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生命伙伴鑫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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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生命伙伴鑫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伙伴鑫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十、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

第六条红利分配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保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鑫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鑫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累积值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累积值=每期保险费×(1+5%×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年度,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给付基础表”和下列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础表对应金额×缴费期数×基本保险金额/1000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

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六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

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一十条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一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十二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一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一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5.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购买环境替代品。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十七条司法鉴定

1.依法评价原则;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一般约定

表二: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示意图;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一、安全评价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2.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将环境污染引起人体健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有:

预防和医疗费用、死亡丧葬费;间接经济损失有:

影响劳动工时造成的损失(包括病人和非医务人员护理、陪住费)。

这种方法一般通常用在对环境有明显毒害作用的特大型项目。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3.

4.C.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5.

6.(4)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工艺、功能或活动分布,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调整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

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页内容结束>

给付基础表(男性)

缴费期限

投保年龄

5年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30年

0

19.2

9.9

6.9

5.5

4.6

4.0

1

19.3

10.0

6.9

5.5

4.6

4.1

2

19.6

10.1

7.0

5.6

4.7

4.1

3

19.9

10.3

7.2

5.7

4.8

4.2

4

20.3

10.5

7.3

5.8

4.9

4.3

5

20.6

10.6

7.4

5.9

4.9

4.3

6

21.0

10.8

7.5

6.0

5.0

4.4

7

21.4

11.0

7.7

6.1

5.1

4.5

8

21.8

11.2

7.8

6.3

5.2

4.6

9

22.2

11.5

8.0

6.4

5.3

4.7

10

22.7

11.7

8.1

6.5

5.4

4.8

11

23.1

11.9

8.3

6.6

5.6

4.9

12

23.6

12.2

8.5

6.8

5.7

5.0

13

24.1

12.4

8.7

6.9

5.8

5.1

14

24.5

12.7

8.8

7.1

5.9

5.2

15

25.0

12.9

9.0

7.2

6.0

5.3

16

25.6

13.2

9.2

7.4

6.2

5.4

17

26.1

13.5

9.4

7.5

6.3

5.5

18

26.6

13.7

9.6

7.7

6.4

5.6

19

27.1

14.0

9.8

7.8

6.6

5.8

20

27.6

14.3

10.0

8.0

6.7

5.9

21

28.2

14.6

10.2

8.1

6.8

6.0

22

28.7

14.8

10.4

8.3

7.0

6.1

23

29.2

15.1

10.6

8.5

7.1

6.3

24

29.8

15.4

10.8

8.6

7.2

6.4

25

30.3

15.7

11.0

8.8

7.4

6.5

26

30.8

16.0

11.2

9.0

7.5

6.6

27

31.4

16.2

11.4

9.1

7.7

6.8

28

31.9

16.5

11.6

9.3

7.8

6.9

29

32.5

16.8

11.8

9.4

8.0

7.0

30

33.0

17.1

12.0

9.6

8.1

7.2

31

33.5

17.4

12.2

9.8

8.3

 

32

34.0

17.6

12.4

9.9

8.4

 

33

34.5

17.9

12.5

10.1

8.5

 

34

34.9

18.1

12.7

10.2

8.7

 

35

35.4

18.4

12.9

10.4

8.8

 

36

35.8

18.6

13.1

10.5

 

 

37

36.2

18.8

13.2

10.7

 

 

38

36.6

19.0

13.4

10.8

 

 

39

36.9

19.2

13.5

11.0

 

 

40

37.2

19.4

13.7

11.1

 

 

41

37.4

19.5

13.8

 

 

 

42

37.5

19.6

13.9

 

 

 

43

37.6

19.6

13.9

 

 

 

44

37.5

19.6

13.9

 

 

 

45

37.3

19.5

13.8

 

 

 

46

36.9

19.3

 

 

 

 

47

36.3

19.1

 

 

 

 

48

35.5

18.7

 

 

 

 

49

34.4

18.1

 

 

 

 

50

33.1

17.5

 

 

 

 

51

31.6

 

 

 

 

 

52

29.8

 

 

 

 

 

53

27.7

 

 

 

 

 

54

25.1

 

 

 

 

 

55

22.2

 

 

 

 

 

给付基础表(女性)

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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