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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一步完善上海教育培训市场的对策

  全国教育培训市场的继续扩大、国内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进入、信息化社会的来临、新科学技术的不断出现等,在这严峻现实的考验之下,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上海教育培训市场,应该以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应对策略为宏观指导,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立严格的监管和自律机制,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避免无序价格竞争,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培训的质量。

结合上海当地的实际情况,应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对教育培训市场的认识

  我国加入WTO以后,上海教育培训市场所面临的挑战决定了必须形成有竞争优势的发展思路、有市场前景的发展项目、能够到国际市场竞争的培训队伍。

我们对培训业存在的问题应该有足够的危机感,深刻理解教育培训市场的战略地位,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加快发展。

  要从建构终身教育系统的角度认识教育培训市场的重要性。

教育是系统的结构,上海的教育培训在世界上缺乏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与教育体系不完整有关,过去往往处于无系统、无组织的随机发展状态,缺乏系统规划。

因此,我们不仅要建立完善、质量较高的普通教育,也要发展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推进教育培训的社会化。

在国际教育激烈竞争中,培训必须有自己的特点,才大有可为。

  要在构筑学习型社会中突出培训教育的特殊功能。

培训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世界对于教育的狭隘理解,即仅仅将学习全日制教育看成是有效果的教育。

事实上,一种教育是否有效,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根据教育目标如何有效的对知识进行传播。

对于现代人来讲,学校教育只是人生教育的一个小段,更多的需要在岗位上和生活中根据特殊的要求进一步学习。

所以终身教育培训体系就应运而生了。

学习重要性的突出和人们对知识的渴求,是推动培训产业发展的巨大力量,因此构建学习型社会必定有培训教育的地位,人们对知识的追求,必定会有培训产业的市场空间。

  二、加快立法,规范培训市场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约束市场供求行为的规则、法律、规章是整个市场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因此,教育市场机制的建设与完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教育法制体系建设与完善的过程。

随着政府开放教育市场,应尽快制订、修订或完善相应的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强教育服务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进入教育服务领域的机构、个人的资质认定制度的研究和制订。

  根据上海新一轮教育培训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并以此来规范和约束培训市场的活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培训市场的规定,通过立法来保障培训机构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认定培训资格,协调各方关系,从而使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预测和调控上,采用科学手段,准确地把握社会发展趋势,正确地预测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在宏观上把握住培训机构的数量、专业设置,以求供需平衡,并把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及时提供给培训机构,为加强办学机构与社会沟通打下基础。

  要改变教育培训机构多家审批、多处发证现象。

规范培训市场,保证培训的质量。

教育是特殊的“产品”,其质量管理、风险管理,进入市场或退出市场的机制都要有部门管起来;要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

改革职业教育和培训管理体制,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打破部门管辖和学校类型的界限,建立职能部门,通过共同协作来管理的运行机制。

  参照美、澳等国际通行做法,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和作用,将教育评估作为保证教育培训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逐步形成、不断完善具有时代特征的上海教育培训的评价体系和质量监控机制,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政府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招标和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之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专业领域的决策咨询作用,委托专业性评估机构,对申报的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进行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可行性、实效性论证,为政府审批提供决策依据。

  

(二)规范培训市场,保障培训质量

  应成立统一的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如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认证。

为此,培训行业协会应成立认证委员会,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具体实施,以确保行业准入的客观性、公正性,使培训机构能够以统一的质量标准规范运转。

  (三)对培训机构的质量审核

  质量审核的目的主要是了解培训机构内部资源配置、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活动和教学条件保障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检查现行的质量体系(质量标准、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学员评价等)实现规定质量目标的有效性。

  (四)社会综合评价

  教育培训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职业岗位规范为依据的人力资源开发形式。

其目的是满足各类人员(或用人单位)对职业、岗位、技能等不同方面的培训需求,改变自身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工作能力、态度和行为,以适应市场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劳动效率。

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社会综合评价,主要是为了检查培训目标的达成度和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这些工作可以由用人单位或社会媒体等社会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并将评估结果以“排行榜”或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实行优胜劣汰。

  上述四种评介形式是对培训活动的“输入一过程一结果”全过程进行有机结合和有效实施,以构建上海教育培训市场综合性的培训质量监控机制,从而保障教育培训的质量。

  目前的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依靠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进行培训的教学管理,整个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在这种情况之下,政府的责任应该是严格的监管。

应该考虑成立包括受训学员、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在内的非官方监管组织,构建培训市场的消费者、培训主体、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互动机制,随时对各培训机构的教学过程进行监测并对培训过程中的种种欺骗行为进行迅速有力的制裁。

除了对过程进行监督外,监管组织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受训学员进行问卷调查和测试,通过这种方式来评估培训机构的教学效果,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总的监管模式应该是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包括全民族的,或者说每个人都共同的努力,促进这个市场的根本好转。

  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

就教育培训市场而言,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包括:

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规范教育市场,当前迫切需要政府及有关方面尽快制订与教育市场准入相关的法规、规章与政策,包括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尤其是对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提高对培训机构审批过程之中办学条件的限制标准,从师资、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考察,全面提升培训机构总体的办学水平,从组织和硬件上保证培训机构办学的质量。

要确保教育信息提供和披露的客观、真实和及时,加强政府对教育市场的监管,要尽快实行分类管理办法,规范学校的投资、经营与收费行为。

既要注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又要允许非政府的教育投资主体取得合理的补偿和回报。

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和资源流向教育事业和培训产业,加快人力资本、知识资本集聚的步伐,形成人力资源的国际比较优势。

  政府规模与市场规模之间存在着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

政府占用资源过多、干预面过大,制度机制的调节作用及其市场空间就将受到限制,有效竞争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政府与市场合理边界划分过程中,增强产权约束和取消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审批权,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措施。

产权约束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机会主义的萌生,迫使地方政府退出市场主体的地位。

而审批制的要害在于市场主体的行动要得到政府的批准却不是市场的认可,因此由政府审批改为市场准入,不仅能够抑制“寻租”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逐步完善市场竞争运行机制

  教育培训市场由三个层次组成。

第一层次由受训者和培训机构组成,它是培训市场最基本的层次,是培训市场的主体,主要由准备就业的学生、社会青年和欲应聘教师的人员等组成。

第二层次由受训者和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事业单位组成,它是第一层次市场的延伸,是培训效果的最终检验场所。

第三层次存在于国家培训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咨询委员会等组成的职业教育培训的中介组织之间。

它是培训市场结构的衍生部分,是培训市场的最高层次,其责任是为第一、第二层次培训市场提供导向和公共服务,维护第一、第二层次市场的正常运转。

进入市场后的政府与原来意义的“政府的角色”进行分离,政府的作用变现为:

作为投资者的政府-引导市场;作为管理者的政府-规范市场;作为消费者的政府-选择市场。

  五、政府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竞争秩序的维护者

  要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公平竞争是首要前提。

没有公平竞争,就谈不到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良好的教育培训市场的竞争应该是比较充分完全的、遍布教育培训的各个层面。

政府应该着眼于教育培训改革的各项具体目标和相应的社会效益,建立中介机构和信息服务系统,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这时政府应该成为教育服务的“总裁判”,无论是公立的,还是非公立的各种培训机构,均应受到鼓励从而公平地进入培训市场,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六、建立培训市场竞争机制的关键是调整四种基本关系

  这四种关系即受训者和培训机构的关系;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彼此之间的关系;培训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教育培训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关系。

调整方式就是引入竞争机制,调整的目标就是教育培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这时培训机构是一个能自我负责的市场独立体,自主公平地参加市场交换和竞争;企业和市场在政府的指导下对教育劳务购买,刺激教育的发展,培训机构为社会和市场提供受训者,以换取生存和发展的资源。

  七、加强宏观调控,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一)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

  一是要加快培训管理体制的改革,紧紧围绕提高素质这一基本目标,积极探索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沟通,建立多元化的教育培训市场体系,二是建立相对稳定的培训运行机制,强化培训技术含量,优化课程结构。

应着力培训内外环境,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效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要注重职业导向性,积极引导和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诱发用人单位对教育培训的紧迫意识,重视人才资本的开发,激发学习需求,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教育培训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是大势所趋。

为了实现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履行宏观职能,积极改进原有的管理方法,实现规范管理。

  1、从松散管理走向严格管理

  要统一教育培训市场的收费标准、办学期限,避免教育培训市场的无序竞争,要严格监控教育培训市场的课程质量,为奖励良好的市场信誉奠定基础。

  2、从单一管理走向多元管理

  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避免对教育培训市场的垄断性管理,要借助培训行业性协会的力量,利用行业协会的标准,加强培训行业职业的准入条件。

  3、从行政管理走向法制管理

  市场经济是高度的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教育培训市场在外部环境方面,它需要有一套健全的监管机制;在内部环境方面,它需要有高度的法制意识、自律意识。

  八、结束语

  将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和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自觉以法治教、以法兴教,将是21世纪教育培训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不仅要依靠行政力量管理、规范上海教育培训市场,同时还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上海教育培训市场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上海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使教育培训对上海的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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