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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资料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1

2.普通话基本知识………………………………………………………5

3.规范汉字基本知识……………………………………………………7

4.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义…………………………………8

5.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公文常见的误用符号现象……………………10

6.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口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基本知识

★什么是普通话?

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这里的“普通”不是“普普通通”之意。

而是“规范、标准”之意。

 

普通话是汉民族的共同语,是规范化的现代汉语。

共同的语言和规范化的语言是不可分割的。

没有一定的规范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共同。

普通话的规范指的是现代汉语在语音、语汇、语法各方面的标准。

 

★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推广普通话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的凝聚力。

 

★推广普通话的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 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政策。

 

方针:

“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政策: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

 

 

★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和基本措施。

 

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是:

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本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

 

“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是面向部门和地区普及普通话工作的科学管理方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依据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语水平测试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保证推广普通话及普通化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每年一度的推普周以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工作。

★什么是汉民族共同语

汉民族共同语的产生年代还不能说得很确切,最晚在上古的夏商周和春秋时期就产生了。

当时的民族共同语叫“雅言”,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

明清时代的汉民族共同语叫“官话”。

“官话”最早用于官场,后来也流行于民间。

民国时期汉民族共同语叫“国语”。

新中国成立后汉民族共同语叫“普通话”。

汉民族共同语是在北方方言的基础上形成的。

 

★普通话等于北京话吗

普通话是汉民族的共同语,而北京话只是诸多方言中的一种。

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指的是以北京音系为标准音,即北京话的声母、韵母、声调系统,而不包括北京的土音;同时,普通话也不包括北京话中的土话。

★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应坚持的基本思路。

 

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党政机关、新闻传媒和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通过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基本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的体制和机制,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是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应坚持的基本思路。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是:

 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规范汉字基本知识

★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

不过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一共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准。

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加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

★规范汉字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1.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该表共收简化字2235个)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该表实际淘汰异体字1027个)

2.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该表共收字7000个)

3.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

(共更改地名生僻字37个)

4.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规范汉字是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义

★为什么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作和信息载体,在维持和协调社会生产和生活方面有基础性作用。

我们在2010年以前要实现如下奋斗目标:

制定并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行业的工作人员,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社会用字混乱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达到较高的规范水平;汉语拼音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扭转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建立起有效的中文信息处理的管理制度,做到凡面向社会推广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均经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方面的审查认定。

    因势利导推动城市发挥自身优势率先实现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不仅有利于城市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也将对周边地区产生积极的辐射作用,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如期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举足轻重。

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党政机关、大众传媒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是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思路。

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现新世纪目标,需要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和全面准确的衡量,必须以“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为基本的工作措施。

为此,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涉及的范围和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城市评估涉及的范围:

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

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

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普及普通话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措施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师范学校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社会用字管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公文常见的误用符号现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规定,公文序号为:

第一个层次是汉字数字加顿号,例如“一、”;第二个层次是括号中包含汉字数字,例如“

(一)”;第三个层次是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例如“1.”。

据此,写成“1、”“2、”“3、”等是错误的。

这是常见的误用情况,应注意改正。

另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年份要写在六角括号内,例如“京语办发〔2008〕12号”。

但是常看到有的文件把六角括号写成方括号,例如写成“京语办发[2008]12号”,这种情况也应当予以纠正。

公文文末成文时间书写不规范,也是一种常见的差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规定,公文文末的成文时间要用汉字数字来书写。

例如“2008年12月28日”应当写成“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应当注意,其中的汉字“〇”不要写成阿拉伯数字“0”。

有的公文把“二〇〇八”写成“二零零八”,也是不对的。

“二〇〇八”是一串没有数位的数字,要用“〇”,不用“零”。

“零”用于出现数位的一串汉字数字中,例如“三千一百零六”中,出现了数位“千”“百”,因此应当用“零”。

 

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口号

1.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社会用语用字

3.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

5.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6.推广普及普通话,靠你靠我靠大家

7.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8.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9.推广普及普通话,为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10.大力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共塑城市文明新形象

11.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12.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

13.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14.文明语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话融汇东西南北情

15.大力推广普通话,创设投资好环境

16.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普及普通话

17.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营造共有精神家园

18.开口请讲普通话,提笔就写规范字

19.普通话同青春携手,文明语和时尚并肩

20.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21.普华夏之声音,通天下之语言,话中华之文明

23.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

24.说好普通话,沟通你我他;使用规范字,方便千万家

26.普通话是我们的校园语言

27.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

28.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29.服务说好普通话,情暖顾客心欢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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