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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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制度.doc

贵州省清镇市流长乡利民

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利民煤矿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目录

一、岗位责任制 4

二、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4

1.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4

2.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5

三、瓦斯超限的预防 7

四、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8

1. 瓦斯超限汇报流程 8

2.瓦斯超限后排放工作 9

五、瓦斯超限事故的追究 9

1、超限分级追查 9

2、超限分级追查原则 10

3、超限追查主要内容 11

六、瓦斯超限事故矿内处理规定 11

七、事故处理后的相关规定 12

附件:

1、瓦斯超限汇报流程图 12

附件2:

岗位职责 13

一、 监控员 13

二、 调度员 14

三、 瓦斯检查员 14

四、 跟班矿长科长区队长 14

五、 值班矿领导 15

六、 瓦斯超限处理会议内容 15

七、 技术负责人 15

附件3. 15

瓦斯超限处理登记表 15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责任制

1.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处理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通防副总 通防科长  安检科长

成员:

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及各区队主管队长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

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2.通防科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通风队、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监部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1.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2)、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4)、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5)、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6)、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2.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2)、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3)、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4)、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火药库、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9)、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10)、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11)、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未签字的。

 (12)、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瓦斯队长、通风科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13)、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14)、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15)、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16)、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17)、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18)、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19)、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2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2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2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23)、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24)、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及时填定对照表和牌板。

 (25)、跟班领导当班时,未对采掘作业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检查对照一次以上的。

 (26)、采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员、跟班矿长未及时将瓦斯传感器编号、对照时间、瓦斯深度等记入表格、未及时报监控室,出井后未用现场对照表和监控室对照表核对后签字的。

 (27)、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28)、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29)、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30)、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1)、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32)、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3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34)、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35)、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36)、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三、瓦斯超限的预防

  1. 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监控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2.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3.生产技术科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4. 施工单位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倾角变化较大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5.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

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

  6. 加强瓦斯检测工作。

通风队要确保通风效果,杜绝瓦斯超限。

  7.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8.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

瓦斯探头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必须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班、队长的责任。

  9. 凡井下局扇停电、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10. 机电队、通风队必须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及各种监测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四、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

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瓦斯检查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

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队要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漏检、假检。

1. 瓦斯超限汇报流程

  监控中心、瓦斯超限地点知情人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向矿调度室做汇报,监控中心并做好详细记录;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结合瓦斯超限地点生产实际情况,简单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做好记录,并向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值班矿领导、通防副总、通防科长汇报,并通报通防科、安检科值班人员做好记录;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立即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调度室、通风科队值班室进行汇报,并做好现场情况记录。

 

2.瓦斯超限后排放工作

 

(1)、瓦斯超限浓度不大于1.5%时,由瓦斯超限地点的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队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瓦检员做好现场排放瓦斯工作记录。

 (2)、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5%~3.0%时,由通风队值班人员口授排放瓦斯措施,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队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值班人员、瓦检员做好排放瓦斯工作记录。

 (3)、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以上时,由通防科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并经通防、机电、生产、调度、安检等有关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统一指挥,通风队及超限地点相关区队负责排放瓦斯具体工作。

五、瓦斯超限事故的追究

  当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矿值班领导要及时组织通防科、通风队、安检科、生产技术科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瓦斯检查员、爆破员、安全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

1、超限分级追查

 (1)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科队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干部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主管的分工及时向生产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

2、超限分级追查原则

 (1)、一级事故: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2.0%(含2.0%)时,矿内由矿长主持、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分管领导、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和县安监局备案。

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矿外由市安监局指导县安监局组织集团公司进行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报市、县安监局备案;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市安监局组织县安监局、集团公司进行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煤监机构等比照事故予以查处;

 (2)、二级事故:

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2.0%时,由矿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分管领导、值班领导、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和县安监局备案。

 (3)、三级事故:

瓦斯超限浓度达到0.8%~1.0%(含1.0%)时,通防副总或分管领导值班领导4主持,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4)、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约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5)、调查结束后,有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3、超限追查主要内容

 (1)、瓦斯超限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分析(措施漏洞、管理漏洞、措施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经验总结。

 (2)、因地质条件变化等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主要分析超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做好追查记录,记录内容有:

日期、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瓦斯超限事故的经过、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分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经验教训总结。

 (4)、经追查分析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后,相关责任人、相关单位主管一周内需到通防科进行瓦斯治理工作内容学习,学习后有心德体会,并以文字形式报通防部存档。

 

六、瓦斯超限事故矿内处理规定

  1、本管理责任范围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免去责任科队长职务,并罚款3000—5000元。

  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3000—5000元,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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