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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样本

目的

1.1为理顺考勤程序,规范考勤行为,严格考勤制度,确保有序经营,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厂区工作的全体员工(总裁、总裁助理、总经理除外)之考勤管理。

3.职责

3.1、人事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考勤工作之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收集、汇总考勤数据。

3.2、门岗负责收集《员工请假单》,并于每天下班前转交人力资源安全处,并对员工进、出厂区刷卡进行控制。

3.3、各部门经理、各商业广场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并监督本部门公司考勤制度,参与控制考勤管理,设立兼职考勤员,

负责本部门考勤方面问题与人力资源安全处相互沟通。

4.考勤办法

4.1本公司考勤采用智能化、数字化方式对全公司员工日常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即刷卡考勤。

4.2倒班员工不参与刷卡,实行手工签到考勤。

5.考勤要求

5.1员工考勤是公司进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5.2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规定时间到岗和离岗,自觉刷卡,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5.3人力资源安全处每月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并于次月8日以前将公司执行层人员出勤情况表报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考核;同时将各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表及员工剩余换休时间表反馈给各部门的兼职考勤员,以此作为

支付员工工资的参考。

5.4各部门倒班员工考勤记录,由兼职考勤员在《月份出勤计算表》进行统计,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次月5号前交于人力资源安全处。

5.5考勤员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如实统计、汇总考勤数据,为考核各车间、处室的出勤率提供可靠依据

5.6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规范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安全处应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

5.7考勤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

6.考勤规定

6.1工作时间

6.1.1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作息时间以公司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为准。

6.1.2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刷卡(共计每日2次)。

6.2法定休假日作息时间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6.2考勤内容

6.2.1迟到

6.2.1.1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刷卡或虽然刷卡但未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

(因通勤火车或公司通勤班车晚点的不计迟到)

6.2.1.2迟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扣罚10元;迟到1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扣罚30元;无故迟到超过1小 时(含1小时),视旷工半天处理,超过3小时(含3小时)视旷工一天处理;连续迟到三次或月累计迟到

五次以上者除按迟到处理外,另累计旷工一次。

6.2.2早退

6.2.2.1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终了前刷卡离岗视为早退。

6.2.2.2早退处罚规定比照迟到条款处理。

6.2.3旷工

6.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A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B特殊情况下请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补假的;

C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D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调令期限内报到上岗工作的;

E无故不刷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

6.2.3.2旷工不足4小时(含)的按旷工半天计算,5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按矿工1天计算;旷工后出勤时间不满

5天仍旷工的,其前后旷工时间连续计算。

6.2.3.3处罚规定:

旷工一日,扣罚其旷工者当月日工资的300%;连续旷工五日(含五日)以上者,扣罚其当月工

    资,并将其工作关系调整到培训中心待岗培训;连续旷工十五日(含十五日)以上或年累计旷工三十日(含

三十日)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2.3.4员工一年之内出现一次旷工现象则扣发其年终奖。

6.2.4公出(即出差)

6.2.4.1员工出差应事前填写《员工请假单》请公出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预计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

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事假。

6.2.4.2公出期间按正常出勤核发全额工资。

6.2.5事假

6.2.5.1员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应请事假。

6.2.5.2事假应事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事前请假的,须电话或让他人代为请假,

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6.2.5.3事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含)按半天计算,5小时(含)以上

8小时以下的按1天计算。

6.2.5.4员工在事假期间患病的,按事假处理。

6.2.5.5请假权限:

副处级(包括副处级)以下级别的员工事假三日(包括三日)内由所在车间、处室领导批准,4

      —10日由所在部的主管部长批准,十日以上报人力资源安全处审批;处级干部事假三日内由主管部长批准,

三日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副部级以上员工事假均须总经理批准。

6.2.5.6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6.2.5.7员工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1天,超过者,除不计发年终奖金,并视具体情况做如下条款之一处理:

A按旷工处理

B调整其到培训中心待岗培训(其间工资按培训中心员工工资待遇发放)

6.2.6病假

6.2.6.1员工因病而不能上班者,应请病假。

6.2.6.2病假必须提供病假证明,半天以内的由公司卫生所开具,超过半天的需提供由社区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

疗诊断书》,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6.2.6.3员工请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四小时内电话向所在部  

    门领导请假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病假手续,否则

视为旷工。

6.2.6.4病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5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5小时的按1天计算。

6.2.6.5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病需外出就诊或休息的,须持本部门领导签字的《员工请假单》和公司卫生所开具的《外

出就诊/休息证明》方可离开公司。

6.2.6.6员工连续病休三个月或半年累计病休三个月后要求上班的,须经公司人力资源安全处批准后方可上岗工作。

6.2.6.7医疗期限规定

6.2.6.7.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病休复工后工作不满半年再次病休者,其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2.6.7.2医疗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2.6.8医疗期满后做如下规定

6.2.6.8.1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6.2.6.8.2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转到培训中心进行待

      岗培训(其间工资按培训中心员工工资待遇支付);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金和医疗补助费。

6.2.6.9员工每年病假天数超过21天的不计发年终奖.

6.2.6.10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6.2.6.10.1病假在一个月(含)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60%发放。

6.2.6.10.2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含)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按400元/月支付,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

6.2.6.10.3病休超过三个月的,工作关系转到劳务市场,工资按劳务市场工资待遇发放。

6.2.6.11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病的,五日(含)内按事假处理,五日以上按旷工处理。

6.2.7工伤假

6.2.7.1员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享受工伤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

    的,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2.7.2工伤医疗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2.7.3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资发放,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2.8加班

6.2.8.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节假日加班人数。

如确因工作紧急需要加班的,需履行加班申请

    手续:

由本部门提前一天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部长审批后转人力资源安全处和办公室备案。

6.2.8.2员工如有加班可以安排换休,换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换休时间应安排在当月或次月完成,最迟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6.2.8.3换休批准权限:

换休要履行换休手续,一般情况下连续换休时间不得超过3天,3天内由所在部门领导批

    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换休时间的,3至10天(含10天)需经所在部主管部长批准,换休10天以上者,

需报人力资源安全处审批。

6.2.8.4主管以上级别的员工因本身工作性质的不同,同时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参与换休。

但每月享受1天带薪

事假,超过1天按休假扣发工资。

6.2.9探亲假

6.2.9.1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后,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6小时以上的经

批准可休探亲假。

6.2.9.2员工休探亲,由各部门和人力资源安全处在不妨碍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安排,如遇工作繁忙时,

可考虑不给予探亲假,员工应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6.2.9.3具体时间规定: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6.2.9.4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探亲路程假,探亲的路程假标准以火车普快、普通客船及长途汽车的路程时间之和为依

据,其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路程(小时)    小于12    13--24    25--36    37--48    49—60

路程假标准(天)    2    3    4    5    6

6.2.9.5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6.2.9.6员工在探亲假休满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岗位,必须事前通过电话向本部门领导请假,然后经人力

资源安全处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6.2.9.7探亲往返车船费用报销标准

6.2.9.7.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和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由公司根据票据一律按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或长途公共汽车的

标准给予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6.2.9.7.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所发生费用在其月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根据票据按火车硬

座、轮船四等舱或长途公共汽车的标准给予报销。

6.2.9.8探亲假期工资待遇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60%发放。

6.2.10婚假

6.2.10.1员工达到适婚年龄结婚,由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开据证明可以请婚假,婚假为三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

周岁以上结婚,婚假期为10天。

6.2.10.2婚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休假天数内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发放。

6.2.11产假及节育假

6.2.11.1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给予产假九十天;对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员工二十四周岁以上且初育的给产假一百五十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假15天,妊娠3个月(含)以上自然流产者,给假30天;产后立即做结扎手术的增加七天。

6.2.11.2男员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休护理假十五天,护理假在子女出生当时有效,事后一律

不补假。

6.2.11.3女性施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给假二十一天,上环给假三天,取环给假二天;男性施行结扎手术的给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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