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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送达)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通信(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

  通信(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公交大厦1栋十层,房屋(间)编码为4403040080010700003000011的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913.69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26。

  租赁房地产权利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深房地字第3000505482号;

第二条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万×仟×佰×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00元(大写:

×万×仟×佰×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15日前;

  □每季度第/个月/日前;

  □每半年第/个月/日前;

  □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地产用途:

办公。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机关(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可向乙方收取叁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00元(大写:

×拾×万×仟×佰×元)。

  甲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结清租赁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

  2、退还甲方的房地产(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3、结清租赁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出具完税证明。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遵守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未履行合同条款,因拖欠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

  2、未结清租赁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未出具完税证明;

  3、房地产(设施、设备)损坏,未修复原状。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地产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印花税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地产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印花税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地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地产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地产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表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30天(壹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00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地产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2、3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地产  / 天(  /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面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5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四楼场站建设管理中心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双方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执壹份,有关部门执/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在平等自愿、诚信公正、维护和遵守《房屋租赁合同》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租公交大厦十楼物业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条款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深圳市莲花支路1001号(房地产证土地位置为莲花路北)的公交大厦十楼913.69㎡的物业租赁给乙方作为自用办公场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私下转租或转为它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没收租赁保证金等措施。

二、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为3年。

即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其中2014年7月11日~2014年9月10日为免租装修期,此免租装修期间,乙方无须缴纳租金,但须承担相关的水、电等其它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同意按×元/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缴每月租金,应缴的月租金额为人民币:

×万×仟×佰×元(即:

¥××.00元)整;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等额于三个月租金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仟×佰×元(即:

¥××.00元)整。

三、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在对公交大厦十楼物业进行局部装修前,应按国家、本地区颁布的相关装修管理条例和管理处装修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装修、消防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资质证等复印件、装修及消防改造工程整套施工图纸、消防报建审核意见等),并向甲方缴交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装修押金、水电押金、装修管理费、电梯使用费、清洁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装修工程竣工后,乙方需办理有关的竣工(装修、消防)手续,经验收合格并报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审验同意后,所承租的十楼物业方可正式启用。

在物业租赁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将十楼物业现已配置的有关配套设备、设施、固定式办公家具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间,上述相关设备设施及办公家具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及相应发生的费用需由乙方全权负责;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续租,则应将上述有关设备设施及办公家具完好地交还甲方;如有非正常使用所致的损坏,乙方应按照修复该物件的价格赔偿甲方;不能修复的,乙方按甲方原花费的金额予以赔偿;经甲方核验同意后,乙方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同时,甲方办理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手续。

对于上述乙方不用的,现甲方在公交大厦十楼物业内已配备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完整、完好地拆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还给甲方,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乙方对上述不用的甲方设备、设施无处置权;对于乙方因实际需要而必须拆除甲方原有固定式家具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经公交大厦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除。

对于乙方因自身办公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等规定的要求,须在承租的物业范围内增设有关设备、设施时,其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为此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于乙方因自身需要,通过二次装修所增设形成的固定设备、设施及装修格局(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面、顶棚、固定式办公隔档等装饰材料;增建的各类门、窗和无法移动的固定橱柜;增设的地面、墙面及顶棚内外的各类管线、卫生洁具、开关、插座、灯具、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乙方同意在提前停租或租赁期满不再承租时,对上述物品、材料不进行破损或破坏性拆卸,而应完整地无偿移交由甲方处置。

对于公交大厦十楼物业内现已装配的中央空调设备、设施系统,甲方原则上同意在物业租赁期免费供乙方使用,除该系统的竖向主干管及相关主阀门、相关配件等由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负责维修保养外,该系统当层水平方向的所属设备、设施及供当层使用的空调终端设备(如风机盘管、温控开关、电控线路等)均由乙方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且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解除物业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完好地将该设备系统交还给甲方;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若乙方因自身需要而在承租层物业内新增部分中央空调终端设备的,甲方原则上同意乙方进行适当变更,但因此所需的一切改造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使用期间,其新增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及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停租或租赁期满后,乙方不拆除其所有新增设备设施,应完好无偿交由甲方处置。

四、对于公交大厦十楼物业,甲方所属公交大厦管理处应承担的日常维保工作界限为:

1、电气方面:

强电:

是以楼层强电配电井内的总电源开关下接线端为界限,总开关(含开关)以上的配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工作由甲方负责,但因乙方用电超负荷或因乙方终端用电设备、设施短路等原因,造成上述甲方负责日常维保工作范围的设备、设施损毁的,其所产生的经济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总开关以下的所有配电设备、设施均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

弱电:

乙方租赁十楼物业所涉及的电话、电脑网络等弱电设备、设施系统的日常维保工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而经乙方改造,并已通过本市消防局单项竣工验收的本层消防设备、设施在消防施工单位保修期满后,乙方正式向甲方物业管理单位接管移交的,该消防系统的日常维保工作将由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负责,但因乙方的人为因素,造成该系统损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2、供水、排污方面:

供水系统:

十楼的供水系统是以当层供水总水表出口为分界线,总水表(含水表)以上的有关设备、设施由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负责日常维修保养;总水表出口以下的供水管道、阀门及终端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排污系统:

十楼排污系统是以排污楼层总竖向干管上的至十楼排污引接口为分界线,排污竖向干管以上的排污设备、设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由甲方管理处负责;排污干管引接十楼排污水平接口以下的管道及相关的排污终端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保工作(包括当层排污管道、设备的堵塞)均由乙方负责。

3、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方面:

公交大厦十楼公共场所的分界线,是以乙方承租物业的各扇总进出口大门为基准,大门(不含大门)以外的部分所包含的设备、设施由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但十楼各电梯门厅内的灯管、灯泡的替换购置成本及其正常使用所消耗的电费应由乙方承担;大门(含大门)以内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但大门以内的楼宇主体土建结构则由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负责其日常养护工作(不包含乙方二次装修所形成的墙体、地面及各种外表饰面)。

4、与上述分界相同,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负责十楼乙方办公室总进出口大门(不含大门)以外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安全巡逻工作;大门(含大门)以内的日常安全保卫、清洁卫生及盆景绿化的租摆及养护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5、上述凡已确立由乙方负责的日常维修、养护、保安、清洁卫生、室内绿化租摆等方面的工作需请甲方代理的,甲方管理处应尽可能地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服务,但均为有偿服务;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将按有关规定,需向乙方另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五、在物业租赁期间,乙方同意以¥10元/㎡·月的标准向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按时缴交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费的收费面积为1,076㎡(已含公摊面积);此项费用自2014年7月11日起开始正式缴交。

按上述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缴交的每月物业管理费金额为:

人民币壹万零柒佰陆拾元(即:

¥10,760.00元)整;在租赁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可按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及国家、本地区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条例,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在物业租赁期间,乙方同意按甲方测定的价格向公交大厦管理处按期支付中央空调使用费(包括乙方装修期间使用空调的情况)。

即按甲方的规定:

公交大厦中央空调系统将在每年4月1日~11月30日期间内,按每周的周一~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每天8:

30~18:

00的时间段内向乙方正常供冷;在此期段内,正常空调使用费的收费单价为:

19.92元/㎡·月,收费面积按913.69㎡计算,因此,乙方在上述时段内每月应向公交大厦管理处支付正常空调使用费的金额为:

壹万捌仟贰佰元(即:

¥18,200.00元)整。

除上述时间段外(如:

每日的18:

00~次日8:

30、每周的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期间以及正常空调停开时期,即每年的12月1日~第二年的3月31日期间),乙方需甲方继续供冷的,则属加开空调时段,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进行提前申请,管理处将按乙方申请的要求提供冷气,同时甲方公交大厦管理处须向乙方另行收取加时空调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若在加时供冷时段内,甲方须启用227冷吨的空调系统时,加时空调使用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时空调使用费=233元/小时×使用小时+0.40元/㎡×物业租赁面积

2、若在加时供冷时段内,甲方须启用500冷吨的空调系统时,加时空调使用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时空调使用费=485.96元/小时×使用小时+0.40元/㎡×物业租赁面积

加时空调使用费的收取,将按同一时段内所有申请单位以使用时段和供冷面积(租赁面积)进行按比例合理分摊;加开空调时,每次申请的使用时间不少于四小时,超过四小时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但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依此类推。

上述空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在现行水、电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的,由于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时所耗费的水电费用约占中央空调使用费的80%以上,因此,乙方同意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若遇水、电供应部门发生价格变动时,允许甲方随之相应调整空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七、乙方正常办公时所使用的水、电收费标准为:

1、电费收费标准:

1)高峰时段的用电费:

当月高峰时段实际用电度数×1.1147元/度+(当月高峰时段总用电度数/当月变压器总用电量)×30000元

2)平时段的用电费:

当月平时段实际用电度数×0.8959元/度+(当月平时段总用电度数/当月变压器总用电量)×30000元

3)低谷时段的用电费:

当月低谷时段实际用电度数×0.4911元/度+(当月低谷时段总用电度数/当月变压器总用电量)×30000元

由于深圳市供电局已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上述用电收费标准,因此,乙方应按上述要求加装复费率分时计量多功能电表,但在完成电表改造前,乙方所消耗的电能计费单价按0.9713元/度的标准进行核算付费,即:

当月实际用电度数×0.9713元/度+(当月总用电度数/当月变压器总用电量)×30000元

2、水费收费标准为:

乙方当月实际用水立方数×(基本水价+排污单价+水泵加压费单价+垃圾处理费)

=当月实际用水立方数×(3.35+1.20+0.67+0.27)

水泵加压费的取费标准为:

基本水价×20%;垃圾处理费深圳市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由水务集团公司代缴;另外,若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价格发生变化时,乙方同意甲方将同时发生相应的变更。

八、乙方内部员工的车辆进出公交大厦停车场与停泊需遵守公交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但乙方同意甲方公交大厦物业配套停车场所履行的经营管理原则:

“公交大厦停车场只提供车位停泊场地租赁业务,不向乙方停泊车辆提供保管服务”。

九、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租金、物业管理费在当月的15日前缴纳当月的费用,当月的水费、电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在次月15日前缴纳),若出现上述费用拖欠现象,乙方同意甲方按有关规定加收费用拖欠滞纳金;具体标准为:

1、租金延缴滞纳金的收费标准:

拖欠天数乘以当月租金总额的5‰,拖欠天数自缴费月份的次月1日起计;

2、水、电延缴滞纳金的收费标准:

按当期供水、供电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拖欠天数乘以当月欠费总额的当期比例标准(该标准按水、电本市供应部门颁布的当期比例标准执行,目前水为1%、电为2‰),拖欠天数自缴费月份的第21日起计;

3、中央空调使用费延缴滞纳金的收费标准:

拖欠天数乘以当月费用总额的5‰,拖欠天数自缴费月份的第21日起计;

4、物业管理费延缴滞纳金的收费标准:

拖欠天数乘以当月费用总额的0.5‰,拖欠天数自缴费月份的次月1日起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规及政策、条例规定,对上述各项滞纳金的有关收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拖欠上述费用达壹个月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应水、电及中央空调服务;拖欠上述费用达贰个月及以上的,经甲方书面催缴后仍未缴纳,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追回所欠全部费用(租金、水电费、空调使用费、管理费及相关的滞纳金等),并收回乙方所承租的物业。

十、公交大厦十楼电话终端线路均按已有现状保留交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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