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名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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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取水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b;jdkw|
GB50282—981i$VX|r
城市用水量axUj3J>
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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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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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
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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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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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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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3-1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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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城 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一区
0.8-1.2
0.7-1.1
0.6-1.0
0.4-0.8
二区
0.6-1.0
0.5-0.8
0.35-0.7
0.3-0.6
三区
0.5-0.8
0.4-0.7
0.3-0.6
0.25-0.5
注:
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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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区包括:
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B1|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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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JR]elRR
三区包括:
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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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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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B)@Xz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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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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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3-2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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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一区
1.0-1.6
0.8-1.4
0.6-1.0
0.4-0.8
二区
0.8-1.2
0.6-1.0
0.4-0.7
0.3-0.6
三区
0.6-1.0
0.5-0.8
0.3-0.6
0.25-0.5
注:
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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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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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4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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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一区
300-540
290-530
280-520
240-450
二区
230-400
210-380
190-360
190-350
三区
190-330
180-320
170-310
170-300
注:
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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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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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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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5-1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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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代号
区 域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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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
1.70-2.50
1.50-2.30
1.30-2.10
1.10-1.90
二区
1.40-2.10
1.25-1.90
1.10-1.70
0.95-1.50
三区
1.25-1.80
1.10-1.60
0.95-1.40
0.80-1.30
注:
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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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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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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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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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5-2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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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用水量指标C
C
行政办公用地|a["^2
商贸金融用地G1X73qoHT<
体育、文化娱乐用地L1`^M
旅馆、服务业用地K7x;/O
教育用地:
O,,fJ医疗、修疗养用地#Sy~t{4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0.50-1.00nF3Sfw,
0.50-1.00iH>JR[A
0.50-1.00ga1b%5]v.
1.00-1.50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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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3<&sTR
1.00-1.50Ym]rG4
1.00-1.50
注:
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ueY#eG
表2.2.5-3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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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M1
一类工业用地
1.20-2.00
M3
三类工业用地
3.00-5.00
M2
二类工业用地
2.00-3.50
注:
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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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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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5-4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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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W
仓储用地
0.20-0.5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25-0.50
T
对外交通用地
0.30-0.60
C
绿地
0.10-0.30
S
道路广场用地
0.20-0.30
D
特殊用地
0.50-0.90
注:
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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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
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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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6日变化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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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1.1-1.3
1.2-1.4
1.3-1.5
1.4-1.8
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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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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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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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水量%{P."ki
2.2.1说明城市用水量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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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第一部分用水量指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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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量:
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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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量: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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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水量:
宾馆、饭店、医院、科研机构、学校、机关、办公楼、商业、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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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水量:
交通设施用水、仓储用水、市政设施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均应、军事设施、监狱等)等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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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第二部分用水量指不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
包括工矿企业和大型公共设施的自备水,河湖为保护环境需要的各种用水,保证航运要求的用水,农业灌溉和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乡镇企业的工业用水等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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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说明预测城市用水量适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用水量应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和本条文中的各项因素确定,并使预测的用水量尽量结合实际。
一般的说,年均气温较高、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工业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用水量较高。
而水资源匮乏、工业和经济欠发达或年均气温较低的城市用水量较低。
城市的流动和暂住人口对城市用水量也有一定影响,特别是风景旅游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和商贸城市,这部分人口的用水量更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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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提出城市用水量预测宜采用综合指标法,并提出了城市单位人口和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见表2.2.3-1、2.2.3-2)。
该两项指标主要根据1991—1994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经选择的175个典型城市用水量(包括9885万用水人口,156亿m3年供水量,约占全国用水人口的68%和全国供水总量的7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分析整理得出。
此外,还对全国部分城市进行了函调,并将函调资料作为分析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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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用水量与城市规模、所在地区气候、居民生活习惯有着不同程度的关系。
按国家《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模分成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同时为了和《室外给水规范》中城市用水量定额的区域划分一致,故将该定额划分的三个区域用来作为本规范的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区域划分(见表2.2.3-1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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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用本综合指标时有以下几点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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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备水源是城市用水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分析《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包括自备水源在内的统计数据时,各相似城市的用水量出入极大,没有规律,无法得出共性指标,因此只能在综合指标中舍去自备水源这一因素。
故在确定城市用水量,进行城市水资源平衡时,应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对自备水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