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948859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郑州市司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试行)

根据郑州市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践和实际情况,初步将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归纳梳理为以下9种,分别是:

调解、仲裁、投诉、检举控告、行政复议、申诉、诉讼、申请信息公开、信访,妥善引导信访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表达诉求。

1调解

调解:

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1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发生劳动争议

具体投诉请求:

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有权调解单位:

调解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2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人事争议

具体投诉请求:

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事争议发生后,信访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权调解单位:

人事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1.3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

有权调解单位:

律师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2007年)

1.4信访人与公证机构发生争议纠纷

有权调解单位:

公证协会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2仲裁

仲裁:

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2.1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劳动争议

有权处理单位:

劳动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2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人事争议

有权处理单位: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

3投诉

投诉:

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

3.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

3.1.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3.1.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3.2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诉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机构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2014年)

3.3对律师管理工作的投诉

3.3.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投诉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2008年发布,2016年修正)《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发布,2016年修正)

3.3.2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违规违法的投诉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2008年发布,2016年修正)《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发布,2016年修正)

3.4对公证管理工作的投诉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2005年)、《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3.5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管理工作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

3.5.1对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许可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

3.5.2对人民检察院所属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

有权处理单位:

各级人民检察机关

3.5.3对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等。

有权处理单位:

各级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6对监狱管理工作的投诉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监狱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7对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的投诉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49号)、《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戒毒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检举控告

检举控告:

是指向司法行政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4.1信访人检举控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违纪、违规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等行为。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2信访人检举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内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定,或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等行为。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纪检部门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4.3信访人检举控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导致在押罪犯伤残、死亡,请求法律监督的;反映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对戒毒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等拘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请求处理的;反映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违法行为,请求法律监督的。

有权处理单位:

各级人民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

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

4.4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检举控告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不服公安机关就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法律依据:

戒毒、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

5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5.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复议请求: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国家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权处理单位: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29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修订)

6申诉

申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6.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的申诉

有权处理单位: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6.2各级司法行政单位党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有权处理单位:

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法律依据: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

7诉讼

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7.1.民事诉讼

7.1.1劳动争议的诉讼

具体投诉请求:

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发生劳动争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1.2人事争议的诉讼

具体投诉请求:

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事争议发生后,信访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又不愿调解或仲裁的。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7.1.3公证执业纠纷的民事诉讼

具体投诉请求: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发生民事赔偿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7.1.4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法的民事诉讼

具体投诉请求: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发生民事赔偿争议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民事纠纷,调解不成,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7.1.5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价格违法的民事诉讼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2006年)

7.1.6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违法的民事诉讼

具体投诉请求:

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依法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或者向法庭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解决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发生民事赔偿争议的。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7.1.7不服司法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诉讼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年)

7.1.8.调解协议履行或者内容争议引起的民事诉讼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2行政诉讼

7.2.1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诉讼

具体投诉请求: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2014年)

7.2.2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诉讼

具体投诉请求:

信访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7.3刑事诉讼

7.3.1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类

具体投诉请求:

因执法原因造成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伤残的刑事赔偿案件;因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互殴原因造成死亡、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狱(所)政设施、监狱(戒毒所)自管小区的公共设施等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亲属对死亡、伤残的刑事赔偿决定不服案件;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7.3.2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诉讼

有权处理单位: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相关法律。

8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8.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具体投诉请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相应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或答复。

有权处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9信访

9.1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有权办理单位:

信访接待部门

办理依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

注:

1.本《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司法行政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简称为《处理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2.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较多的信访问题。

3.随着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将可能发生变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