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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得利斯股字[2008]34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4-4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长:

陈汉宗

执行组长:

卢德明

执行副组长:

王海波

组员:

王永强赵淑颖殷方玉崔文学黄庆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组长

1、职责

(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

(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执行组长

1、职责

(1)配合总经理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

在总经理不在期间全权代表总经理履行相关职责。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执行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安排、管理。

(4)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

(5)负责统一协调公司内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

2、权限

(1)可行使总经理授权下的一切权限。

(2)总经理不在期间,可代表总经理行使一切权力。

(3)紧急情况下,有直接调动一切资源的权力。

(4)有权对作业现场进行直接指挥。

(5)代表总经理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按相关规定,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直接进行处理。

(三)执行副组长

1、职责

(1)配合执行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负责转基因生物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5)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标识的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

(7)配合执行组长做好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

(8)厂内有关转基因产品标识牌的制作和使用及加工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等

(9)含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办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办理等事宜。

(10)具体负责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有关转基因方面的事宜。

2、权限

(1)有权对出现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汇报。

(2)在执行组长的授权下,可直接对转基因安全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3)有权对不按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四)组员

1、职责

(1)按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公司采购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2)负责向所辖范围内人员宣贯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对本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负第一责任。

(4)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小组布置的有关转基因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

(5)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各环节/各道工序的有关转基因安全工作的具体布置和监督检查。

(6)负责所辖范围内有关转基因标识的具体制作和使用。

(7)在安全管理小组的安排下,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总结报告工作。

注:

各相关组员工作范围

a、物流经理:

负责进口转基因大港仓装卸、存储及港内运输、厂内运输、贮藏方面有关事宜。

b、生产经理:

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及产品储存等在生产企业内部各方面的事宜。

c、销售经理:

负责产品豆油、豆粕、浓缩磷脂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d、品控经理:

负责生产企业内有关转基因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及配合生产企业总经理做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权限

(1)有权对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监督。

(2)有权对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

(3)有权对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大豆采购、装卸、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目的

采购安全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同时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在装卸、储存、发运各中转环节进行防疫控制,保证进口转基因大豆在各环节操作过程中无泄露现象发生,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码头运输等过程中的传播。

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七条采购管理规定

公司在采购转基因原料时,必须取得外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定合同,同时应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取得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港口装卸管理规定

(一)装卸前的准备

卸货前我公司要提前与港方作好沟通,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大豆作业的泊位、作业线路及筒仓周围保持清洁,相对隔离,不得有污染源。

2、定期清理筒仓,保持仓内清洁干燥,无污染物、无虫害感染,有防鼠措施,必要时对筒仓实施熏蒸灭虫。

3、对装卸机械进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机容整洁。

4、装卸工具及铺、垫、盖必须干净,如已污染则不得使用。

(二)装卸过程控制

进口转基因大豆在整个装卸过程中,我公司进出口部应指派专人现场监督以下事项,对发生的任何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1、船舶按规定靠泊指定港口后,确保在检验检疫部门对表层进行抽样并合格后方可安排卸货。

2、卸船过程中使用港口专用卸粮机械,直接将大豆输送至港内筒仓储存或专用的封闭自卸车中。

3、专用卸粮器械及封闭自卸车要定期由专人维护、保养和检查,杜绝有任何漏洞。

4、卸船现场码头要安排清洁工人,及时清扫洒落地面的大豆并颗粒归仓。

5、在作业结束后,根据要求卸船用专用器械及场地要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喷洒甲醛或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消毒灭菌。

第九条港口粮仓储存管理规定

大豆在港方专用粮仓储存期间,我公司委托港方按以下几点要求严格管理,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1、进口转基因大豆在粮仓储存期间要适时进行通风干燥,抑制粮仓内各种生命体的活动,防止潮湿发霉而造成大豆质量下降。

2、进口转基因大豆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仓内温度、湿度、大豆水分及虫害发生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运输(港口到加工厂内)管理措施

1、港仓存放的大豆用封闭自卸车运送至我公司的加工厂区,运输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装货数量,防止装卸过量导致大豆溢出外泄。

2、对运输司机应有严格操作要求,同时避免因交通意外导致大豆撒漏。

第十一条厂内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1、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生产企业后与国产大豆要分仓存放,并在显要位置挂牌标识。

2、在厂内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原料仓进行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原料仓温控设备并加强对原料仓的巡视力度,防止因管理失控大豆变质。

3、大豆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其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出入库情况,做好大豆出入库重量等情况记录,尽量避免短量情况发生。

4、原料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大豆加工过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运达生产厂内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刮板机、提升机等)直接将大豆送至厂内指定的原料仓。

第十三条原料仓内存储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按生产工艺流程先后将大豆运送至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第十四条大豆在加工过程中经各清理设备先后多次清理,清除的大小杂质(又称下脚料)必须用定好的杂质袋或封闭式手推车接装,接装的下脚料要封口放至指定区域,称重并做好记录,待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各除尘系统的管理,严格控制风量,清除的灰尘收集到封口袋内并存放到指定区域,待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厂内杂质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做详细记录。

同时厂内应作好杂质处理有关事项的宣传工作,让所有员工引起足够重视。

第十七条大豆生产加工后的各种产品经密封包装后(豆油由密封管线输送)输送至各成品储存区的指定罐/区域内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过磅称重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存放在各存储区的待销售产品,均需做好明显标识,并由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储存区(库房)情况,确保储存期间质量。

第十九条销售装车过程中,由专人进行严格监管,严防撒漏,因意外撒漏要及时清理回收。

第二十条生产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有关输送、生产加工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避免大豆及其制成品撒漏现象的发生。

因意外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生产主管,并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撒漏大豆及其制成品及时回收至生产线内。

第二十一条大豆加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国家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对象应立即上报主管检疫部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主管部门,作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加工废弃物的灭活措施

第二十二条大豆加工过程中初清工作塔内和预处理车间内存放的大豆杂质(下脚料)数量较多时,该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与安保部门联系,由安保部门指定专人将大豆下脚料运送至焚烧间。

下脚料运至焚烧间前应再次过磅确认现有数量与存放数量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下脚料运至焚烧间途中,不得发生洒落现象。

第二十四条全部下脚料必须在焚烧间内焚烧处理,焚烧间管理人员应作好焚烧记录(包括下脚料的重量、焚烧时间、焚烧人员等),并给予保存。

第二十五条加工进口转基因大豆期间,企业生产部门应及时同时企业门卫,把好杂质出厂关,不允许有任何未经焚烧处理的进口转基因大豆杂质出厂。

第六章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我公司列入转基因产品目录的各类产品(大豆、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均需实行强制性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标识方法

(一)标识要求

1、对原料的标识:

在报检、报关单及在大豆垛区和堆放地点标注“转基因大豆”。

2、对产品的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

(二)标注要求

1、标识应当醒目且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

2、包装产品应在产品外包装上同其他内容一同设计和印刷。

3、散装油罐要用油漆喷写或制作标识牌。

4、销售窗口、垛区及产品堆放地标识牌要用不干胶贴制作。

5、无论何种标识形式必须保证其牢固、持久。

第二十八条标识工作管理措施

1、要提高对转基因标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提高到执行国家法规,关乎企业形象和效益的大事上来。

2、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个《条例》、三个《办法》及本《规定》,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绝不能因为工作疏忽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

3、加强转基因标识使用的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小组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要求,并及时传达有关信息至各相关部门。

4、建立报告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前后以及市场抽查时都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小组报告。

在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将情况详细报告安全管理小组。

5、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要加强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和联系,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目的

建立健全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适用范围

在进口转基因大豆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发生的隶属华农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

第三十一条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应对、加强合作的原则。

有关部门/人员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成立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公司内设立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总经理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公司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其他相关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查机制

公司建立统一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监查、报告网络体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管理和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预警体系,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二)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1、公司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

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及时作出预警提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可能严重程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2、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日常监控;发现可能或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后,应及时上报。

同时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应急处理方案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公司内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应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2、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应急事件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并依照本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要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要亲临事发现场,按总经理要求,指挥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执行组长有权在公司范围内紧急调动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资源,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任何部门/个人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违抗。

3、对于先期处置得以控制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对于经先期处置但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来开展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转基因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个人应在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上交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三十五条处罚规定

公司内相关单位/个人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下列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及处以元的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供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等资源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拒不服从指挥,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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