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昌吉市人才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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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昌吉市人才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昌吉市人才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2

昌吉市人才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广泛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昌吉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昌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人才培养

第一条统筹推进各个层次和类别人才的培养。

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的不同特点,拓宽培养途径,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种类齐全、层次多样的人才培养体系。

(一)加强党政干部培养。

以能力建设为目标,组织实施党政领导人才队伍的理论和专业更新培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重视培养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无党派干部。

进一步完善党政后备干部人才储备制度,推进后备干部人才优胜劣汰,不断优化我市干部队伍结构。

(二)建设高素质企业管理人才队伍。

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战略决策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制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三)建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照《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用)》实施。

其他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其中,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经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理;一般人才需求计划由用人单位提出,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照“凡进必考”原则,通过公开招考形式办理。

以柔性等其他方式来昌吉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人才服务。

第三章人才使用

第六条各类人才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量才适用的原则,杜绝学非所用和混编混岗,以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人才潜能和作用。

第七条市直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新招录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必须先安排到乡镇站所和街道社区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制定。

在农牧区乡镇工作的,及时发放乡镇干部基层补贴。

第八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引进人才)获得自治州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奖项第一名或被评为自治州、昌吉市拔尖人才的,其职称评聘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单位可设立“特殊人才岗”直接聘用相应资格。

第九条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各单位的自身特点,实行全员聘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人专用。

人事部门制定并落实职称聘任相关暂行办法,把工作能力、素质业绩作为主要标准,实行职级挂钩,职称评聘分开的双轨制度,打破不合理的职称评定机制,营造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上岗的环境。

进一步拓展人才评价领域,继续做好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

全面推行职称申报人员个人材料公示制度和职称评聘预告制度。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评审多种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积极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学历提升教育。

凡获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位的,经组织批准,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并可报销相关学习费用。

凡报销学费,毕业后服务期限不满5年的,原则上调离昌吉市(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的除外)时,应先交回学费报销部分和所在单位的各类经济损失,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要分工做好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文化名人的储备工作,各类人才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才信息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及细则,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建立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制度,按照超前储备、跟踪考察、加快培养、适时使用的指导思想,实行动态管理;人社局和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梯次培养和传帮带制度;经信委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梯队培养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群机关中公务员要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即轮岗)。

公务员交流轮岗时,原则上首先考虑安排与其专业相近的岗位,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科级干部的交流按照《昌吉市科级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执行;一般干部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轮岗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市直部门如出现空缺岗位需要选调干部时,原则上从农牧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工作时间较长的基层优秀干部中选调。

第十五条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力度,不断改进人才市场的功能、设施,积极为人才流动和就业提供平台。

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的网络体系建设,尽快与全国各地人才市场信息联网,加速形成若干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人才信息聚集中心。

第四章人才激励

第十六条人才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组织推荐与群众公认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类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

奖励的各类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是在各领域成绩突出,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和人才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

奖励的重点向我市主导产业和基层一线倾斜。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每名市领导联系1名以上高层次人才,通过与专家交朋友、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学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解除高层次人才后顾之忧。

第十八条建立院士、博士后工作资助机制。

鼓励和支持园区和重点企业建立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发放一次性启动经费30万元。

工作站运行后,可视实际情况逐级申请审核,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为了更好的激励杰出人才及人才先进工作单位、个人,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置以下三个奖项:

(一)设立“昌吉市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市人才表彰的最高奖项,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奖励,每三年组织一次评选,获奖人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二)设立昌吉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奖,主要奖励在人才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三年组织一次评选,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三)设立昌吉市人才工作先进个人奖。

每三年组织一次评选,获奖人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主要奖励在人才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

以上奖项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市委人才办具体实施,奖金额度可随昌吉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适当上浮。

第二十条按照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不同类别,分别设立相应的人才奖项,由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推荐、上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后,在人才工作相关会议上进行表彰,对优秀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上奖项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评选条件标准: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昌吉市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人才及通过柔性流动方式为我市服务的人才,均可以参加优秀人才评选。

优秀人才的评选奖励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所从事工作领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产生广泛影响。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工作岗位上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果。

(四)在工作中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评选标准由人才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及人才工作的重点,在评选实施方案中予以细化确定。

第二十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相关人才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的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按照各人才管理部门制定的评选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党(工)委会议具体负责初步人选的筛选评审工作。

其中,在各评审委员会中,与所评选优秀人才相关的专业性权威人士不少于60%。

第二十三条市直相关部门按照申报人才工作奖励的种类采取部门和单位推荐、个人(单位)自荐等方式进行申报,并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各类奖项评选的具体负责部门。

第二十四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由承担评选任务的部门对推荐上报的人选和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筛选和实地考核,按照应评数量1.5倍以上的名额(单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产生建议人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对拟获奖名单在报纸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内,对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按有关程序确定最后表彰名单。

 第二十六条申报的个人和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受奖励的各类人才和人才工作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管理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的奖励称号:

(一)伪造事迹,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的;

(二)获奖后,违法违纪并受到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奖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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