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年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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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年度试行).doc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2014年度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次

前言 I

引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1

5工作准备 3

6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

7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 5

8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5

9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8

10成果编制 10

11成果验收与公示 11

12成果应用与更新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1

附录E(规范性附录)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3

附录F(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5

附录G(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6

附录H(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 39

附录I(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40

前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略)

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

(略)

引言

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II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3.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过程。

4总则

4.1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全面掌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2评价范围与对象

4.2.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范围包括主区和发展方向区。

主区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范围。

发展方向区为主区以外属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代管等方式实际管辖且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未来发展用地空间。

4.2.2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应参照《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实施方案》划定。

4.2.3未划定发展方向区或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未通过审核的开发区,评价范围为主区。

4.2.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象为评价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4.3评价原则

4.3.1政策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为前提,以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各项政策为导向,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4.3.2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从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方面,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综合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4.3.3因地制宜原则

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开发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

4.4工作体系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

4.4.1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基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过程。

4.4.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过程。

4.4.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4.5工作程序与方法

4.5.1工作程序

a)工作准备;

b)划定评价范围;

c)用地调查;

d)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

e)程度评价;

f)潜力测算;

g)成果编制;

h)成果验收与存档。

4.5.2技术步骤

a)开展用地调查;

b)根据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划定标准和要求,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

c)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

d)确定评价权重;

e)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f)进行评价指标标准化;

g)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h)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i)编制评价成果。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见附录A。

4.5.3技术方法

4.5.3.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外业踏勘与内业处理相结合的方法。

4.5.3.2用地调查应在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形测绘等成果基础上,结合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

4.5.3.3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

4.5.4技术约定

4.5.4.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设定评价时点。

4.5.4.2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

各类数据的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

4.5.4.3用地调查应根据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的要求开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见附录B。

4.5.4.4评价工作中用地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应根据附录C进行。

4.5.4.5数据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计量单位。

5工作准备

5.1工作表格准备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要求,按照附录F、附录G准备工作表格。

5.2工作图件准备

评价工作应按照本规程10.3的要求,准备工作图件。

其中,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评价范围、反映评价时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的地籍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遥感影像图等。

6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6.1一般规定

6.1.1用地调查是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的基础性工作。

6.1.2用地调查应分别对主区和发展方向区的基本信息、用地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土地供应状况和典型企业情况等进行调查。

6.1.3应充分利用现有成果,收集各类资料,主要包括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成果资料。

6.1.4用地调查中,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本规程4.5.4和附录C的要求填报工作表格。

填报结果应经开发区相关主管机构或经相关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确认。

6.1.5根据需要,可对评价范围内的全部企业进行调查。

6.1.6调查工作中,应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工作,填报附录F的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

6.2调查内容

6.2.1基本信息调查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开发区名称、级别、审批类型、设立时间、审批单位、管理机构和地址、主导产业、土地面积、扩区或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及相关规划资料等。

6.2.2用地状况调查

6.2.2.1按照附录B表B.1的要求,依建设状况分类,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应调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

b)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明确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开发状况等;

c)明确不可建设土地中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并说明其确认依据。

注1:

6.2.2.1涉及的“用途”,对应附录B中B.1.2.1和B.1.2.2.1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6.2.2.2按照附录B表B.2的要求,依供应状况分类,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

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情况、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和规划用途等;

b)明确尚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规划用途等;

c)明确不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属等,不可供应土地对应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中的不可建设土地。

注1:

依6.2.2.2调查“用途”时,“用途”涉及现状用途(对应已建成部分)、批准用途(对应未建成部分)两种情形,对应附录B中B.1.2.1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注2:

6.2.2.2中的“规划用途”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确定,并与附录B中B.1.2.1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相对应的用途。

6.2.2.3按照附录B表B.3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类型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6.2.3用地效益调查

6.2.3.1用地效益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情况及人口承载水平开展调查,包括开发区常住人口、二三产业税收总额、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总额等。

6.2.3.2调查数据需进行剥离的,应符合附录C的相关要求,确保经济数据与评价范围内的用地空间相对应。

6.2.4管理绩效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情况开展调查。

主要包括闲置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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