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docx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局)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孟连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全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周密部署,强化监管力度,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积极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查处重大案件的职能,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在规范中保发展,在发展中抓规范,推动我镇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1、抓住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四个重要环节,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农副产品的质量监测,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中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等非食用物质和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预防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加强饲料等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专项整治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蛋白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场(户)自配料为整治重点,对全镇范围内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点进行拉网式排查。
3、开展农产品生产重点环节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使用农药防虫剂、兽药、防腐剂、保鲜剂等行为检查,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生产环节中使用禁用兽药、限用农药化学药等的违法行为整治,重点做好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农药违法使用的整治。
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被二恶英污染等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
4、强化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
加强对我镇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台帐和销售台帐是否完备,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标示是否规范。
5、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和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6、加强高风险餐饮单位的监管,对调味品酱菜、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餐饮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严格卫生许可,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加强旅游景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餐饮店、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食品检测,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7、严厉打击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各监管环节的检查频次,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
1、重点单位:
饲料、兽药销售单位或个人、农产品种养植基地、初级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小”调味酱菜、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高风险餐饮单位。
特别是近年来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品种和旅游景区、学校食堂等生产经营集中场所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2、重点品种:
奶制品、肉类、水产品、食用油、豆制品、大米、小麦粉、饮料、酒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副产品;酱菜调味品、卤制品、蛋糕、小吃、火锅等高风险餐饮食品;农兽药、饲料、杀虫剂等农业投入品。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利用3个半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20日)
各相关部门通过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明查暗访、产品抽检和举报线索摸排等方式,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
(3)调查掌握非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时公布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名单和非食用物质名单。
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公告,各相关部门指导并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
(3)分别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
(4)按照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整治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在2016年1月19日之前向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的阶段性总结。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月21日—3月10日)
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纠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等现象。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区域整治、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测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各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质和非法饲料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在准入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食品备案、索票索证等制度;在交易环节实施统一检测、全程追溯、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等制度;在退市环节实施协议退出、强制退出、限期追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2016年3月1日之前向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6年3月11日—4月8日)
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食品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健全和规范实施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兽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信息搜集和检测技术研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的行为。
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全面清理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使用备案情况,监督企业按要求对所有使用的添加物质进行备案。
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
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016年4月8日之前向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规范巩固的阶段性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各村(居)委会、防保站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全国和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各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保障,全面、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我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经镇人民政府研究,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罗智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员:
×××(镇党政综合办副主任)
×××(镇宣传干事)
×××(镇防保站站长)
×××(镇农牧站长)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村(居)委会、防保站要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责,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整治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加大力度,严厉查处
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及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五)宣传教育,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深入宣传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六)信息畅通,督查评估
各村(居)委会、各站(所)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建立畅通的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信息资源共享。
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要求对开展的整治工作及进展情况实行专人专报,普通信息每10日一报,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