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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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篮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40%;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二)参加洲以上国际青年队比赛获前八名,按国际级健将的名次比率,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三)参加洲以上国际比赛(如亚洲和世界俱乐部杯赛)的地方队取得前八名,按国际级健将的名次比率,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四)在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甲A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申请人数:
第一名不多于七人,第二、三名不多于五人,第四至六名不多于的三人,第七至八名,不多于一人; (五)在全国锦标赛及相当于全国锦标赛(如俱乐部)的比赛中获得前六名各队运动员(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申请人数:
第一名不多于五人,第二至三名不多于三:
人,第四至六名不多于一人; (六)全国甲A联赛第九名及以下的各队,几分别在甲级队和乙级队从事五年及六年以上专业训练的,经全国协会教练委员会评议或业务部门推荐的优秀运动员,协会每年可推荐两人。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
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
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个别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60%);
(二)参加全国联赛获一至十六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
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
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个别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全国联赛获第十六名以下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
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
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过全队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过全队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过全队的10%。
(四)全国篮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
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队不超过全队的40%); (五)参加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联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
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
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 (六)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
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
第一至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1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
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
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
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诸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代表地(市)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锦标赛的少年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
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4、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等级称号。
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称号。
(一)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男、女团体前三名的运动员(个别成绩很差者除外),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国际乒联公布的当年度世界排名表中前十六名的选手; (三)在国际乒联举办的职业巡回赛总决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凡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正式参赛资格的选手;
(二)凡被列入国际乒联公布的世界排名表前五十名的选手; (三)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获得任何一个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
(四)在国际乒联和中国乒协承认的重大国际比赛上,有世界比赛前十六名队中的四个队(必须有国际乒联和亚乒联公布的优秀选手参加)参加的国际比赛中,获得团体前二名的运动员(申诸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获得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五)在世界青年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世界大学生乒乓球比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团体冠军(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六)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国乒协杯赛中,获得团体前四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不少于50%,其中获胜次数达到50%);获得单打比赛前十六名,双打前四名的运动员; (七)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比赛中获得团体冠军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八)在一个年度的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比赛中,获得男、女团体前四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五至八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获胜场次达到60%);九至十二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获胜场次达到70%); (九)在一个年度的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A联赛的比赛中,获得男、女团体前二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二;其中获胜场次达到80%); (十)在全国少年比赛总决赛中获得单打前二名的运动员; (十一)在一年度的正式比赛中,中国乒协将根据参赛运动员的成绩和技术水平,推荐二名运动健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国乒协杯比赛中获得团体前十六名的运动员,获得双打比赛前三十二名,单打比赛前六十四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比赛中,获得团体前八名、单打比赛前十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全国少年比赛总决赛中,获得团体前六名的运动员,获得单打比赛前十六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国业余少年总决赛中,获得团体前三名,获得单打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成年、青年比赛中获团体前六名,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举办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八名的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辖市、县一级举行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八名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代表地(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区、市以上所举办的少年比赛的运动员;
(二)在不少于二十四名少年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四名的运动员。
羽毛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世界混合团体锦标赛:
1、获得团体冠军上场参赛运动员; 2、获得团体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个别成绩很差者除外)。
(二)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八名(包括并列第三、第五名)。
(三)在国际羽联年度大奖赛总决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包括并列第三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获得团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二)在国际羽联4星级以上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三)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二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团体锦标赛中,获得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50%者)和获得城运会团体赛第一名、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团体赛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五)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八名、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和全国双打冠军赛获得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六)在中国羽协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七)在城运会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和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双打、混双第—名的运动员; (八)的正式比赛中,战胜两名国际级运动健将的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和国际羽联4星级以上系列大奖赛中,获得任何一个项目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第三至八名(并列第五名)的运动员; (三)在全国比赛中,获团体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四至第六名的主力队员;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第九至十六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和混双第二至四名、乙组各单项前二名的; (五)在全国少年比赛中,获得男16岁组、女15岁组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和混双第五名至八名、乙组各单项第三至六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少年比赛中,获得男16岁组、女15岁组各单项第二至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赛以及其系统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团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团体赛冠军的主力队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辖市、县—级举办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运动员、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二)在省辖市、县一级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三)在不少于十六名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代表地、市参加省、区、市级少年比赛的运动员;
(二)在不少于二十六名少年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四名的运动员。
武术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技术等级:
武术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六级:
国际武英级(国际级运动健将)、武英级(运动健将)、一级武士(一级运动员)、二级武士(二级运动员)、三级武士(三级运动员)、武童(少年运动员)。
二、各技术等级规定的比赛项目:
国际武英级(国际级运动健将):
世界武术锦标赛或世界杯武术比赛中规定的全能项目及单项。
武英级(运动健将):
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规定的全能项目及单项。
一级武士(一级运动员):
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规定的全能项目及单项。
二级武士(二级运动员):
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规定的全能项目及单项。
三级武士(三级运动员):
任何拳术、器械、对练共三项。
武童(少年运动员):
任何拳术、器械,任选两项。
三、各技术等级标准,凡符合下列各技术等级中任何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授予该技术等级称号。
(一)国际武英级(国际级运动健将):
1、世界武术锦标赛或世界杯武术比赛中,套路全能或单项前3名者; 2、散打各级别前三名者。
(二)武英级(运动健将):
1、在全国武术套路锦标赛、冠军赛比赛中,获全能项目前十二名或长拳类及南拳、太极拳项目各单项前六名、传统项目各单项前三名者; 2、在全国武术散打锦标赛、冠军赛比赛中,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三)一级武土(一级运动员):
1、在全国武术套路锦标赛比赛中,获单项前十六名者; 2、在全国青少年武术套路锦标赛比赛中,获单项前八名者; 3、在全国武术散打锦标赛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十六名者; 4、在全国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八名者。
(四)二级武士(二级运动员):
1、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套路比赛中,获各单项前十二名者; 2、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套路比赛中,获各单项前六名者; 3、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4、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五)三级武士(三级运动员):
1、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套路比赛中获各单项前六名者; 2、在县级(含县级)以上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六)武童[少年运动员):
在套路比赛中,各单项前六名者。
四、评分裁判规定:
(一)国际武英级(国际级健将):
比赛时的评分裁判必须是国际级裁判员。
(二)武英级(运动健将):
比赛时的评分裁判中,至少有两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余必须是一级裁判员。
散打的执行裁判至少有两名国家级裁判员。
(三)一级武士(一级运动员):
比赛时的评分裁判中,至少有两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余必须是一级裁判员。
散打的执行裁判至少有两名国家级裁判员。
(四)二级武士(二级运动员):
比赛时的评分裁判中,至少有两名一级裁判员,其余必须是二级裁判员。
散打的执行裁判至少有两名一级裁判员。
(五)三级武士(三级运动员):
比赛时的评分裁判中,至少有两名二级裁判员。
散打的执行裁判至少有两名二级裁判员。
(六)武童(少年运动员):
比赛时的评分裁判中,至少有两名等级裁判员。
五、说明:
(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行业体育协会等系统的全国性比赛,相当于省一级比赛。
(二)比赛的有关规定按竞赛规则执行。
(三)武童称号的获得者,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下。
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男子足球运动员,参加世界杯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
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第九至十六名20%。
(二)男子足球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
冠军80%、亚军70%、第三名60%、第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第九至十六名10%。
(三)女子足球运动员,参加世界杯、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
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名40%、第六名20%、第七至八名10%。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参加亚洲杯、亚运会比赛的男子运动员分别授予:
第一至四名100%、第五至八名8096、第九至十六名60%;女子运动员分别授予:
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
(二)参加亚俱杯、亚洲优胜者杯的运动员授予第一至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
(三)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前四名的男子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30%、20%、10%、10%;女子各队运动员分别为冠军30%、亚军20%、第三名10%。
(四)在男子足球全国甲级联赛和足协杯赛中获得前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
按名次前后分别为40%、30%、20%、20%。
女子足球在全国性联赛中获得冠军、亚军、第三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
40%、30%、20%。
(五)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十二名,女子前八名(全年全国正式比赛最好成绩)队,可以推荐一名在本队从事专业训练六年以上(不包括体校训练时间)的运动员,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六)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可推荐2名全队成绩未达标的优秀运动员为运动健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
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
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
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
(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
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
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
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代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足球比赛的少年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
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4、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各等级称号。
田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男子:
等级标准项目
国际级运动健将
运动健将
一级
二级
三级
少年级
100米
手计
11.5
12.4
13.0
电计
10.28
10.60
10.93
11.74
12.64
13.24
200米
手计
23.6
25.5
27.0
电计
20.62
21*40
22.02
23.84
25.74
27.24
400米
手计
53.0
56.5
1:
03.0
电计
45.74
47.60
49.60
53.14
56.64
1:
03.14
800米
1:
46.30
1:
51.00
1:
54.50
2:
03.00
2:
16.00
2:
24.00
1500米
3:
38.20
3:
48*00
3;54.90
4:
15.00
4:
40.00
5:
00.00
3000米
8:
35.00
9:
10.00
10:
05.00
10:
50.00
5000米
13:
31.45
14:
15.00
14:
40.00
16:
10.00
17:
40.00
10000米
28:
19.00
29:
45.00
30;50.00
34:
00.00
37:
00.00
110米栏
手计
16.0
18.0
电计
13.78
14.20
14.73
16.24
18.24
200米栏
手计
26.0
28.5
30.5
电计
24.74
26.24
28.74
30.74
400米栏
手计
1:
00.0
1:
08.0
电计
50.00
51.50
54.14
1:
00.14
1:
08.14
3000米障碍
8:
28.80
8:
47.00
9:
15.00
10:
10.00
11:
20.00
马拉松
2:
13:
00
2:
20:
00
2:
34:
00
3:
10:
00
4:
00:
00
10000米竞走(场地)
44:
00.00
49:
00.00
54:
00.00
1:
00.00
20公里竞走
1:
22:
20
1:
25:
00
1:
36:
20
2:
04:
30
2:
25:
30
项目标准等级
国际级运动健将
运动健将
一级
二级
三级
少年级
50公里竞走
3:
57:
20
4:
11:
00
4:
27:
20
4:
49:
30
5:
22:
30
跳高
2.27米
2.18米
2.00米
1.83米
1.60米
1.50米
撑杆跳高
5.50米
5.10米
4.80米
4.00米
3.50米
2.70米
跳远
8.00米
7.80米
7.30米
6.50米
5.60米
5.25米
三级跳远
16.80米
16.00米
15.25米
13.50米
12.00米
11.00米
铅球(7.26公斤)
20.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