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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反博试验方案

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o:

ZC083053)

 

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临床试验方案

 

试验器械:

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

试验目的:

评价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试验类别:

临床验证

产品标准:

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

检验报告:

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申办单位:

研究单位(组长单位):

试验负责人:

研究单位(参研单位):

试验负责人:

主要研究者:

试验日期:

2009年3月日

 

 

一、临床试验的背景内容及目的

1.临床试验的背景:

1976年本市在国内外首先把体外反搏疗法正式应用于临床,至今已三十多年,国内先后已有三十多个单位研制、生产同类产品。

在90年代中期,国内已较普遍应用此疗法,体外反搏装置被卫生部指定为三甲医院必配设备,至今先后已有六千多台体外反搏装置在全国4000多个医疗单位应用,治疗了数以百万计因血液循环障碍引起的疾病(主要是心、脑血管疾病)。

自1982年以来,我国召开了8届全国体外反搏学术会议,全国先后已发表了数以百计论文及临床总结报告,近年来国外此疗法也逐渐推广,在美国已有1000多个医疗单位应用体外反搏(大部份是从中国进口设备),美国有关临床指南也明确了体外反搏的作用。

2003年3月美国FDA批准了体外反搏用来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心脏搭桥或支架手术后等疾病。

2.临床试验目的:

广州市公司技术力量强大,近几年研制生产的SECP-Ⅱ正负压式体外反搏装置获俄罗斯卫生部1000台进口批文,已先后出口俄罗斯、印尼等国家。

为了进入国内市场取得产品注册证,该产品已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符合体外反搏装置国家标准(GB10035-2006),现根据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规定,拟通过临床试用,以验证本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产品的机理、特点与试验范围

1.产品的机理:

在人体肢体及臀部包裹气囊,以人体心电QRS波为触发及基准(计时)讯号,充气信号按指令使气囊先压迫小腿,然后大腿,最后是臀部,驱使动脉血液在心脏舒张早、中期返流上半身,显著地提高了舒张早、中期血压。

由于血流动力学显著变化而使心脑等各部位供血增加,有利于侧支循环的建立,同时促使血液流变学发生良好变化,并逐渐对生物学效应产生影响;此外也有对运动后明显加快血乳酸排除的作用。

体外反搏起了一个心脏辅助泵的作用,不但改善了心脏供血,还帮助心脏做功,减轻心脏负担。

本疗法经国内外学者证实其对冠心病的有较好的疗效。

2.产品的特点:

本产品是利用物理方法产生有氧被动运动的疗法,是国内外第二家生产正负压式体外反搏装置的产品,由于采用负压排气,有排气迅速、彻底,比正压式能明显降低心脏后负荷的特点,更有利于较快心率在反搏时与心脏同步的作用。

本产品自1988年开始已有国家标准,本产品基本设计、采用的专利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性能与XXX正负压式体外反搏装置基本相同,实质上是XXX的改型产品,而不属新产品。

3.产品的试验范围:

稳定型劳累性冠心病心绞痛患者。

三、产品的适应症及禁忌症

1.适应症:

稳定型劳累性冠心病心绞痛患者。

2.绝对禁忌症

(1)中等以上的主动脉瓣闭锁不全;

(2)动脉导管未闭,反搏可使动脉血液返流至肺动脉;

(3)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4)各种瓣膜病或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并有心功能不全、肺动脉高压者;

(5)严重的左心衰竭;

(6)出血性疾病,包括脑或其他部位出血或出血倾向;

(7)活动性静脉炎、静脉血栓形成;

(8)严重的四肢动脉闭塞性病变;

(9)风湿性心脏病引起的脑动脉栓塞;

(10)反搏肢体有感染病灶;

(11)妊娠;

(12)其他如腹水、恶性肿瘤、活动性肺结核等。

3.相对禁忌症

(1)血压过高,收缩压>170,或者舒张压>110mmHg;

(2)频发早博(大于10-15次/分)或阵发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伴心动过速(心

室率>100次/分),窦性心动过速(心率>100次/分);

(3)多次心肌梗塞发生,有较大的室壁瘤者;

(4)心功能Ⅲ级或三级以上者;或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考虑左心功能不全者;

(5)月经期。

四、临床试验的项目内容和目的

1.观察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对稳定型劳累性冠心病心绞痛患者临床疗效。

2.观察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安全性、操作性能;

五、总体设计及项目内容

本临床试验采用随机、单盲、对照试验设计。

以评价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

1.随机分组:

符合入选/排除标准的病人中,随机分组,试验组接受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治疗,对照组接受XXX型体外反搏装置治疗。

2.对照器械选择理由:

XXX型体外反搏装置临床使用广泛,安全有效,其设计和使用与SECP-Ⅱ体外反搏装置相似,故选为本试验对照器械。

3.试验用器械:

试验组器械由广州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和安装,对照组XXX型体外反搏装置使用医院经检测合格正在临床使用的设备。

4.伦理学要求:

本临床试验必须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相关法规进行。

在试验开始之前,须经本试验研究单位伦理委员会批准认定该试验方案后方可实施。

每一位患者入选本研究前,研究医师有责任以书面文字形式,向其或其指定代表人完整、全面地介绍本研究的目的、程序、期限和可能的风险。

应让患者知道他们有权随时退出本研究。

入选前必须给每位患者一份书面的患者《知情同意书》(以附录形式包括于方案中)。

研究医师有责任让每位患者在进入研究之前获得知情同意书,并以研究档案保留其中。

5.试验流程:

治疗前根据诊断标准、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将患者随机入组,并做好治疗前准备,按照体外反搏装置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

本研究过程中,将由申办者指派的临床监查员定期对研究医院进行现场监查访问,以保证研究方案的所有内容都得到严格遵守和填写研究资料的正确。

参加研究人员必须经过统一培训,统一记录方式与判断标准。

整个临床试验过程均应在严格操作下进行。

研究者应按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如实、详细、认真记录CRF中各项内容,以确保病例报告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临床试验中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确保临床试验中各项结论来源于原始数据。

在临床试验和数据处理阶段均有相应的数据管理措施。

7.试验报告总结:

研究者负责完成总结报告。

8.资料保存:

研究者应认真填写所有研究资料,包括对所有参加受试者的确认(能有效地核对不同的记录资料,如CRF和医院原始记录)、所有原始的有签名的患者知情同意书、所有CRF等。

试验结束后所有临床研究资料交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办公室保存。

六、成功与失败的分析

达到以下要求表示试验取得成功:

(1)设备总体性能达到或优于同类产品,性能试验产品未出现严重故障,或者简单故障重复出现3次以下;

(2)观察组临床疗效与对照组相似,未发生由于体外反搏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

体外反搏装置属成熟及国际认可技术,SECP-Ⅱ基本结构和性能指标设计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已通过型式试验。

体外反搏装置在国内外已作为治疗冠心病的辅助治疗方法多年,研究单位有丰富的应用经验,可以保证研究成功进行。

七、选择对象范围(包括必要时对照组的选择),选择对象数量及选择理由

1.受试者纳入标准

(1)年龄18-60岁,男女不限;

(2)符合稳定型劳累性冠心病心绞痛患者;(诊断标准按“中国冠心病治疗指南”)

(3)适合接受体外反搏治疗;

(4)患者同意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受试者排除标准:

(试验前,受试者有以下任意一项情况者,不可入组)

(1)体外反搏治疗绝对禁忌症;

(2)体外反搏治疗相对禁忌症;

(3)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

3.受试者退出实验标准:

(受试者有以下任意一项情况者,退出本临床试验研究)

(1)签署知情同意书,在接受治疗前受试者要求退出临床试验;

(2)签署知情同意书,在治疗过程中要求退出临床试验;

(3)研究者认为不宜继续参加本临床试验;

4.选择对象数量及选择理由:

本试验采用采用随机、对照设计,根据文献关于体外反搏治疗稳定型劳累性冠心病心绞痛疗效和有关法规要求,设计该试验试验组入选30例患者,对照组30例。

八、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根据体外反搏疗法国内外几十年临床一致确认,每天一次,每次一小时,连续十四次为一疗程。

故本试验确定的体外反搏治疗为每天1次,每次1小时,共14天。

临床研究期间受试者保持生活规律,停止使用抗心绞痛药物,心绞痛发作统一使用硝酸甘油片舌下含服。

(硝酸甘油片由申办者统一提供统一批号和规格药品),有合并其他用药请详细记录。

九、评价标准

1.临床评价方法和标准

(1)心绞痛疗效(从心绞痛发作次数、疼痛持续时间和疼痛程度进行判断)

①显效:

心绞痛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

②有效:

心绞痛症状明显减轻;

③无效:

心绞痛症状无明显变化;

④加重:

心绞痛症状加重;

(2)心电图疗效判断标准

①显效:

心电图恢复到“正常心电图”;

②有效:

ST段的降低经过治疗后回升0.05mV以上,但未达到正常标准;

③无效:

心电图与治疗前比较无明显变化;

④加重:

心电图ST段与治疗前比较降低;

(3)硝酸甘油停减疗效

①停药:

治疗后完全不用含服硝酸甘油;

②减量:

治疗后每周硝酸甘油用量减少50%以上;

③不变:

治疗后每周硝酸甘油用量减少未达到50%以上,或者用量增多;

(3)安全性评价:

试验中密切观察不良事件观察并评价,对临床出现的不良反应,需随访至症状消失,并记录。

以各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作为评价指标。

不良反应发生率计算公式如下:

不良反应发生率%=

%

2.体外反搏装置的性能评价

体外反搏治疗以性能评价方法

项目

操作性能

符合使用说明书的性能

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的性能

治疗仪故障

试验期治疗仪出现影响安全与疗效的故障不超过二次,而专业人员能在2小时内排除

出现影响安全与疗效的故障二次以上

以上任何一项出现差的评价,可判定设备性能差,更换易耗件属正常现象。

十、不良反应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序号

副作用的预测

应采取的措施

副作用的类型

可能导致的危害

1

反搏前没有准备好,尤其在赶路之后,或情绪紧张

不适应反搏或早搏增加,血压变化

 

治疗前充分做好心理护理工作,治疗前休息十分钟,大小便排清,穿合适衣服,衣服袋子里东西取出,量血压。

2

高血压不适应

严重不适、头晕或脑出血

反搏前后量血压,对血压高者先用药降压后才治疗

3

能量的危险

(不耐压)

皮肤易损不能坚持治疗

穿合适衣服,必要时加薄海棉垫,前三次治疗时,压力可适当降低,但不能少于0.025MPa。

4

反搏波效果不显著

(反搏波不高)

心脏不舒服

加强观察护理,在耐受情况下有效加压,如继续有不适时应停止治疗。

5

治疗结束时体位变化

不适或晕倒

治疗后要慢慢起床,不要突然改变体位,休息十分钟后才上厕所或离开。

6

治疗中出现病情不良变化或有禁忌症

心痛,心悸,头昏,血压高,下肢发白,疼痛

处于苗头时,立即关泵并作检查治疗。

十一、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方法:

1.描述性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构成比描述,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最大值、最小值

描述。

2.基线人口统计学分析:

计数资料组间比较采用CMH(CochranMantel-Haenszel)χ2检验

或Fisher精确概率法;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内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两组)或方差分析(多组);非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内比较采用Wilcoxon符号秩(WilcoxonSignRank)检验,组间比较采用Wilcoxon秩和(WilcoxonRankSum)检验。

3.疗效比较:

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内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非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内

比较采用Wilcoxon符号秩(WilcoxonSignRank)检验。

组间比较为在检验各中心方差齐性后,使用调整中心效应和基线效应的协方差分析,并给出因变量(晚期管腔丢失)最小均方、组间最小均方差、及其95%可信区间,以检验零假设。

计数资料组间比较采用调整中心效应的CMH(CochranMantel-Haenszel)χ2检验。

4.安全性评价:

按试验组和对照组分别描述治疗前正常、治疗后异常例数及所占比例,并

对此比例进行显著性检验。

不良事件用不良事件发生数及发生率进行描述,并详细描述各组病例出现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程度及其与设备的关系。

十二、知情同意书(见附件)

十三、各方职责

1、申办者职责为:

(1)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2)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设备;

(3)试验前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4)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它医疗机构通报;

(5)申办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6)临床研究中对受试者造成的损失,申办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给予受试者补偿。

2、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职责:

(1)应当熟悉申办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

(2)与申办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3)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

(4)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副作用的,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5)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有权立即中止临床试验;

(6)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7)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

(8)对申办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临床试验人员:

临床试验人员

职务

职称

所在科室

签名

伦理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办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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