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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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4号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

 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4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会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

重要项目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要求编制。

  对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省计委负责审定建筑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省建设厅在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省计委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凡超过总规模的,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由省计委核定。

  第十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在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只列单项工程内容、投资额的,需另单独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地点和按规定重新审核建设规模。

三、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

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建设标准定额。

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制订、修订本省建设标准定额。

  (三)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中“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

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查费用在省计委统筹安排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总概算由省计委组织审核,省财政厅参加,最后由省计委确定。

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五)省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先委托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

  第十二条 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核,省计委参加。

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年度计划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提出经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管理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拨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二)要求,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部分拨款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向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投入达到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决算

  

(一)省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决算工作。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要报省财政厅审核。

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五、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省计委负责监督检查省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省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

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省财政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

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执行。

  (四)省财政厅要按《预算法》规定加强对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六、责任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

如属工程部分发生超投资,由包干企业承担全部超支工程款。

违反合同规定或故意拖延的,由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设计和施工资质。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

附件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总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拟建地点,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的全称及承担可行性研究的资格证书编号。

  

(二)研究工作的依据及研究工作概况

  1.列举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名称、文号、日期。

如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厂址选择勘察报告、有关生产性试验报告、经批准的资源勘探报告、技术引进项目的考察及询价等文件、资料。

  2.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审批意见。

择要复述项目建议书的要点及审批意见,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列举其研究结论及提出的问题。

  3.研究工作概况:

建设方案与建设规模,厂址概述,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及分析,项目实施进度建议,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建议。

  (三)研究结论

  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结果,提出对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抗风险能力和研究结论。

  二、项目背景与发展概况

  三、市场需求预测与建设规模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工程技术方案

  六、环境保护

  建设地点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绿化,环境监测(有环境监测要求时,对监测目标、方法作简要说明),环境保护所需费用估算,环境影响评价。

  七、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八、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估算依据及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额,包括:

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建设期借款利息、汇率变动部分等动态投资)和流动资金;

  (三)工程投资构成分析;

  (四)资金用款计划及筹措;

  (五)有偿使用资金落实还本付息计划。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01年02月02日 实施日期:

2001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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