自由人民”。

那么,“自由人民”又指哪些人,他们又享有哪些自由呢?

在中世纪,“自由人”指的是那些贵族。

在贵族看来,他们的自由便是权利。

在诺曼征服之后,确立了一种封君与封臣的契约关系,在这种特殊的关系中,封君的义务便是封臣的权利,也就是他们的自由。

然而,到了13世纪,“自由人”的范畴扩大了。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民也被纳入了“自由人”中,市民们有着完全的人身自由,他们不依附于任何人、阶层。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的许多城市都成了“自治城市”,主要指它们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控制,并享有一些特权。

而在城市中生活的市民也有一些权利。

比如,市民不得被任意传唤出庭,不得强制逮捕,审讯之前不得被监禁,在城市之外不得受审判;城市的土地也是自由的,市民可以自由的条件——缴纳一定的货币地租的方式向领主领有土地,而不必承担沉重的劳役义务,既不发生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受庄园法庭的审判。

[15]总之,自由民不但有人身自由,还享有一些政治经济的权利。

正是由于《大宪章》中的这一条款,才是自由民们认识到自己的“自由”。

当这些“自由”被破坏后,他们就会起来反抗,捍卫他们的权利,并一步步地促进英国等级议会的形成。

2、《大宪章》最主要的内容是把国王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即确定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即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国王),而且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这样就有力地限制了王权,它宣告了国王的权力并非是无限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旦越限就是违法,臣民就有权起来反抗。

如第1款,“予及予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及其子孙,并允许严行遵守,永失勿渝。

”第14款,“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予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主持、伯爵与显贵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同意”。

第16款,“不得强迫执有骑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第21款,“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第34款,“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判之敕令。

”第39款,“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损害。

”第52款,“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予夺去其土地、城堡、特许权,予应立即归还之。

”[16]以上这些条款,都是在限制国王的权力,明确规定了王权不得逾越的界限。

从此,英国开始了一个法律限制王权的时代。

在此之前,虽然也有限制王权的斗争,然而都是一些旧有的习惯、习俗的约束。

自《大宪章》产生后,“国王置于法律之下”有了明确的规定,国王成为遵守法律的主体,当然也有广大的臣民。

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就是王权行使的范围,越过这个范围就会失效。

因此,《自由大宪章》主要是要国王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超越法律。

此外,《大宪章》还提出了国王如果违法,臣民有权利强迫他遵守。

比如,在第61款中提到,“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挑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该尽力遵守并维护,同时也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予所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与之和平与特权。

[17]这一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由25位贵族组成的常设委员会,来监督国王是否遵守诺言。

一旦发现有破坏大宪章条款,就要求国王马上改正。

如果在40天内不见有改正的表示,25人委员会可采取一切手段向国王施压,其中的内容包括夺取国王的城堡,没收土地和财产等等,直到破坏大宪章条款的行为被纠正为止。

从这里可以看出,《大宪章》不仅要把国王置于法律之下,它还要进一步规范王权、监督王权。

二、等级议会的形成

近代的议会制度源于中世纪的西欧,这并非偶然。

当时的西欧,封建主之间为了谋取利益,常常会发生一些冲突。

而解决冲突的途径一般有武力和召开会议这两种方式,其中以武力方式为主。

因此,战争成了《大宪章》出台的原因也是议会制产生的条件;另外就是市民力量的崛起,不仅在《大宪章》的签订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等级议会的形成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既然两者的产生有那么多的相似之处,那么两者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接下来,我将对这一问题作一浅显的分析。

《自由大宪章》是一个封建性质的文件,它对国王在封建规范下所能做些什么和不能做些什么作了详细的规定,即让贵族的权利得到了全面的承认,但《大宪章》也提出了一些保障市民的权利,首次把市民阶层看作是一种政治力量。

随着市民力量的扩大,他们开始参与政权,为后来的议会构成上提供了模式。

总之,从《大宪章》的出台到内容,都为等级议会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大宪章》为等级议会的产生奠定了合法的基础。

英国的等级议会在渊源上可以追溯到诺曼时代的“大会议”,但在那时它仅仅是个咨询机构而已,一切重大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国王的意志,而《大宪章》却使得“大会议”重要起来了。

比如,在第14款中提到:

如果征收贡金和免役税,应召集各大主教、主教、主持、伯爵与显贵男爵召开会议,如果会议通过后才可征收。

这样,《大宪章》提供了限制王权的理论基础。

其次,《大宪章》条款的内容上升为一种理论,直接促进了等级议会的产生。

《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在于确定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即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国王必须守法,否则臣民们有权强迫他遵从。

英国的臣民根据《大宪章》的第61条可以用武力迫使国王守法的规定,多次对违法的国王动武。

在逐步削弱了王权的同时,加强了“大会议”的权力,并使之逐步演变为等级议会。

因此,《自由大宪章》在中世纪的英国从“大会议”向“等级议会”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基础性的作用。

由于《自由大宪章》是约翰王被迫签订的,所以在签订之后,他还曾企图撕毁《大宪章》。

然而,由于他突然死去,战争才没有爆发。

在其子亨利当政期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13世纪40、50年代时,亨利三世与大会议关系很好,他的统治并没有遭遇到大的麻烦;但是到了50年代后期就不同了,国王似乎被长期的平静冲昏了头脑,1258年亨利三世违背了《自由大宪章》。

为了其幼子埃蒙德谋取西西里的王位,在4月的伦敦大会议上向臣民征收货物税,这笔数额相当于他们全部收入的1/3,而此时的英格兰已经发生三年的灾荒。

面对这样的情况,以西门·孟福尔为首的贵族们集结众多的军队,迫使国王让步,并使国王召开牛津大会。

在此期间,亨利三世不得已签订了《牛津条例》。

主要内容是:

成立主要由男爵组成的永久性的15人会议参与王国的管理,国王处理国务时必须遵从其劝导,15人会议还有权规定王国的首席政法官、秘书长和财政大臣;国家的一切税收均交付度支部而不是王家金库;郡法庭须设4个骑士组成的陪审小组听取对王室官员和郡守的指控;每年举行三次大议事会,没有大议会的同意,国王不能没收地产、分配土地和监护土地,也不能出征。

[16]这样,《牛津条例》成了《自由大宪章》后又一个限制王权的重要文献。

它的重要之处更在于承认了自诺曼征服以来的大会议,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

在《牛津条例》颁布后,亨利三世不愿接受。

于是以西门·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坚决支持、维护这一条例,几经较量,内战发生。

1265年,反叛的贵族首领孟福尔打败国王,控制了政府。

于是让全国各郡分别推举两名骑士、城镇各推两名代表到伦敦开会,称为“西门议会”。

在这次议会中,“中等阶级”(各郡骑士、市镇居民)可以同教俗贵族共商大事。

这似乎也在暗示:

权利不再是贵族阶级的专利,其他阶级也有权利。

[17]尤为重要的是,这次议会提供了一种解决冲突的好形式:

全国性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解决的好的话,就不用付诸武力了。

在随后的三十年里,英国的国王逐渐接受议会这种政治形式了。

1272年,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即位。

1295年11月,当爱德华一世为了进行对法国、苏格兰、威尔士的战争,缺乏军费,急需筹集一笔巨款,而此时的贵族反动派又有东山再起的危险。

在这种内外交困的形势下,爱德华一世就立即采取以前的贵族孟福尔的做法——召集会议,召开了一个有国王、贵族、教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参加的各阶层组成的议会,以便解决新税问题。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的议会,出席人员共约四百多名,其中有大主教2名,主教和教士18名,修道院长66名,宗教阶层的首脑3名,同时,有9个伯爵,41个男爵,63个骑士和172个城镇居民的代表。

[18]从这些代表的成分来看,他们分别代表着社会上的是三个阶层:

教士、贵族、平民。

很明显,这次议会已经不是纯粹的封建主贵族的“大会议”了,它已成为封建社会中代表各种有产阶级的、具有全国规模的“等级议会”了。

这次议会相对于1265年的西门议会而言,都有中等阶级的参加。

所不同的是,在1265年的议会中,中等阶级是首次进入议会中,是一种尝试;而到了1295年的议会中,这些中等阶级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此后的议会就以1295年的这次议会为榜样经常召开,所以1295年的英国议会被称为“模范议会”。

也就是从1295年的议会召开起,议会便称为英国封建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政治机构了,从此以后,英国便成了等级议会制的国家了。

三、结语

自1215年《自由大宪章》起到1295年的“模范议会”,是英国等级议会形成的最主要的阶段。

而这种等级议会为近现代英国议会制的确立提供了基本模式,因此,《自由大宪章》在英国议会制的产生过程中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但并不是它在英国政治形成的每个阶段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随着封臣制的瓦解和王权的强化、专制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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