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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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迫切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大力发展合作社,既是当前农村公共管理中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农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所以必须从一开始就重视内部控制。

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工作的现状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现状;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一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解决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依托力量。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确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其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表现在内部控制方面。

从合作社短短的发展历史看,内部控制始终是合作社发展的薄弱环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没有内部控制制度

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应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多数合作社都有章不循。

现金收支管理混乱,有些合作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项目记录不全;账薄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实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财务审核不严谨,实行一人审批,集体决策无法落实。

会计档案管理不到位,许多合作社没有设置专门的场所存放会计档案,导致会计资料无法集中管理。

因没有完整的帐务记录,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

一些合作社连最基本的股权登记制度都没有,不发给社员股票权证,社员的利益从形式上得不到保障。

大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账簿,只有内部收支流水账。

外来的原始凭证和自制的原始凭证过于简单,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表现为支出没有正式发票、白条人账普遍、缺少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收款不开统一收据、收入不及时人账等。

甚至有的合作社存在伪造原始凭证现象,使得会计信息反映滞后、虚假。

在会计核算方面,绝大多数合作社不能结合自身业务的特殊性设置内部科目,不能准确恰当的反映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根本没有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无法起到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作用。

这些都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二)财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专业知识缺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文化少,整体素质不高,年龄大,大多为兼职人员。

有些多年末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也上岗,未按规定做账,会计核算不全面,做帐不及时准确,存在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

在向某些不懂财会知识的理事长提交会计资料时,财会人员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财务建议。

合作社某些领导在选择财会人员时,凭关系或喜好决定,将素质低、不懂财务的亲戚家属安置在财会岗位。

随着领导层的更替,财会人员更替频繁,财务移交不及时、手续不规范,并且此现象极为普遍,这也为以后的会计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三)财务公开不规范

多数合作社财务实行了一定形式的公开,但不少合作社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都很不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不力。

财务公开项目设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开内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细化不够。

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没有经民主监督小组审核,甚至虚假公开。

对群众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

(四)财务违规问题普遍

由于尚无法律对合作社财务违规做出详细的规定和处罚,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帐、明细账,未能如实登记和反映合作社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对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用。

仅有收入、支出的内部进出“流水账”,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支出没有正式发票,以“白条子”入账;收款不开统一收据,不及时人账。

甚至个别合作社在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非法取得或伪造变更原始凭证。

审计时不交账本、会计退位时不移交账目,财务混乱的现象缺乏有效控制。

(五)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

部分合作社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

有些合作社财会人员由合作社领导的亲戚家属担任,这就使会计工作失去了对合作社领导的财务监督和约束作用。

加上财务报告公开内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员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洁领导有可乘之机。

同时,一些财会人员为了保住饭碗,对领导的经济违规行为不予监督揭发,滋长了部分领导的犯罪心理。

二、农村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载体地位须进一步加强

当前农村合作社虽然作为农村社会重要的管理载体,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化体制还不完善,几千年来的宫本位思想还未扫清,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载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

从而造成农村合作经济的不健康发展。

(1)1.地方政府有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

因此,在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下建立的各种农村合作社,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服从于地方政府的要求,在发展的方向、速度、形式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偏好。

农民的许多联合与合作,经常以非正规组织的形式存在,一旦要正规化,就得挂靠政府的某个部门,为自己找一个行政上级。

大部分农民组织被迫以较高的成本取得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以失去独立来换地方政府的保护或者获得地方政府权利资本的支持,最终农村合作社失去了独立性甚至偏离了合作制的方向。

(2)2.“求政绩、求发展、求利益”的压力使地方政府很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行为,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强行发展农村合作社,往往造成合作只有徒有其表,而无实质性内容。

农村合作社只作为政府的政绩工程而搞的红红火火,而没有真正起到为老百姓服务的作用。

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十分普遍,在这种背景下,大多数农民失去了合作的积极性,只是简单的被动应付。

(二)桥梁和纽带作用须进一步发挥

农村合作社上接政府,下连农户,在政府和农户之间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很好的服务了政府和农户,在农村公共管理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农村合作社是市场中企业组织的一种替代形式,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特殊经济组织。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社有企业化发展趋势。

(1)1.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化发展。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而不得不大量融资,但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有资本增加远远不能满足融资增加的需要。

为适应资本市场的这种变化,合作社为解决资金问题便引入了股份制,从而出现了合作制中的股份化倾向,即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虽然不同于传统合作组织的集资方法,但它仍然具有合作组织性质。

(2)2.追求营利的企业化行为。

传统合作社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为社员实行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

但是同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合作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进而迫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注重效益,提高盈利水平。

这是因为:

第一,在市场竞争中,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存在亏损的市场风险,这就决定了合作组织的经营者,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应尽可能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弥补可能的亏损。

第二,企业成长有两种:

内部成长和外部成长。

用积累盈余扩大再生产即为内部成长,合作经济组织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追求利润是合作组织内部成长的压力使然。

第三,由于现代合作组织中引入了多元化的资本,有些资本实行了公司等企业资本的经营原则,必将影响到全部合作组织的资本。

同时,贷款偿还和利息支付的压力也迫使合作组织追求营利。

总之,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社也需不断地发展、革新,合作经济组织要存在、发展就必须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这就要求合作组织要有利润和积累,农村合作社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的考虑,就会在利益取舍中不能充分考虑政府和农民的利益,从而弱化了桥梁纽带作用。

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人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2、.建立健全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人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

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3、.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4、.建立健全存货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人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5、.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进行一次全面地盘点清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7、.建立健全借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规范会计工作流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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