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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通行证考试资料

机场通行证考试资料

政府主管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是首都机场地区航空保安的主管当局

(1)禁止携带的物品主要包括: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械、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火柴、酒精、油漆、烟花爆竹)、腐蚀性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各类刀(工)具等(详细内容见附件2);

(2)限制携带的物品主要包括:

允许携带容器容积不高于100毫升的液态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

(3)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工具进入控制区的,须按照《首都机场控制区危险工具器材携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的,须按照《首都机场控制区大宗液态物品运送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通行证种类及内容

通行证按照使用对象及使用期限分为一类通行证、二类通行证、三类通行证、四类通行证。

持三、四类通行证出入机场控制区须由专门陪同人员进行全程引导陪同。

1.一类通行证

(1)适用对象:

a.适用于在首都机场控制区长期工作并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

b.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维保、商务租赁等合同的合约商工作人员,同时该工作人员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c.机场联检单位国家公务员;

d.驻场武警部队在编人员

;e.各国驻华使馆大使夫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处代表夫妇和外交人员。

(2)适用期限:

有效期1年以上,2年以下,每年审核1次。

在首都机场控制区长期工作的人员以适用对象与驻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合约商工作人员以与驻场单位签订的合同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境外人员以就业证的期限为准;武警在编人员以其服役期限为准;各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以外交官身份证的期限为准。

2.二类通行证

(1)适用对象:

a.适用于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保障、机场联检、施工维修等工作在试用期、实习期内的工作人员;

b.临时来京人员和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下维保、商务租赁等合

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重新接受证件查验和安全检查

(一)管理原则

1.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

在实行分级管理工作中,证件管理部门、通行证使用单位、通行证持有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各负其责,严格执行,自觉遵守

2.通行证的申请办理实行“通行证专办员”制度,通行证使用单位须明确指定专人为本单位通行证专办员,具体负责通行证的申领工作。

(二)分工及职责

1.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是通行证的主管单位,

北京首都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支队是通行证的查验机构

.陪同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持有首都机场控制区一、二类通行证的工作人员;

(2)熟悉首都机场运营流程,在通行证使用过程中,没有违规使用记录。

2.陪同人的责任:

(1)核对陪同对象的身份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一次性通行证专用介绍信》,并负责引导陪同对象到证件管理部门为其申请

(2)全程引导陪同对象,切实保证陪同对象在可监管范围内活动

(3)向陪同对象讲解通行证使用的相关规定;

(4)对陪同对象在控制区内的活动和通行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发生陪同对象携带违禁品、损毁破坏安防设施、超越授权区域范围活动等有可能危害空防安全的行为。

如发现陪同对象有危害航空安全意图和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

通行证持有人使用通行证,应与申办事由相符;

违规处罚:

(1)从事与申办事由无关活动的,暂扣其通行证7日以上、15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2)利用通行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其它严重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的,注销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3)通行证持有人使用控制区通行证半年内未超过10次的,证件管理部门应通知其单位将其通行证收回,并交证件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一、通行证的规范使用

《控制区证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至六十五条规定,通行证持有人使用通行证,应遵守以下规定:

(二)通行控制

1.通行证持有人应按通行证授权区域通行;

违规处罚:

进入XX区域、通道的,应对其进行暂扣通行证7日以上、15日以下的惩罚,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2.持三类通行证人员出入机场控制区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3.通行证持有人应在通行证有效期限内使用通行证;

违规处罚:

使用本人过期通行证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三)安全检查

生物识别门禁系统

不按规定佩带通行证的,查验人员可对其进行现场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2.通行证持有人在通过设有生物识别门禁系统的通道时,应按照查验人员的要求主动配合验证及人像识别检查

违规处罚:

通过装有面像识别系统的通道时,须正脸

面对镜头,保证人脸影像占屏幕宽度大于三分之一,如眼镜有倒影,应摘下眼镜配合检查;

3.通行证持有人应主动接受验证人员的查验,进入隔离区时,应接受安全检查;在2人以上同时通过时,应逐一接受查验;

违规处罚:

(1)不主动刷卡验证,查验人员可对其进行现场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2)不刷卡验证、拒绝查验人员查验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3)强闯控制区、与查验人员发生冲突情节严重的,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逃避安检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注销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日常保管

1.通行证持有人应妥善保管通行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通行证;

违规处罚:

(1)因保管不善致使本人通行证被盗用或者冒用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2)将通行证借与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通行证、涂改通行证的,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的,注销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2.通行证持有人发现通行证遗失、被盗时,应在24小时内向证件管理部门报告。

违规处罚:

(1)因保管不善,遗失本人通行证的,给予批评教育;

(2)发现通行证丢失、被盗,在24小时内未向证件管理部门报告的(领取补办通行证之日起执行),暂扣其通行证7日以上、15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二、陪同人的规范行为

(一)陪同人应对陪同对象的身份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由本人亲自到证件管理部门为陪同对象申请办理;

违规处罚:

(1)申办时未对陪同对象身份进行核对的,取消陪同资格,暂扣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并通知其单位;

(2)申办时陪同人本人不到场或由他人代替为陪同对象申办三类通行证的,取消陪同资格,暂扣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并通知其单位;

(3)擅自涂改一次性介绍信的,注销通行证,取消其办证资格,并通知其单位。

(二)陪同人应全程引导陪同对象,切实保证陪同对象在可监管范围内活动;

违规处罚:

(1)未进行全程引导和陪同的,取消陪同资格,暂扣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并通知其单位;

(2)陪同期间,因未对陪同对象有效监管,导致陪同对象在控制区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注销通行证,取消其办证资格,并通知其单位。

(三)陪同人应向陪同对象讲解通行证使用的相关规定;(四)陪同人应对陪同对象在控制区内的活动和通行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发生陪同对象携带违禁品、损毁破坏安防设施、超越授权区域范围活动等有可能危害空防安全的行为。

如发现

陪同对象有危害航空安全意图和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规处罚:

(1)因未履行空防安全培训和监督责任,致使通行证持有人发生影响空防安全一般性事件的,取消陪同资格,暂扣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并通知其单位;

(2)明知陪同对象在控制区内有违规行为或有危害航空安全倾向,故意隐瞒事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上报的,注销通行证,取消其办证资格,并通知其单位。

 

门禁分类:

证件查验门禁

此类门禁点位的授权由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处负责管理。

区域控制门禁

是指隔离区内、根据证件区域划分、实现不同区域之间通行控制的门禁点位,主要包括远、近机位进、出港登机口门禁

廊桥固定端门禁,航站楼内通勤保障路由与机坪及行李分拣厅连通路径上的门禁。

此类门禁点位的授权由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处负责管理

弱电小间门禁

是指用于控制航站楼各弱电小间进出的门禁点位。

此类门禁点位的授权由首都机场股份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管理。

.物业门禁

除以上四类门禁点位以外的各门禁点位。

其权限由首都机场股份公司航站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控制区门禁的规范使用

在通过无人值守的门禁通道,通行证持有人应逐一刷卡验证,通过后及时关闭通道门,防止他人尾随;通过后不及时锁闭通道门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单位;

本人未刷卡验证,尾随其他持证人通过门禁通道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单位;

2.通行证持有人严禁使用他人通行证或为他人刷开门禁;严禁带领XX的人员通行门禁通道;

使用他人通行证刷开门禁、为他人刷开门禁、带领未

经授权的人员经门禁通道出入控制区的(特别规定除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三类通行证持有人通过无人值守的门禁时,由陪同人负责刷卡验证、逐一放行;

4.通行证持有人不得故意损毁、破坏门禁系统;不得

以任何方式妨碍门禁系统的正常使用;

故意损毁、破坏门禁系统,妨碍门禁系统正常使用的,

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承运航空公司值机人员或地面代理服务人员只限为本航空公司或代理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刷卡通行,通行后负责及时关闭门禁;

6.通行证持有人在使用门禁过程中,如发现在授权范围内无法正常使用或门禁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应及时向航站楼运行管理中心(TOCC)报告。

.安全线门采取消防电磁锁闭及物理锁闭的措施,日常均为锁闭状态,严禁通行或开启,遇有火灾等灾难时开启供人员疏散逃生使用;

液态物品主要包括:

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

二、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须知

1.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时需走指定路线。

航站楼内仅限于指定的专用工作人员通道,飞行区限于1至5号通道;2.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必须指定专人运送;3.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须将运送人员信息、被允许运送物品的实物图像提前向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填写物品运送清单,加盖“液态物品运送专用章”;

4.进入控制区时,需携带《大宗液态物品运送清单》,经安检人员核对运送人员及物品的备案情况,并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5.运送易燃易爆(如汽油、机油、润滑油、清洁剂等)、超规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其单位必须与首都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保证所运物资包装符合安全规范。

携带工具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具携带证,提前填写并携带《危险工具登记表》,并主动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核对。

安检人员按照《危险工具登记表》填写内容逐一核对携带危险工具的种类、数量。

如核对相符,则由携带者本人当场在“携带人签字栏”签字。

填写完的“危险工具登记表”由安检保管;如核对不相符,不能放行,令其修改或重新填写。

对于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正常耗损的工具、物料,携带人应在危险工具携带登记表中声明,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残破工具(如断裂刀具、锯条等),工作完毕后带出机场控制区。

稀料、油漆等液态易燃易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耗,出控制区时需将全部容器带出,由安检人员再次核对。

此类物品不得在航站楼内停留超过24小时。

氧气瓶、乙炔、焊条等易燃易爆品(非液态,用于动火施工)进入控制区,除需使用工具携带证进入,还需出示当日动火证,安检人员按照《动火证申请表》填写内容逐一核对动火人姓名、单位名称、动火时间,且此类物品不得在航站楼内停留超过24小时

携带工具出控制区需由进入点返回,再次接受安检人员逐一核对。

如核对相符,安检放行,《危险工具登记表》由安检收存备案;

如核对不相符且携带人员不能合理解释的,安保分公司应扣留其工具携带证。

如没有经过检查擅自携带工具离开机场控制区的,安保公司及时通知制证部门,由制证部门对责任单位提出警告,发生此类情况两次(含)以上的,取消其工具携带证使用资格。

在正常情况下,携带工具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连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如确需超过24小时的,由单位负责人提前在《危险工具登记表》上签字注明;若实际使用超过规定时限的,安保公司可扣留其工具携带证并移交制证部门,待使用部门向制证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工具使用情况,在没有造成空防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制证部门可酌情返还其工具携带证。

伪造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办、补办、变更、延期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通行证的,注销其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空防安全行为规范

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持有人在首都机场工作期间,应遵守以下空防安全行为规范:

1.通行证持有人在工作期间,应做到遵纪守法,维护首都机场的秩序和稳定。

违规处罚:

(1)通行证持有人在工作期间,因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控制区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应将通行证收回,并交证件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2)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期间的,注销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3)通行证持有人威胁空防安全和扰乱机场秩序的,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通行证持有人利用通行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的,注销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2.通行证持有人在申办通行证时应保证其所提交的申办材料的真实有效。

违规处罚:

伪造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办、补办、变更、延期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通行证的,注销其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3.通行证持有人进入控制区,严禁夹带或藏匿违禁物品、限制携带物品。

违规处罚:

进入隔离区时,夹带、藏匿违禁物品、限制携带物品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4.通行证持有人禁止在非控制区与控制区之间传递物品。

5.通行证持有人不得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工作无关的航空器,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核准,现场决定是否准予进入航空器。

违规处罚:

擅自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工作无关航空器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6.通行证持有人以旅客身份乘坐航班时,应按照从旅客安全检查通道接受安全检查。

7.通行证持有人不得利用工作人员身份帮旅客捎带物

品进入控制区。

8.航站楼内发现的无人认领行李或其他可疑物品,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等候专业人员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到场前,协助维持现场秩序,避免旅客或无关人员碰触可疑物品。

9.航站楼内工作人员发现有无关人员在无人值守的区域、登机口、机坪、安检等重要部位长时间滞留、徘徊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此外,当场内驾驶员出现严重的场内交通违章行为后,除通过《首都机场机坪交通安全违章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简称场内驾驶员“12分制”)对违章人员场内驾驶证进行记分处理外,还需通过《首都机场控制区证件违章记分标准》对该人员的控制区证件予以记分处理。

飞行区内步行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机坪内人行步道行走。

对于未设人行步道的车行道,步行人员应该朝向车流的方向,沿车行道道肩行走。

若车行道未设道肩,步行人员应沿着车行道边侧行走。

禁止任何工作人员徒步穿越滑行道。

违反以上规定的,记3分。

(二)工作人员在飞行区内驾驶车辆禁止超速行驶。

1.首都机场飞行区内道路交通实施分区限速管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驾驶车辆超速50%以上的,对场内驾驶证记4分;同时,对控制区证件记5分。

驾驶车辆超速100%以上的,对场内驾驶证记12分,并注销场内驾驶证;同时,对控制区证件记10分。

(三)直接责任原因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对场内驾驶证记6分,暂扣驾驶证1个月,同时对控制区证件记5分。

(四)工作人员在飞行区内驾驶车辆不得与滑行或被拖行的航空器抢道行驶。

1.车辆行驶应按照下列规定,避免与航空器发生抢行:

(1)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车辆均必须让路予航空器;

(2)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必须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如

(3)当航空器人工引导入位时,严禁车辆从协调人员与航空器之间穿越。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设置在车行道与滑行道交叉的地方,标注车辆避让飞机的安全位置,标志包括停止线及“STOP”文字工作人员在飞行区内驾驶车辆与滑行或被拖行的航空器抢道行驶造成航空器或航空器牵引车刹车的,对场内驾驶证记12分,并注销驾驶证,同时对控制区证件记10分。

工作人员在飞行区内驾驶车辆与静止的航空器发生刮蹭的,对场内驾驶证记12分,并注销驾驶证,同时对控制区证件记15分。

工作人员在跑道运行期间,驾驶车辆XX进入跑道敏感区的,对控制区证件记10分。

工作人员在跑道运行期间,未经空管许可,人员步行或驾驶车辆进入跑道、主滑行道、快速脱离道的,对控制区证件记20分。

工作人员在无跑道区域授权进入跑道区域的,对控制区证件记20分。

工作人员XX驾车进入滑行道的,依据《首都机场机坪交通安全违章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31条,记4分,驾驶证暂扣1个月。

工作人员XX驾车进入跑道的,依据《首都机场机坪交通安全违章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38条,记6分,驾驶证暂扣2个月。

(一)对个人的处理

1.批评教育;

2.暂扣通行证;

3.收回通行证;

4.注销通行证;

5.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二)对单位的处理

1.责令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申办单位办理通行证;

4.变更申办单位办证资格;

5.取消申办单位办证资格;

6.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通行证7日以上15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一)进入XX区域、通道的;

(二)从事与申办事由无关活动的;

(三)发现通行证丢失、被盗,在24小时内未向证件管理部门报告的(领取补办通行证之日起执行)。

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一)不刷卡验证、拒绝查验人员查验的;

(二)进入隔离区时,夹带、藏匿违禁物品、限制携带物品的;

(三)使用本人过期通行证的;

(四)因保管不善致使本人通行证被盗用或者冒用的;

(五)在通过无人值守的门禁通道,通过后不及时锁闭通道门的;

(六)本人未刷卡验证,尾随其他持证人通过门禁通道的;

(七)擅自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工作无关航空器的。

氮气瓶和放水设备以及非动力电源车、都放在机场近机位设备区;六级及六级以下高梯放在近机位设备区小型工作梯;六级以上大型工作梯和尾撑杆放在高梯、尾撑杆专用摆放区

托盘/拖斗的停放地点:

托盘集中摆放区锥筒停放地点:

锥筒设备栏集装箱停放地点:

集装箱集中摆放区

工作人员擅自挪用或占用、移动其他单位生产保障设备设施的,及工作人员在保障作业结束后,须将设备回收至划定区域内,须固定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有效固定。

对控制区证件记2分。

严禁在客机坪上清扫货运车辆。

外来物:

在飞行区内,任何可能危及航空器地面运行安全的物体,如石块、金属器件、胶带、塑料制品、报纸等,称之为外来物,也就是FOD(ForeignObjectDebris),通俗讲就是飞行区中的垃圾。

工作人员在保障作业中遗洒外来物,且未及时进行清理的,对控制区证件记2分。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禁止在飞行区指定区域外进行清洗车辆。

1.飞行区内指定车辆清洗地点为:

西区博维车辆维修中心(801机位北侧)。

2.工作人员在飞行区内未经批准,在指定区域外清洗车辆的,对场内驾驶证记4分,同时对控制区证件记2分。

机位适用性检查

(1)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①机位是否清洁;②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③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④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泊位引导系统监控(目前仅限T3区域)

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

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

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

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a.待航空器入位停稳、轮档摆放完毕,并由戴耳机的机务人员给出“可以摆放”的手势后,进行安全锥筒的摆放。

应在航空器机头前、机尾后、两侧大翼翼尖外侧以及每个发

动机前端各1.5米处摆放一个安全锥筒。

(“发动机”仅指安装在航空器大翼上的发动机。

其它如MD-11的第二个发动机则不包含在此列)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控制区证件记2分。

(1)各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机务单位可在首都机场飞行区特定区域内进行航空器发动机冷转测试、慢车测试以及大车测试。

(2)允许航空器试车作业的区域:

试车坪:

西区试车坪位于Z9滑行道的南端;东区试车坪位于M坪。

维修坪:

M01-M10机位。

(3)禁止在上述区域外进行任何类型的试车作业;除试车坪外,其它试车位仅供航空器发动机冷转测试和慢车测试。

2.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

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3.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控制区证件记3分。

每年仅允许于3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间,在飞行区机坪(旅客廊桥活动区除外)进行防水作业。

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控制区证件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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