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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分析与规范化建设

李艳梅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

家政服务业是为家庭提供多种类服务的一种行业,在第三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虽然家政服务业在我

国被誉为朝阳产业,但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却严重阻碍了其发展进程。

针对家政服务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引发对规范家

政服务市场各主体行为及保护各主体合法权益的思考,进而提出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家政服务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

法律和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家政服务业;家政公司;用户;家政服务员

中图分类号:

C916;DF52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3240(2008)07-0107-04

收稿日期:

2008-06-08

作者简介:

李艳梅(1969-),女,广西恭城县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民事

诉讼法。

社会科学家

SOCIALSCIENTIST

2008年7月

(第7期,总第135期)

Jul.,2008

(No.7,GeneralNo.135)

【政治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

一、家政服务行业的兴起和发展

所谓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员为家庭生活提供

事务性、管理性的社会服务。

[1]

19世纪后,随着资本主

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技术的不断开发和应用,妇女

摆脱家务束缚,走上职业岗位,体现自身的能力和价

值。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许多家庭产生了提高生活

质量和家政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家政服务社会化的萌

芽。

从此家政服务业开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并

获得了长达一百多年的迅速发展。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具有家政传统的民族,从

来就重视治家之道。

《四书》、《左传》、《礼记·大学》中

都有关于家政内容的记载和论述。

改革开放后,人们

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

这些变化集中地表征为四化,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

龄化、生活现代化、服务社会化。

[2]

不少现代的家庭已

经具备接受社会提供家政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社会经

济的持续增长,使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要求不

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从家庭的日常事务中摆脱

出来,使自己在紧张、繁重的工作之余能享受更多的

生活乐趣和更高的生活品质,这为家庭服务社会化和

家政服务业的崛起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

9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

立,人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也

在不断加大。

人们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保姆家政”模

式,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形式多样、质量满

意的家政服务。

从服务的内容上看,烹调、洗涤、操持

家务、照料老人、看护婴儿、看护病人、护理孕妇与产

妇、制作家庭餐、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娱乐

等都属于家政服务的内容。

从服务方式上,由单一的

常年服务转变为灵活多样的定期或一次性服务。

从服

务的质量上看,用户不仅要求家政服务员洗衣、做饭、

照顾孩子和老人,而且要求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和生活方式,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素养,学会使用高

档现代化电器,能够完成家庭事务管理、家务筹划、家

庭接待、营养膳食、健康护理、家庭教育等多项任务。

家政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

我国被誉为朝阳产业。

二、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生活发生

的重大变化,家政服务业成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

转移农村富余劳力的有效平台,越来越显出巨大的发

展潜力和前景,同时,家政服务热的背后,有着较为突

出的矛盾。

为了深入地了解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现状

和存在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

用户、家政公司和家政服务员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提

出规范家政服务市场各主体的行为以及保护各主体

合法权益的建议,采用发放调查问卷和现场访谈的方

法,在广西桂林市、南宁市等地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情

107

况进行了调查。

关于“用户”的调查问卷共发出108

份,回收100份,回收率为92.6%;关于“家政服务员”

的调查问卷共发出113份,回收100份,回收率为

88.5%。

调查显示,家政服务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住家

保姆、全日制和钟点工等。

家政服务员中,一种是挂靠

于家政公司,另一种情况是直接与用户建立雇佣关

系。

家政服务行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对家政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重视

不够

家政服务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我国关于家政

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家政

行业的引导、协调、扶持还不够,存在着对家政服务业

管理滞后的问题,在服务行为、服务规范、服务价格等

方面无章可循。

另外,随着家政服务热而出现的中介

机构,缺少对家政服务员的岗前培训和规范管理。

介机构的良莠不齐,缺少行业规则和管理。

有的存在

违规操作和短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政市场

的声誉,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用户需求不断增加、提高与服务员供不应

求、技能贫乏的矛盾突出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三口之家日趋普

遍化,许多家庭中的老人、病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

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也使人们对家政服务需求迅速增

加。

但由于受陈旧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做家

政低人一等、“小富即安”思想及自卑心理,阻碍了一

大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从而导致了我

国劳动力市场“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供需缺位

现象。

一方面,用户普遍要求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质量达

到较高的水平,多数用户希望自己雇用的家政服务员

已经接受过正规化的专业岗前技能培训。

不少家庭已

不再满足于请钟点工搞卫生、做家务,而希望请个全

能型的家政员把家里的事都给安排了。

按照岗位要

求,“高级管家”应当能够完成家庭事务管理、家务筹

划、家庭接待、营养膳食、健康护理、家庭教育等多项

任务。

调查中,在问到家政服务员在上岗前,是否需要

接受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时,回答“十分必

要”的用户比例高达80%,而回答“无所谓”和“没有必

要”的仅分别占18%和2%。

另一方面,家政服务员受

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化水平有限,综合素质不高。

些家政服务员缺乏现代化生活用品的操作技能,缺乏

科学的护理知识,更不懂得营养搭配、合理膳食,还缺

乏与用户的沟通技巧。

调查显示,家政服务员在被雇

用之前,“受培训并获得证书”的仅占6%。

“受过培训

但没有获得证书”的占26%;“从未受过任何培训”的

占68%。

由于缺乏岗前技能培训,较为严重地影响了

服务水平和质量,用户对此极为不满,但也非常无奈。

由于法律的空白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家政公司通

常拒绝承担培训家政服务员的义务,极少对服务员进

行系统专业化的技能培训;同时,虽然多数家政服务

员渴望接受专业化的技能培训,但由于生活贫困,囊

中羞涩,无法支付高额的培训费用。

用户一方面要求

高素质、高水平的经过专业化培训的家政服务员,另

一方面却也不愿意支付家政服务员的培训成本。

外,经过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家政服务员不再是传统的

廉价劳动力,他们对工资和待遇的要求有所提升,尤

其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家政服务工作,如护理工、月

嫂等。

如今我国家庭护理工的平均月收入为

1500-2000元,月嫂的平均月收入为1200-1500元,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护理工和月嫂的收入还要翻一

番。

这样势必加重用户的经济负担,有些用户为了节

约开支,只好无可奈何地选择雇用那些未经过任何技

能培训的素质较低的家政服务员。

家政服务要向专业

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家政公司服务培训开展不成

熟和服务人员素质跟不上成了最大的制约瓶颈。

(三)家政服务合同缺失或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缺乏统一规范,格式合同大量存在

在家政服务活动中,一般涉及三方主体:

家政服

务员、用户和家政服务介绍机构或家政公司,由此产

生了几种法律关系。

如果是用户直接找到家政服务员

并与之签订合同,则二者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如果用

户是通过第三者———家政服务介绍机构或家政公司

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家政

服务机构的性质,因其性质的不同而形成两种法律关

系:

第一种情形是用户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一种雇佣

关系,用户与家政服务介绍机构、家政服务员与家庭劳

务介绍机构之间分别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是忠实和尽

力地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第二

种情形是家政公司采用员工制。

家政公司与求职者签

订聘用合同,吸纳他们为公司员工,家政公司与家政服

务员之间是公司与职员的关系,由家政公司向用户直

接提供家政服务员,用户和家政服务员不发生直接的

法律关系,家政服务员履行地是家政服务公司的职务

行为。

用户和家政公司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

[3]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最容易发生纠纷地是用户与

家政服务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用户和家政服务公

司之间的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而签订规范的合同则是

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调查显示,多数用户具

有订立家政服务合同的意识和要求,但真正与家政服

务员或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的用户数量极其有限,仅占

被调查用户的34%。

有58%的家政服务员在被雇用之

前没有与用户或家政公司签订合同,22%的人与用户

签订合同,16%的人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只有2%的

人与二者都签订。

即使已签订的合同,也在订立程序、

内容、形式等方面存在大量问题。

如许多合同形式不

符合规范;有的合同甚至缺少最基本的实质性内容,

108

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很少约定或是

根本不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格式合同和霸王条

款大量存在,严重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

调查发现,在

用户与家政服务员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一般由用

户单方订立,规定了一些针对家政服务员的苛刻条

款。

由于多数家政服务员的文化素质与法律素质较

低,无法深刻地理解合同的内容,难以发现合同中对

自己不利的条款。

即使有些文化层次稍高的家政服务

员能够认识到家政服务合同的条款损害了自己的合

法权益,但为了生存,也只能忍气吞声地接受。

而在家

政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合同时,家政公司提供的格式

合同条款都尽可能地使家政公司处于一种免责的身

份,这实际上也是一些霸王条款。

如南宁某家政公司

的合同上写明:

“甲乙双方(指用户与家政服务员)在

生活工作中若发生触及有关法规行为时,应交相关执

法部门处理,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家政服务员迫于

生存压力必须尽快工作的愿望和用户急于雇用家政

服务员解决家庭后顾之忧的心理,决定了他们只能被

迫接受家政公司单方拟定的家政服务合同,从而导致

了他们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用户和家政服务员之间存在鸿沟,人格不平

等,关系紧张

在调查与家政服务员的相处情况时,仅有8%的

用户认为“很好”,认为“较好”的也仅占20%,“凑合”

的占34%,认为“很差”的比例高达38%。

调查进一步

显示,造成用户与家政服务员不能融洽相处的原因是

多方面的。

其中认为家政服务员文化素质差,无法沟

通的占18%;认为家政服务员缺点毛病多的(如:

不诚

实、贪心、懒惰、攀比等)占14%;认为家政服务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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