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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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修订)

广州市规划局

二O一四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分级与分类 3

3配置要求 4

4布局要求 5

5设置标准 8

6附则 19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4

1总则

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1.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分级与分类

2.1设施分级

与广州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和居委级两级。

街道常住人口3.5~10万人,相当于1~2个居住区规模;居委对应2000户,约0.6~0.75万人,相当于2~3个居住组团规模。

2.2设施分类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八大类:

教育设施、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绿地、福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

按项目内容分成42项,其中:

教育设施类6项、行政管理设施类6项、服务设施类5项、医疗卫生设施类3项、文化体育绿地类8项、福利设施类3项、市政公用设施类9项、商业服务设施类2项。

表2.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

项目类别

街道级

项目数(项)

居委级

项目数(项)

两级合计

项目数(项)

教育设施

5

1

6

行政管理设施

4

2

6

服务设施

2

3

5

医疗卫生设施

2

1

3

文化体育绿地

4

4

8

福利设施

1

2

3

市政公用设施

4

5

9

商业服务设施

1

1

2

合计

23

19

42

3配置要求

3.1本标准规定设施配置规模为下限值,具体设置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3.2除行政管理设施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行政区域进行设置。

3.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3.4建设规模介于街道级与居委级之间的居住地块,除需配置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的实际需求,配置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小于居委级的居住地块,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的实际需求,配置部分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

3.5商业服务类设施包括农贸(肉菜)市场、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美容、综合修理等。

除农贸(肉菜)市场外的商业服务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是否配置,建筑面积总量按照每千人650~1000㎡(每标准户2.1~3.3㎡)进行控制。

23

4布局要求

4.1布局原则

4.1.1集中布局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中心。

4.1.2集约利用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在垂直层面综合配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4.1.3资源共享原则

各部门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4.1.4近远期结合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2布局要求

4.2.1总体要求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在满足服务半径且不产生相互干扰的前提下,宜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4.2.2教育设施

教育设施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毗邻,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运动场、图书馆宜相对独立布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当其运动场或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时,可计入街道级体育、文化设施指标。

4.2.3行政管理、服务与文化体育绿地设施

行政管理、服务与文化体育绿地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公共中心。

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的各项目共同构成行政管理服务中心;文化、体育、绿地设施的各项目共同构成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中心应设置于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社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4.2.4医疗卫生与福利设施

医疗卫生与福利设施应尽量考虑环境幽静、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等的卫生要求,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宜临近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4.2.5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4.2.6商业服务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将其噪声和气味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对居住有干扰的农贸(肉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

农贸(肉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社区道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共建筑结合配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4.2.7凡属于对外服务功能用房,应设置与封闭小区住户分离的对外进出通道。

5设置标准

5.1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类别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服务规模

(万人)

设置规定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设施

高中

24班

16800

21600

26400

3~4

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

中心城区≥18㎡/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22㎡/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14㎡/生。

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班高中。

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

完全中学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高中(包括完全中学)宜按不少于学校在校学生的三分之一配置宿舍,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4~6㎡/生。

初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5㎡/生,除城郊边远地区外,初中不宜设置学生宿舍。

初级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毗邻,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运动场地不宜小于10㎡/生(中心城区高中不宜少于6㎡/生,初中不宜少于4.3㎡/生)。

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形跑道250~400m)及100m直跑道二组,30个班以上初中应建有300~400m环形田径场,36个班以上高中、完全中学应建有400m环形田径场。

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生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下限,有条件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30班

21000

27000

33000

4~5

36班

25200

32400

39600

5~6

42班

29400

37800

46200

6~7

48班

33600

43200

52800

7~8

54班

37800

48600

59400

8~9

60班

42000

54000

66000

9~10

初中

18班

8100

9090

20700

1.9~2.6

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

中心城区≥10.1㎡/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23㎡/生。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9㎡/生。

24班

10800

12120

27600

2.6~3.4

30班

13500

15150

34500

3.4~4.1

36班

16200

18180

41400

4.1~4.9

完全中学

30班

17250

21075

33750

1.5~1.9

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

高中阶段参照高中标准,初中阶段参照初中标准。

36班

20700

25290

40500

1.9~2.6

48班

27600

33720

54000

2.6~3.4

九年一贯制学校

36班

12960

16212

33240

1.2~1.5

小学每班45生,初中每班50生。

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

小学阶段参照小学标准,初中阶段参照初中标准。

宜设置项目。

新建地区可考虑小学、初中合并,设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应为36班以上。

初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5㎡/生;小学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生。

除城郊边远地区外,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宜设置学生宿舍。

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毗邻,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运动场地小学部分不宜小于11.6㎡/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5㎡/生),中学部分不宜小于10㎡/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4.3㎡/生)。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生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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