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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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完整版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编号:
福州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
(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
福州大学人事处福州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说明(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
一、签约之前甲、乙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二、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正反面打印。
丙方应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录取通知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金额应使用汉字大写,不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保证人须为:
1.福州大学在编在岗教职工;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3.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4.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5.保证人不得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配偶;
6.保证人在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在签订协议前,获奖学金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出示留学国别签证信息、交存保证金证明、《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证明》等。
六、本协议由甲方负责解释。
-1-
甲方:
福州大学(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单位)住所:
福建福州闽侯上街学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商光美
乙方:
(出国留学人员)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为规范教职工出国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规,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选派乙方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满足国家和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2-受并同意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录取的留学身份赴(国家)(单位)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福建省教育厅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留学目标为:
。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出国留学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如有变更,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赴国外访学进修。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是:
由甲方按福建省教育厅拨付的出国留学奖学金经费额度向乙方提供出国留学资助经费;
3.在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乙方出国留学期限内,由甲方承担义务:
(1)对乙方的派出、在国外、回国事务实施主体管理;
(2)为乙方保留公职并提供国家规定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以及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等,下同)。
(3)甲方不提供乙方在出国留学期间的往返国际旅费与生活费。
如乙方需要相关经费的资助,乙方应在按期回校报到工作后,向甲方提交留学出国期间取得的成果,待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另行约定。
4.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事务,保障其正当权益。
5.负责乙方派出前行前培训,主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政策、留学安全、
-3-在外中国公民权益、涉外礼仪、留学国家简况等。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延长留学期限,不得改变本协议确定的留学国别、身份和计划。
2.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向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
并于一个月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书面寄至上述使(领)馆;此后每三个月填报《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向甲方书面报告留学情况,并抄报上述使(领)馆。
3.在留学期间,乙方保证不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习俗,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乙方出国留学期间违法乱纪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出国留学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工资以及培训费用等,下同)由个人承担。
5.与获得奖学金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
6.留学期满后在甲方至少工作五年。
乙方出国留学期间辞职(调离)或期满后不回甲方工作的:
(1)乙方应退还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工资。
(2)乙方应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含学费、伙食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4-下同)。
乙方出国留学回校后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的:
(1)乙方应退还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部分工资,以乙方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工资除以约定服务期,乘以服务未满年限计算。
(2)乙方应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除以约定服务期,乘以服务未满年限计算。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资助出国留学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并回甲方工作,乙方持经甲方核实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和甲方开具的回国工作证明、《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向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利率按国家规定确定)返还乙方本人。
第六条
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1.如乙方违约逾期不归,丙方将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2.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本协议书有关条款规定的经济责任之情况下,丙方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丙方第一担保人愿以个人工资收入作为担保条件。
同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3.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主体,提前两个月通知甲、乙双方,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
-5-更手续。
第七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研究计划或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一经核实,甲方有权要求其偿还部分或全部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所有费用10%的违约金。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回甲方办理返岗工作手续。
对乙方逾期三个月内回国的情况处理:
(1)对因航班延期和意外事故发生确定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回国者,应向甲方偿付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三个月以上、半年(含半年)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应向甲方偿付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30%的违约金。
4.乙方不按本协议履行按期回甲方服务的义务或逾期超过半年,应向甲方偿付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其30%的违约金。
乙方如不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追究乙方和丙方的法律责任。
5.乙方如逾期半年不归,甲方有权不再保留其公职,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并有权收回分给乙方的住房等相关财产。
第八条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支付;抵押赔偿的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九条在乙方不履行回国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的-6-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正反面打印,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7-
福州大学出国留学补充协议书(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
甲方:
福州大学
乙方:
(出国留学人员)丙方:
(乙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一、出国留学期限及目标
丙方同意福州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编号:
)第一和第二条条款。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详见福州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编号:
)第三条条款。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声明已知《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福大人〔2008〕98号)文件内容。
2.乙方出国留学期间可减免部分工作量,具体由丙方与乙方协商,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
3.乙方出国留学期间应服从丙方的工作安排,保证与甲方和丙方联系-8-畅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分别向甲方和丙方报告留学情况。
甲方邮箱地址为:
丙方邮箱地址为: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负责对乙方出国留学期间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
2.丙方可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乙方出国留学期间的工作。
3.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督促乙方按期回校履行服务。
4.如乙方违约,未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本协议书有关条款规定的经济责任,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违约责任
乙方出国留学期间,如甲方或丙方无法联系到乙方,或乙方没有做到每三个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分别向甲方和丙方报告留学情况的,乙方的年度考核可视同未参加考核,或考核等级按照不定等次处理。
四、其他(乙方出国留学期间可减免部分工作量,具体由丙方与乙方协商,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
)
1.乙方《福州大学留学申请表》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为本协议附件。
2.。
3.。
五、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9-
六、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七、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正反面打印,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公章):
丙方党政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
-10-
日
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
协议书
(范本)
二○一二年十一月
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说明
一、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甲、乙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二、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录取通知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四、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保证人须为:
⑴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⑵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⑶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⑷保证人不得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配偶;
⑸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在签订协议前,获奖学金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出示留学国别签证信息、交存保证金证明、《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证明》等。
五、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六、本协议为范本,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其它条款。
七、本协议由甲方负责解释。
甲方:
(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出国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经济保证人)性别:
;住址:
(户籍所在地):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和甲方选派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满足国家和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并同意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录取的留学身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福建省教育厅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⑴由甲方按福建省教育厅拨付的出国留学奖学金经费额度向乙方提供出国留学资助经费;
⑵1:
1配套项目甲方按1:
1标准,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下拨款配套经费,两项经费合并向乙方提供出国留学资助经费。
3.在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乙方留学期限内,由甲方承担义务:
⑴对乙方的派出、在国外、回国事务实施主体管理;
⑵乙方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⑶确定的留学期限内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⑷为乙方保留公职并提供国家规定的国内工资。
⑸对于出国留学人员家属在工作上、生活上发生的困难,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4.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事务,保障其正当权益。
⒌负责乙方派出前行前培训,主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政策、留学安全、在外中国公民权益、涉外礼仪、留学国家简况等。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延长留学期限,不得改变本协议确定的留学国别、身份和计划。
2.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向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
并于一个月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书面寄至上述使(领)馆;此后每三个月填报规定的表格向甲方书面报告留学情况,并抄报上述使(领)馆。
3.在留学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习俗,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4.留学期满回国后,应自入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
5.与获得奖学金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
6.留学期满后在甲方至少工作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年限,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留学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元人民币。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并回甲方工作,乙方持经甲方核实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和甲方开具的回国工作证明、《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向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利率按国家规定确定)返还乙方本人。
第六条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约逾期不归,丙方将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2.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本协议书有关条款规定的经济责任之情况下,丙方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丙方第一担保人愿以
作为担保条件。
丙方第二担保人愿以
作为担保条件。
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3.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主体,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乙双方,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研究计划或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一经核实,甲方要求其偿还部分或全部资助费用,并处以10%的违约金。
2.对乙方逾期三个月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⑴对因航班延期和意外事故发生确定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
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⑵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回国者,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三个月以上、半年(含半年)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4.乙方不按本协议履行按期回甲方服务的义务或逾期超过半年,应向甲方偿付出国留学的全部费用及其30%的违约金。
乙方如不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追究乙方和丙方的法律责任。
5.乙方如逾期半年不归,甲方有权不再保留其公职,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并有权依照法律收回分给乙方的住房等相关财产。
第八条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支付;抵押赔偿的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九条在乙方不履行回国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地点:
年月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邮编:
现学习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
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
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
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
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
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八条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丙方第一保证人愿以、第二保证人愿以(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丙方第一保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间同本协议有效期间。
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乙方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地点:
注:
办理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时,请各公证处认真审验本协议的第一条、第八条及其它各有关内容。
附件5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资助
协议书
甲方:
清华大学(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研究生院)E-mail:
联系电话(国际处)E-mail:
乙方:
(出国访学博士生)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所属院系;学号: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
联系电话:
(手机)E-mail:
丙方:
(乙方的保证人,指定为校内导师)联系电话:
E-mail:
1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短期出国访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派遣乙方赴国大学进行短期访学,出国期限为个月,于年月之前成行。
第二条甲方承担的义务:
1.对乙方短期出国访学给予必要的指导,为乙方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提供方便。
2.向乙方提供如下经费资助:
(1)按拟订的研究计划完成出国访学任务,按期出国、回国的国际机票款;
(2)确定的出国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生活费。
3.上述第二条第2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与金额,均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一条所规定的出国访学计划。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出国期限、前往国家、访学身份和出国期间研究计划,不得擅自放弃清华大学公派出国访学身份。
3.甲方发给乙方的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意外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所在国和大学要求及时购买保险。
因未购买保险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理。
4.与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向导师汇报学习进展情况。
5.树立回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