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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之法律分析

摘要: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问题与购房者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层出不穷,给百姓带来了利益损失,也使政府失去了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从上海“楼脆脆”与嘉兴“楼歪歪”入手,进行了事件回顾与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建筑法和社会角度对出现的具体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对策和对未来的展望,以期此问题在中国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

关键词:

上海“楼脆脆”,嘉兴“楼歪歪”,建筑问题,法律分析,救济途径与展望

目前,民生问题尤显关注,全国各地及嘉兴“两会”均将其立为重中之重,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问题与公民利益更是关乎甚微,大量隐患层出不穷,并逐呈夸大趋势。

上海“楼脆脆”,嘉兴“楼歪歪”,令人防不胜防。

公民住房安全千钧一发、岌岌可危。

一、上海“楼脆脆”与嘉兴“楼歪歪”[1]

2009年6月27日当大部分上海市民还在睡梦时分,家住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附近的居民却被“轰”的一声巨响吵醒,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连根“卧倒”。

言于此,而危难远不止于此。

今年5月11日有报道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一高档楼盘——南洋景苑内17号楼,这栋交付了仅仅才3个月房子,已整体向南倾斜约10厘米,给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与恐慌,解决建筑问题出路在何方?

二、事件回顾[2]与法律分析

谈到此,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两起事件背后的黑幕。

对于上海“楼脆脆”事件,各种说法百花齐放。

“偷工减料说”、“地基不牢说”、“河畔高楼不宜说”、“防汛墙影响说”等数不胜数。

而有人却将其称为一种奇观,搞得玄乎其玄。

从现场可以看到该栋楼整体朝南侧倒下,大楼的整体框架居然无明显变形,甚至连窗户玻璃都没有破碎,它安静地趴在工地上就像一个卧地不醒的巨人。

就一座13层的大楼而言,最不可能为人所看到的也就是地基的一面,但这座大楼的倒覆,硬是完整地将大楼的地基暴露给了世人,非常之事必有非常之因,以最奇迹的方式展示的恰恰可能是最丑恶的事情。

“豆腐楼”倒了,连同它一起倒下的还有中国楼市的职业责任、安全质量和道德良知。

真的希望能听到房地产界的一片哭声,在今夜。

如果良知未泯,你就应该哭泣;如果你还有一点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热爱,你就应该哭泣;如果你能充分理解天下苍生的住房感受,你就应该哭泣……

我们再来看看我们自己所生长的这片土地上,又是一幕怎样的场景。

嘉兴秀洲“楼歪歪”事件已尽显丑态。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结果:

17号楼北侧桩身抗压强度明显高于南侧,最终导致楼房向南倾斜。

而这一现象,是由于桩基偷工减料引起的。

按设计标准,桩深应该为8.0米,而工作人员抽检到的17号楼北侧桩长在3.6米至7.9米之间,南侧桩长在5.7米至7.7米之间。

房屋问题涉及多个学科部门,有《建筑法》、《产品质量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同时涉及《宪法》中公民居住权和国家民生政策及惠民工程。

下面来看一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等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建筑法》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可见,建筑商难辞其咎。

根据《侵权责任法》[3]第八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在上海“楼脆脆”案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应该是不可推卸的。

et

根据《合同法》[4]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该问题房屋后面还涉及这一大串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事宜,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此争议也有着相关的涉及。

三、以建筑法和社会角度具体剖析实际问题

该建筑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公民居住权等等,归根溯源还得从建筑法方面下手。

据调查统计,有83%的人认为建筑质量出现的原因在于房屋建造者和装修者,另有17%的人认为是政府的监管不到位。

究其根本,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不只是以上两点,分析原因总结如下:

1、建筑设计不当。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存在与房屋的设计有很大的关系,建筑物的设计对于一幢房屋的牢固程度、稳定性等都是不可忽视的。

举一个例子,在屋面防水的设计中,会发现有局部泛水檐高度不够;自由排水的屋面上,檐部不作铁皮泛水檐,而且卷材没有探出挑檐的边沿等;另外有的厨房和卫生间设计选用空心楼板,且不作防水层,上下水管道穿越楼板不加套管;以上这些都是渗漏的隐患。

2、建筑材料选用不当。

建筑材料是构成房屋的最为重要的东西。

例如防水工程沥青品种的选择,油毡的质量和品种,预制楼板灌缝时所选用碎石的粒度大小,抹灰用砂含泥量的控制,木门窗木材品种的选择等,都对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3、施工现场监理不够。

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另一个原因。

个别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超越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

以上三个小点都是从房屋建造者本身出发去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这也是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如果从其他的方面去分析那么我们认为还有以下两点:

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郭允冲副部长指出“有的地方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因为最后一道把关就要政府来把关,政府要监督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政府最后要把关。

”(CCTV12《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5]可见。

政府的监管不力也是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2、民众的监督、法律意识不强。

从表面上看,房屋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出现与公民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他们往往是受害者又怎么会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呢?

仔细分析可以得出:

相当多的民众对该问题的漠视也助长了不法开发商的不法建设的气焰。

四、对策及展望

1、增强公民维权意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以买受人的利益为本位去保护他们的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给广大人民群众一定的支持,为他们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行为并加强其法律意识。

从各个案例来看,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正是他们不当的行为才使得隐患的存在,甚至是事故的发生。

《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5到33条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且相关行政部门也对他们进行了监管,可房屋质量问题仍然存在。

他们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必须增强其法律意识。

3、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民生问题也多次被提及,也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

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以提高人们对房屋安全质量问题的警惕性。

4、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的人不相信法律,从而将其放之任之,有的人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没有坚持走下去。

所以我们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勇于坚持维护自己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结语

纵观眼下,房屋安全质量问题显然普遍存在,法律对这个问题亦有了不少的规定,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均对这个问题相当关注,我们相信通过各方的不断努力,这个问题一定能够解决。

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大社会中,对于社会上的问题尤其是贴近自己生活的问题我们都应该出一份力去解决,特别是热点问题、切身利益问题和幕后黑手问题,我们要永远去揭发去探索。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我们更是有此般责任,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去解决问题,为社会献上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利明: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三版。

3、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

4、米健: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探索》,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上海“楼倒倒”后又一建筑奇迹:

成都现“楼歪歪”)

[2](嘉兴楼歪歪事件新闻报道视频)

[3]米健:

《再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兼答张佩霖先生》,载《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

[4]崔建远:

《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CCTV12《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转贴于233网校论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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