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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员考试重点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范

一、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

1.取样员主要职责以下五点:

①:

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②:

负责养护室的日常日常管理工作;

③:

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④:

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掺和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

⑤:

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测工作,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二、测量设备

1.检测机构、企业内部实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台帐、档案,制定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

2.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测量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

②:

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

③:

检定、校准或检测日期;

④:

本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日期;

⑤:

本期实际完成检定、校准或检测日期;

⑥:

脱期处理情况(如果有)。

三.检测取样委托

1.取样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如果检测相关标准未规定取样方法,则应按照《利用随机数晒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规定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2.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样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常见本身带有标识的原材料/制品有热轧带肋钢筋、小型混凝土砌块、烧结黏土砖、管材等。

3.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办理委托时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供应单位也可参与送样。

4.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试件的养护室。

5.养护室由施工单位建立和管理,监理和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

供应单位可随时对养护情况进行确认,发现不符和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见证单位和工程监督机构反映。

6.养护室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温湿度记录至少上午、下午各一次。

7.自行进行日平均温度测量累计不准确的,其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温度测量范围为-10℃~+50℃,分度值为1℃,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

要求每天进行281420时四次定时观测并按四次观测计算平均值,观测和计算平均值精确至1℃。

四.检测过程

1.委托单位需对检测报告中的试样信息进行更改的,应由原见证单位人员至检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有见证人员签字和见证单位加盖公章。

应经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审核同意。

2.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试样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3.复检不和格的热轧带肋钢筋在清退出场前,必须在端部和中间喷上橘黄色不和格油漆,喷涂长度不少于30cm。

4.在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检测单位应提交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证明应对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检测结论进行汇总。

并对以下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1、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

2、加倍复验或重新检测的情况;

3、由于检测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重新补充检测的情况;

4、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重复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

5、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检测参数的覆盖情况;

6、在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影响检测结论的情况。

5.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对《确认证明》中涉及的检测不和格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将《确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能否组织质量验收条件之一。

见证取样员补充材料教材

1.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2.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格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3.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4.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将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唯一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受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与试样标识信息对比,信息不一致时,,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检测报告经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6.检测结果厉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9.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10.①.见证单位应将钢筋调直方式如实录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调直方式,包括:

施工单位自行加工;调直加工企业加工。

②.施工单位在现场自行加工的调直钢筋,经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调直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调直钢筋应挂《质量诚信自律备案企业加工吊牌》,应提供统一版本《调直钢筋质量保证书》。

使用前必须对外购的钢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③.在焊接过程中,焊工/钢筋牌号/直径只要有一个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焊接施工完成后,焊接件的取样应按规定从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④.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工地材料堆场上随机抽取整块试样,抽取的试样上应有产品标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还应含产品强度颜色标记),产品标识内容与生产企业从相关部门认领的《上海市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证书》及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⑤.铸造扣件中的直角扣件质量小于1.1kg,旋转扣件质量小于1.15KG,对接扣件质量小于1.25KG,租赁(或产权)单位均应予以报废处理。

对见证取样送检的脚手架钢管、扣件检测,除力学性检测之外,还应检测单个扣件的质量、扣件所使用T形螺栓、螺母、垫圈的尺寸偏差。

检测委托单上应明确钢管、扣件的用途。

⑥.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单位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柔性面砖粘结剂应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柔性面砖勾缝剂应进行抗折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外墙柔性耐水腻子应进行柔(韧)性和粘结强度指标的检测。

⑦.对于标准规范中有加倍复验要求的工程材料如钢筋原材、钢筋焊接接头、钢筋机械接头、节能材料和防水材料等,按检测需求的三倍试样取样、收样。

如首次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检测机构自动启动加倍复验程序。

第一章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1.1.2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资质许可范围

1.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4)钢结构工程

2、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承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上述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检测机构资质外的必须取得评估认可证书。

第二章建筑材料检测

2.1水泥

2.1.1概述

水泥的品种繁多,按用途及性能分为通用水泥、特种水泥: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代号和强度等级

品种

代号

掺量%

强度等级

硅酸盐水泥

P.I

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

P.II

5%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5~20%

分为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

矿渣硅酸盐水泥

P.S.A

20-50%

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

P.S.B

50-70%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P.P

20-40%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P.F

20-40%

复合硅酸盐水泥

P.C

两种以上20-50%

1、检验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2)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6)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

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日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

1、取样批量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砌体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

2、取样数量和方法

(1)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袋装水泥可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2.2.1概述

★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混合砂。

天然砂是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天然砂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人工砂指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混合砂指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

公称粒径小于〈5mm。

1、检验内容

★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长期处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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