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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4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1—15题,每题2分,共30分。

51.答案:

BC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题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尽管合同无效,蓝天公司仍有权主张约定的工程价款,A选项错误。

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故BC选项正确。

蓝天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该优先权是法律为了担保承包人价款请求权作的特别规定,但并不是债权本身,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52.答案:

CD

解析: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定作人甲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经过丙加工厂的同意,至于需经过乙公司的同意,更是没有法律依据,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虽然主合同解除,但担保人的责任并没有当然消灭,此时担保人对于主合同债权的担保责任转为对债务人解除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担保,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53.答案:

BD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题后发现的3万元,因乙放弃继承,完全由丁依据法定继承取得,因此先由丁偿还3万元,A选项正确。

不足部分,乙的继承人在乙继承甲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

丙和戊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戊并不直接对己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54.答案:

BC

解析:

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A项正确。

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B项错误。

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C。

55.答案:

ABD

解析:

《物权法》第70条规定可知,甲乙丙之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故A项正确。

《物权法》第77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故B项正确。

《物权法》第83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资格,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74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D项正确。

答案为ABD。

56.答案:

BCD

解析:

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A项错误。

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因此,BC选项正确。

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57.答案:

CD

解析:

本题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形。

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

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

58.答案:

BCD

解析: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乙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只能由甲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A选项正确。

违约方继续履行已将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因此不得再要求继续履行,BCD选项错误,当选。

59.答案:

A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路障,因此对黄某的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错误,当选。

甲公司设置的明显警示标志被王某移走,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受损害,因此王某对黄某的损失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王某只有14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王某的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BD选项错误,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题中李某撞伤黄某,属于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题中李某为避免掉入深坑而撞伤黄某,属于紧急避险,而且只造成黄某轻伤因而不属于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黄某损失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当选。

60.答案:

BD

解析:

本题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6条规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本题中,虽然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备案登记的生效要件,但张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交纳首付款,而甲公司也已经接受,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因履行行为而生效。

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应构成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61.答案:

AB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甲醛超标则说明交付的红酒柜不符合一般的质量标准,商场应承担违约责任,A选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第170条规定: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因此商场可以决定试用期间,B选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张某没有做出表示,视为购买,C选项正确,不当选。

试用期的买卖,合同订立权由试用人享有,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免费使用标的物,不负支付使用费的义务,D选项错误,当选。

62.答案:

AB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软件著作权应由二人共同享有,A选项正确;两人应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B选项正确;老王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小林将该软件出租,但小林应将出租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老王,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63.答案:

ABD

解析: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歌星乙使用甲的曲子应当经过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A选项正确。

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根据本条规定,音像公司丙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故B选项正确。

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广播电台丁播放时可以不取得甲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C选项错误。

第42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故网站戊应当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选项正确。

64.答案:

BCD

解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移,人身权利不能转移给继承人,故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可见,保护期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故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故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65.答案:

AD

解析:

《专利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可见,专利权的共有人在没有约定时,可以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A选项正确。

第19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可见,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是可以而非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因此,B选项错误。

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可见,并非“必须先向中国申请专利”,而是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C选项错误。

根据法条的规定,只有发明、实用新型才适用保密审查制度,外观设计不需保密审查。

因此,D选项正确。

66.答案:

ACD

解析:

《专利法》第48条第

(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可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只能针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强制许可,A选项错误,当选。

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根据本条规定,B选项是正确的,不当选。

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第58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D选项错误,当选。

67.答案:

CD

解析: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A选项承租人乙在接到通知后第20日才表示购买,已经过了期限,不能再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了,A选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丙取得了房屋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D选项正确。

68.答案:

ABCD

解析:

甲将乙奶牛毒死,造成乙财产损失8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得以免除,甲乙之间不得告发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有效,因此,该协议为部分无效合同,因此AC选项错误。

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B选项错误。

因为甲乙之间关于赔偿8万元的约定有效,因此乙没有不当得利,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全选。

69.答案:

ACD

解析: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变更发生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情事变更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70.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题中张某是在6个月内提出的异议,因此ABD选项正确。

根据以上解释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C正确。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71.答案:

AB

解析:

《证券法》第60条规定: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16条第

(一)项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由此可知,A选项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已降至5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6000万元的最低限额,所以A选项正确,应当选。

第16条第2款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由此可知,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所以B选项正确,应当选。

C选项中公司只是最近一年亏损,而不是连续两年连续亏损,所以不能暂停债券上市交易,不应当选。

批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和暂停债券上市、终止债券上市的机构是证券交易所,而不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以D选项错误,不应当选。

72.答案:

BD

解析:

《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113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故A选项完全符合该两个法条的规定,不当选。

第100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38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可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是股东大会,故B选项违法,当选。

第11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由这两个法条可见C选项合法,不当选。

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可见,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只是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D选项违法,当选。

73.答案:

ACD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可对李某进行抗辩,故A选项当选。

B选项不当选。

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本题中,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李某,由于甲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抗辩,故可以拒绝向持票人程某付款,C选项当选。

第17条第

(一)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故D选项当选。

74.答案:

AB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故A选项正确。

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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