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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使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及时衔接,吸收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新成果,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行业监管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和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对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等26项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这些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现状

自2001年7月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来,经过新增和修订,我国正在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有28项。

包括由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已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域、符合国情、与国际趋同的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这些准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背景

资产评估行业法律、市场和专业环境的变化,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相关国际评估准则的修订,要求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一)《资产评估法》出台和基本准则修订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奠定了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资产评估法》规范了我国资产评估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结合评估程序对资产评估提出了基本要求,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及自律管理,修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落实和细化。

《资产评估法》还规定了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方式,明确指出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为此,财政部正在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出台。

为履行《资产评估法》赋予的责任,中评协以《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据,组织对已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系统修订。

(二)国内外评估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为顺应拓展新业务领域和解决执业实践问题需要,加强理论和实证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为修订和完善资产评估准则创造了必要条件。

同时,近年来《国际评估准则》、(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等国际主要评估准则也多次修订,为吸收国外准则制定的有益经验,保证准则的国际协调,也需及时修订我国的评估准则。

(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方式改革

2014年7月,国务院宣布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改革,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许可,将资产评估师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资产评估法》还允许资产评估师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办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在非法定业务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名,体现了国家对资产评估管理放管结合的改革理念。

上述改革都要求资产评估准则对原已规范和指导的主体进行修订。

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服务的市场属性进一步显现,评估服务范围也会进一步拓宽,需要进一步拓宽评估准则的涵盖范围,规范各类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

(四)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要求

我国对资产评估行业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经济行为监管部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都加强了对资产评估的监管。

为有助于相关监管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营造资产评估规范执业的良好环境,资产评估准则需要适应相关主体对资产评估的监管要求。

三、修订原则

(一)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资产评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现、揭示资产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提供资产价值专业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既要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以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规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

(二)有效衔接法律法规和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应体现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监管主体的相关要求。

同时,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也应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以《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为依据。

因此,此次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系统修订,以《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依据,在制定理念、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保持协调统一。

(三)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

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专业人士、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吸收评估理论和实践发展成果,研究和借鉴国内外相关评估业务标准和准则的经验,关注当前评估市场及业务特点,探索解决执业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体现资产评估准则修订的专业水准。

此次资产评估准则修订,保留了已实施准则中符合行业实际、行之有效的内容,对涉及考虑市场、法律和专业环境变化确有必要修改、补充的内容,从立足行业整体发展着眼进行修改完善。

四、修订过程

国家对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改革后,中评协于2015年4月开始面向全行业征集对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条款的修改意见。

2015年9月中评协成立各准则修订项目组,组织行业专家学者和有经验的资产评估师,研究国内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行业准则或技术规范,分析资产评估执业及监管发现的问题,对正在实施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进行分析研讨,对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专业技术准备。

《资产评估法》颁布、财政部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部署后,中评协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内容,加快推进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修订工作,在各项目组提交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分阶段组织协会、院校和评估机构人员进行评审,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形成了26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五、修订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体系架构

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

2.5项程序类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档案》、《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3.6项资产评估实体性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4.5项资产评估指南: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5.9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其中:

1.准则体系微调。

原《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合并后,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要求重新制定《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起草时与原《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合并。

2.根据《资产评估法》用语对部分准则名称修改。

将原《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和《资产平准则——工作底稿》的名称,分别修改为《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委托合同》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档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委托合同》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档案》名称的修改,对原准则的章节标题及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3.以强调准则规范行为特点角度对名称微调。

将原《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名称修改为《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4.删除部分准则的“试行”字样。

删除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名称中的“试行”。

六、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结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的修改

1.准则规范主体

将准则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则为“资产评估师”)。

2.准则规范对象

修改了原准则第一条的表述方式。

在规范对象方面,现实体性执业准则强调规范相应的“资产评估业务”,其他准则申明规范对应的资产评估“行为”。

与此相呼应,准则修订时对原条款涉及的评估主体称谓进行了适当删减,突出重点规范相关业务(行为)的用意。

考虑到准则主要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现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比照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准则的参照执行条款,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也删除了与规范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分析业务相关的内容及附件。

3.评估方法选择

现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修订内容,对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原则、操作及披露要求,结合相关业务和资产特点进行了强调和完善。

4.核查和验证要求

现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对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依法核查和验证的要求进行了强调和完善。

比如《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现第十五条对核查和验证的通常方式进行了补充,列出“观察、询问、书面审查、检查记录或文件、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分析、计算、复核等”内容。

5.评估报告签章要求

现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修订的规定和表述相一致,将原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加盖公章”,修改为由资产评估师(非法定业务可以为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评估机构加盖“印章”。

6.对相关定义、字词进行修改

(1)现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定义进行修改。

比如,现《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条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义。

(2)将原使用的“评估结论”修改为“评估结果”;原使用的“业务约定书”修改为“评估委托合同”;原使用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等分别修改为“评估报告使用人”、“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等,与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

(二)注意区分需由行政管理或其他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内容

评估机构的资质及管理属于行业行政管理的内容,现评估准则不再规范,如修订时删除的原《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五条等。

原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七条有关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评协管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要求,属于中评协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规范的内容,此次修订时不再纳入。

(三)准则间的协调修订

1.指导意见章节调整

将原指导意见第一章标题的“引言”,统一修改为“总则”。

由于原《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出台早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此次修订时将前者第四章“价值类型”和第五章“价值评估要求”的大部分内容删除,避免与现《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内容重复。

同时,将原《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五章的其余内容与原第七章“披露要求”合并形成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四章(操作要求)。

2.统一协调内容表述

(1)相关评估定义

统一了现实体性准则涉及评估定义的表述。

比如,现《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三条,参考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修订,将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表述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根据委托对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单独的机器设备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同时,将与该条内容重复的原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准则的相关规定”删除。

其他实体性准则也比照进行了修改、删除。

(2)专业胜任能力和利用专家工作

比如,现《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六条修改为“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有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包括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等。

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以及引用专业报告,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相关规定”。

其他实体性执业准则相应进行了比照修改。

(3)评估报告使用及合理理解评估结果

现《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委托合同》第五条参照资产评估法释义,将原“评估报告使用者”修改扩展为涵盖其内容的“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从评估报告使用人、目的及用途、使用时效、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等方面全面规范,并引入了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

其他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如《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也比照对相关评估报告使用和提示使用人合理理解评估结果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

现《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还依据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声明条款强调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编制的准则基础。

(4)基于准则严谨性要求进行的其他修改

比如: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将原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修改为“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受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出现对评估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或重大错误”。

补充了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表述,内容更加严谨。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将原第八条的“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修改为“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强调了评估依据、评估过程合理对提高评估结果可靠性的作用,表述上更加科学合理。

其他准则也比照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具体修改情况,请参阅相关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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