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罚条例2114131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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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条例

(草案第一稿2007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章过失行为

第四章处罚种类

第五章处罚规则

第六章处罚程序

第七章附则

员工处罚条例

(草案第一稿2007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价值观,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员工的自省意识和自我修正能力。

依据XXXXXXX的有关思想、原则,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成员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条员工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员工的处罚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实施任何违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处罚。

(二)价值观导向原则。

以维护集团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遏制违反集团价值准则、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公平、公正原则。

处罚的评判和实施,对每一位员工都应公平,任何处罚均须公正对待,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处罚须以实际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等为依据,并以集团及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为衡量标准,杜绝无视事实、藐视规章制度、主观臆断或凭个人好恶决定处罚的行为。

(五)以理为重、情理相融的原则。

在处理员工问题时,坚持原则第一,同时也要尊重和理解员工的感受。

(六)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批评教育,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员工的错误,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原则上结合使用,但也可独立使用。

第三章过失行为

第四条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仪容仪表、言语举止不符职业规范及相关要求;

2.未按规定佩戴员工工作证、工作牌及徽章;

3.乘坐员工班车时有挤车、插队、抢座位或用物品替同事占座位,等车时坐在地上或在候车处打闹等不雅行为;

4.浪费公司财物;

5.培训活动无故缺席;

6.未经许可,工作时间内处理私人事务;

7.虽未影响工作结果,但工作拖拉;

8.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等非指定区域乱扔垃圾;

9.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未造成损失的;

10.多次迟到或早退;

11.其它轻微过失行为。

(二)一般过失

1.对领导和同事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2.造谣生事,挑拨是非;

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员工用设施;

4.未经批准,工作时玩游戏、听音乐、网络聊天等;

5.在工作区喧哗、打闹,扰乱工作秩序而不服从纠正;

6.未经允许,擅自张贴布告、通知或擅自涂改、撕掉布告栏内任何告示;

7.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8.工作失误,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9.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作主,未造成严重后果;

10.不及时传达集团及企业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适用于主管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11.上班时间开小差、擅离工作岗位或有其它玩忽职守的行为;

12.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

13.其它一般过失行为。

(三)严重过失

1.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侮辱上司;

2.对同事粗暴侮辱,恶语中伤;

3.划地自封,各自为政,拉帮结派;

4.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他人的严重过失;

5.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将工作资料带出工作区,导致泄漏公司机密;

6.因工作疏忽遗失公司或客人重要资料和物品;

7.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

8.对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及时阻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9.旷工1天或季度累计旷工2次;

10.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

11.擅自安排亲属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工作,擅自或瞒报实情介绍亲属在本公司工作;

12.在已被通知要加班的情况下,未经批准缺席;

13.其它严重过失行为。

(四)非常严重过失

1.服务态度较恶劣,与客人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2.与集团内部同事发生不道德的私情,影响公司声誉或个人工作;

3.在集团及企业辖区内打架斗殴;

4.上班时间赌博;

5.聚众闹事,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6.故意破坏、私藏或偷窃公有、同事或客人财物;

7.丢失集团及企业重要工作文件资料(含电子文件、影音文件等)或物品,泄露集团重大商业秘密;

8.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以各种形式或为各种目的出售、推销物品;

9.以集团及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10.私自修改提交给集团及企业的文件或报表,欺骗公司或客人;

1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贿受贿;

12.与客人或供应商私做交易;

13.在他处兼职;

14.收客人钱不入帐;

15.遇紧急情况不服从指派工作、或停止工作;

16.连续旷工2天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

17.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18.其它非常严重的过失行为。

第五条以上所列过失条款并非完备,员工如有过失行为未列入以上条款之中,集团及企业有权决定过失的种类及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为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维护处罚的公平性,各类过失均有追溯期:

轻微过失追溯期为7天,一般过失追溯期为15天,严重过失及以上的追溯期为无限期。

如轻微和一般过失者能及时汇报、主动改正,并全额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过了追溯期可不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

第七条员工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类。

(一)行政处罚包括: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最后警告;

4.辞退/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

1.扣罚;

2.降薪。

第五章处罚规则

第八条对员工的处罚情况,可以以通报的形式体现。

在行政处罚前的调查中可采取暂时停职的处理。

处罚规则如下表所示:

处罚类别

过失违反情况

处罚有效期

扣罚工资

备注

公告或存档方式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最后警告

辞退/开除

第九条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原则上可结合使用,但以行政处罚为主。

第十条如员工犯有过失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须首先赔偿经济损失,再进行其它处罚。

第十一条如员工有严重违反集团财务纪律或廉洁自律规定之行为,或故意造成集团重大经济损失的,一般作开除处理,并根据行为之性质和造成的损失进行如下处理:

(一)属员工故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损失金额的1至20倍的罚款,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二)属员工的非故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损失金额的1至10倍的罚款。

(三)任何经济处罚,均须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六章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处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成员企业

1.员工级

(1)书面警告及以下的处分,部门经理(或部门正职空缺时,为副经理级部门负责人,下同)有权决定,但须于处分实施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和部门总监(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备案。

(2)一次处分后,再次给予任何处分则须由部门总监决定。

(3)最后警告及以上的处分,由部门总监或分管领导决定。

人力资源部有权视情况进行复核,但非必经程序。

2.领班级

(1)口头警告处分,部门经理有权决定。

(2)书面警告以上处分,须由部门总监决定,人力资源部复核,同时报总经理备案。

3.主管级

(1)任何处分,均须由部门总监决定,人力资源部复核,并报总经理备案。

若部门与人力资源部的意见不一致时,报总经理裁定。

(2)辞退或开除处分,须报总经理批准。

4.经理级

(1)书面警告以下处分,由部门总监决定,但须与人力资源总监会签,并报总经理备案。

(2)最后警告及以上处分,须报总经理批准。

(3)任何处分,人力资源部都须进行复核,并报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或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5.总监级

(1)总监级的最后警告及以下处分,由总经理决定;辞退、开除处分,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2)任何处分,均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集团总部

1.领班级及以下

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可进行复核,但非必经程序。

2.主管、经理级

由部门负责人决定,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常务副总裁或总裁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总监级及以上

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总裁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处罚的撤消与延续

(一)凡受过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原则上取消当年参与先进评选、晋升、加薪的资格;但在处分以后个人表现特别优秀的,视情况可在六个月后按与惩罚相同的审批程序取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的程序参选评优。

具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上级批准后生效。

(二)员工在集团内调动的,其在原单位受处罚的时效期仍延续计算。

第十四条处罚决定人和审核人在出具意见时,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同时可就出现问题的原因、问题的性质、造成后果、员工的态度等因素在意见栏中客观评述,使处罚依据充分。

第十五条员工对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申诉须在本人签收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过期则视为员工接受处罚结果。

上级部门接到申诉后,须在7日内做出复议结果。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充分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证明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不当或违规,可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

第十七条所有处罚均记入员工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修订提议权及解释权属集团人力资源部,审定权属集团总裁。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集团总裁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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