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市维修、重建农村公路桥梁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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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维修、重建农村公路桥梁实施方案.doc

南康百事通:

南康市维修、重建农村公路桥梁实施方案

根据康府办字[2011]11号文件,全市13个乡(镇、街道)、2个市直管单位上报了129座桥梁排查资料,经逐一实地复查,并按“轻重缓急”原则,确定了全市第一批维修加固、重建公路桥梁共80座,项目总投资686.93万元。

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加大维修、重建工作力度,特制定如下维修、重建方案:

一、项目选定原则

项目选择总原则优先“急、危”公路桥梁及“十二五”国家公路桥梁改造,并兼顾市本级财力,有计划逐年逐步安排桥梁维修或重建项目。

(一)根据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5米以上跨径的公路桥,对其桥梁基础、桥墩(台)、梁板(或拱圈)等主要承重构件,存在下沉、倾斜、开裂等较严重损坏情况之一的,且对行人及车辆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公路桥(公路桥特指按一定标准和要求建设的,能通行汽车的桥梁,一般行车道宽大于或等于3.5米),尤其是民间修建的这种“二无、三缺”且已逐渐暴露安全隐患的公路桥,纳入本次拆除重建计划。

(二)根据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5米以上跨径的公路桥,对其桥墩(台)局部受损(如基础小部分淘空,桥墩或桥台轻微裂缝)、桥面铺装破损、安全带(或人行道)及栏杆受损、桥梁附属工程损坏(如护坡)等项目,纳入本次维修加固计划。

(三)为确保市管主干公路安全畅通,对唐隆路、康赤路(特指赤土至钨矿段)路基缺口(即挡土墙修复项目)、涵洞损毁(即跨度5米以下)、水泥路面破损等项目,纳入本次修复计划。

由各乡(镇、街道)管养的其它农村公路维修项目,按“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确定。

(四)钢筋混凝土人行桥(包含3米宽度及以下所谓过小四轮的桥梁)、木结构人行桥(含钢轨或角铁等木板人行桥)等,因不属公路桥梁范畴,故不纳入本次维修或重建计划,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公路桥梁改造。

二、维修、重建原则

为控制项目投资,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拆除重建项目,总原则不突破本维修加固、重建项目计划投资概算。

若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方案改变较大,或突破投资概算等情况,则需上报市政府审批,且原则上不予追加投资概算及补助。

三、建设标准及要求

凡未按建设标准设计和相关要求组织建设的项目,将不予验收,不予补助。

违反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拆除新建公路桥梁

按不低于国家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组织重建,其设计图纸应由相应公路桥梁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有关程序组织建设。

1.设计洪水频率:

不低于1/50。

2.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等级:

公路—Ⅱ级。

3.桥梁宽度:

5米—30米桥长的,不小于路基设计宽度(原则上不小于5.5米,一般采用四级公路6.5米宽,个别交通量小的线路最小不低于4.5米宽);30米—100米桥长的,不小于6.5米;100米及以上桥长的,不小于9米。

其中行车道最小宽度为3.5米。

(二)维修加固公路桥梁

按“恢复功能、确保安全”原则组织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后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桥梁主体工程(含梁板、墩台身及基础)维修项目,其维修加固设计(图纸)方案应由相应公路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它部位桥梁维修工程(含维修桥面铺装、人行道、栏杆、护坡、拦水坝等)图纸设计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实施方式、补偿原则及标准

按照“一桥一策,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具体按现行公路桥梁管辖权限,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直管横市、赤土养路队分别组织重建或维修加固等相关事宜。

(一)拆除新建类公路桥梁投资概算计算标准

1.市本级认定的危桥重建类项目(即不能享受国家补助类项目)

(1)桥长5—10m,每平米桥面综合价按1650元计。

(2)桥长10—30m,每平米桥面综合价按2200元计。

(3)桥长30m及以上,每平米桥面综合价按2950元计。

2.国家交通运输部认定备案为四类、五类危桥且桥长30m及以上的重建类项目(即可享受国家补助类项目)

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含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除享受国家交通运输部不超过项目概算的60%或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补助外,市本级按“十二五”捆绑农村公路桥,每平方米配套1000元定额补助,即每平米桥面综合价按3000元计。

(二)维修加固类公路桥梁投资概算计算标准

1.市本级认定的危桥维修加固类项目(即不能享受国家补助类项目)

(1)维修翻新梁板式桥面铺装(铺装层内应设置钢筋网、厚度10cm、混凝土强度C40),每平方米综合价按230元计。

(2)维修翻新拱式桥面(18cm厚C35水泥混凝土桥面,含桥面垫层),每平方米综合价按85元计。

(3)维修人行道(或安全带)及栏杆立柱和扶手(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钢筋混凝土立柱配镀锌钢管扶手),按每米(单面桥长度方向)综合价350元计。

(4)钢筋混凝土缘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缘石高、宽各30cm)按每米(单面桥长)综合价65元计。

(5)维修加固桥梁基础、墩台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含加固钢筋网、清基、装模、抽水、基础抛石等),按每立方米综合价1200元计。

(6)维修桥梁护坡、拱上侧墙等附属性工程(采用7.5#水泥砂浆砌片石,含挡土墙工程),按每立方米砌体综合价280元计。

(7)新建过水路面(即简易漫水桥,应配置若干道内径不小于50cm的圆管涵、圆管涵底应设置混凝土垫层并具有防冲刷能力、圆管涵顶面应设置不低于30cm厚的C30混凝土并配置钢筋网),按每平方米综合价700元计。

(8)松木桩拦水坝(桩长2m、桩径12cm、每米双排布置4根桩,含抛石等),按每米综合价240元计。

2.国家交通运输部认定备案为四类、五类危桥且桥长30m及以上的维修加固类项目(即可享受国家补助类项目)

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含工程概预算)。

本方案原则上参照上述维修加固相关综合价计算投资估算。

国家交通运输部给予不超过项目概算的60%或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补助,市本级财政除市直管项目外,且考虑到设计、监理、图纸评审等因素,原则上项目总补助(含市本级)不超过项目核定预算投资的85%。

(三)公路维修项目投资概算计算标准

公路维修项目针对市直管的唐隆路及康赤路,其中包括路面、涵洞等工程维修。

1.修复水泥路面(含清除破损水泥路面及新建15cm厚垫层、15cm厚5%水泥稳定砂砾基层、20cm厚C30混凝土面层),每平方米综合价按95元计。

2.所涉其它维修加固工程造价,参照上述公路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类似项目综合价计。

(四)市本级定额补助标准

项目按“分级负责,定额补助”原则筹资建设。

全市第一批80座公路桥梁维修或重建(其中维修加固类53座;拆除新建类27座含新建过水路面)项目以及4个公路维修项目,总计划投资686.93万元,其中按照康府发[2008]15号文件精神,市本级计划统筹安排400.41万元补助资金,不足建设资金由乡村自筹解决。

市本级补助总原则是依据验收工程量,对于计划内项目采取定额计划补助,除经市政府批准外,超计划部分不予补助,且当验收工程量小于计划工程量时,以实际完工工程量为计算补助依据。

计划外项目,除经市政府批准外,市本级本年度暂不安排补助。

市定额补助标准如下:

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养的公路桥梁维修或重建项目,按“一桥一策”方案并采用上述综合价核定的投资概算为基数,市本级给予基数的70%定额补助(即不能享受国家国家补助类的维修或重建项目)。

考虑到申请立项国家补助时,需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相关阶段相关专家评审等大量工作,有些还要附正规的危桥鉴定报告,所涉费用较多,参照康府办抄字[2011]112号文件,市本级对拆除新建类项目给予1000元/m2包干补助;对维修加固类项目给予基数的85%包干补助(含国家补助)。

2.由市管养的唐隆路、康赤路所涉桥梁维修加固或公路维修等项目,同样参照上述综合价核定的投资概算为基数,市本级给予100%包干补助。

3.对于事关重大、急迫的危桥改造重建或维修项目(即可享受国家补助,但暂未列入上级年度建设计划的),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可由乡(镇、街道)向市政府作专题请示,市政府将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是否先开工建设,并落实先垫付国家补助资金等事宜。

五、项目及资金管理

(一)拆除新建类公路桥项目,由项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行聘请有相应公路桥梁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图纸设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于新建桥长5—100米的项目,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进行设计;新建桥长100米及以上项目,需按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

按照新建公路桥图纸设计审批权限要求(含可享受国家补助维修加固类项目),两阶段设计中的初步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核批准;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准(含两阶段设计中的施工图设计)。

对于纯属市本级补助类,其新建桥长30米以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市本级交通部门审核备案。

图纸设计得到(备案)批准后,即可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未经审核批准的图纸设计不得组织施工招标和建设。

(二)维修加固类公路桥梁项目,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行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图纸设计和审批、实施等有关要求,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三)维修加固、重建类公路桥梁项目,均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切实加强“双公示制”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承建及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四)公路桥梁等维修加固、重建类项目,均实行工程使用年限内质量终身制。

即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要实行质量终身制。

(五)由交通、财政等部门组成市验收小组。

项目完工并整理出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后,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验收小组(市交通部门)书面提出请验要求。

项目业主、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建、接养单位等派代表参与验收。

质量保证资料不齐的不予验收。

1.第一批验收主要针对一些小型的维修加固类项目,验收时间初步确定为2012年7月30日。

2.第二批验收主要针对一些较大型的维修、重建类项目,验收时间初步确定为2012年10月30日。

3.第三批验收主要针对享受国家补助的维修、重建类项目,验收时间以省级部门正式批准的年度计划为准(除急迫类项目外),市本级原则上要求在2012年12月30日前完工。

(六)对于公路桥梁等维修加固、重建项目,在按有关规定完成招投标并办理开工许可后,可由项目乡(镇、街道)根据工程进度,向市交通部门提出申请预拨市本级补助款(若国家补助款到位也含在其中),其中在项目未完工前,市本级计划补助应拨款累计预拨至70%。

在项目验收合格并达到“一桥一档”要求后,按上述有关补助原则及标准下拨剩余补助资金。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六、加强领导,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单位是公路桥梁等维修加固、重建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

相关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为项目总负责人。

各项目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

要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实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加强调度,充分利用黄金“枯水”期,把握相关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尽早完成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治理。

同时,各项目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尤其在未解除公路桥梁危险状态前,各项目乡(镇、街道)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规定,务必对危桥采取限行(载)或封闭交通等措施,以防范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加固、重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监察局要加大项目的督查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项目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要调度好项目资金,及时做好工程发包价等审核工作。

市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

市审计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的跟踪审计等工作。

市交管大队要协助项目乡(镇、街道)做好交通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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