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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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2014
一、新《计价方法》依照及合用范围
依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有关法律法例
合用范围:
湖南省行政地区内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发承包及实行阶段的计价。
二、新《计价方法》的执行
本计价方法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
法》及相应的工程量耗费标准(湘建价[2006]330号)、2009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湘建价[2009]406号)、2011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公司取费标准
(试行)》(湘建价[2011]264号)以及相应的增补定额、解说说明等同时撤消。
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式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署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商定执行。
三、术语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举措项
目、其余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目以及规费、税金
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照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本质状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公布共招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含其说明和表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招标文件中已注明价钱,经算数性错误修正(若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含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构成部分,是
按构造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色或施工任务将
单项或单位工程区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
程是分部工程的构成部分,是按不一样施工方法、
资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区分为若干
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举措项目:
为达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
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项目。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举措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
伯数字表记。
项目特色: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举措项目自己价值的本质特色。
综合单价:
达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资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公司管理费、利润以及必定范围内的风险花费。
人工费+资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
费+公司管理费+利润+风险花费(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承包人所肩负风险的花费)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行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
工程质量达标及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
须耗费的人工+资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管理花费+规费+税金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商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
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行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
工程质量达标及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
须耗费的人工+资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
管理花费+规费+税金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商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
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
工程更改:
合同工程实行过程中有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赞同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撤消或施工工艺、次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改正;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进而惹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工程量误差:
承包人依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赞同由承包人供给的图纸)实行,依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获取的达成
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署时还没有确立或许不行预示的所需资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买,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更改、合同商定调整要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花费。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供给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可以确订价钱的资料、工程设备的
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达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之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商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有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有关施工项目的连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办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有关完工验
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完工查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一定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花费。
工程配套费:
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惹起的构造表面修理;暂时设备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要的花费。
劳务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其施工任务
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拥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承包公司达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依据合同商定或征得发包人赞同后,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拥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公司达成的活动。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依照国家法律、法例、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暂时设备等所采纳的举措而发生的花费。
索赔:
在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由此遭到损失,按合同商定或法律法例规定应由对方肩负责任,进而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受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波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提早完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纳加速工程进度
举措,是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有发
包人支付的花费。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依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以致
本质工期超出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的花费。
不行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署时不可以预示的,对
其发生的结果不可以防止,而且不可以战胜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远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
备、金属构造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余近似的设备和装置。
缺点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托使用的合同工程肩负合同商定的缺点修复责任的限时。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从对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点责任期内旅游缺点修复义务的金额。
花费:
承包人为执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
合理开销,包含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余花费,但不包含利润。
利润:
承包人达成合同获取的盈余。
公司定额:
施工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施工技术、机械设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资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耗费标准。
规费:
依据国家法律、法例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益部门规定施工公司一定缴纳的,应计
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花费。
税金:
国家税法例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
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带和地方
教育附带。
发包人:
拥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方法有时又称招标人。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拥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方法有时又称招标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
获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拜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造价工程师:
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
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依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更改)和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计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商定,对承包人达成合同工程的数目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商定,对合同工程在实行中、停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包含此中结算、停止结算、完工结算。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依据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关计价依照和方法,以及制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联合工程详细状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招标限价。
招标价:
招标人招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注明的总计。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造价,即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费、举措项目费、其余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预支款:
在动工前,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早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置合同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
项。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达成的合同价款给与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要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商定,对合同价款进行改动的提出、计算
和确认。
完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照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例和标准规定,依照合同商定确立的,包含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商定达成了所有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对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造价判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拜托,对施工合同纠葛案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特意知识进行鉴识、判断和评定,并供给判定建议的活动。
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判定。
四、一般规定
1.计价方式
湖南省行政地区内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无论资本根源,一定采纳本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采纳综合单价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一定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且不作为竞争性花费。
规费和税金一定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花费。
2.发包人供给资料和工程设备(简称:
甲供资料)发包人供给的甲供资料和工程设备应在招标
文件中按本方法表附录L表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供给资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资料的名称、规格、数目、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址等。
承包人招标时,甲供资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扣除甲供资料款,不予支付。
承包人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资料交货的日期,发包人应按合同和计划供给。
发包人供给的甲供资料如规格、数目或质量不切合合同要求,或因为发包人原由发生交货日期延迟、交货地址或方式更改等状况,由发包人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或工期的延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承包双方对于甲供资料的数目发生争议不可以达成一致,应按有关工程的耗费量标准规定计算。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买已在招标文件中确立为甲供资料的,资料价钱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市场检查确立,并应另行签署增补协议。
3.承包人供给资料和工程设备
除合同商定的发包人供给的甲供资料外,其余合同工程所需的资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买、运输和保留。
承包人应依照合同商定将采买资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目、单价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供给资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知足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供给的资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
切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刻要求承包人改换,由此增添的花费或工期的延迟应由承包人肩负。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拥有合格证明的资料、工程设备、但经验检测证明该项资料、工程设备切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当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的延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计价风险
75.建设工程发承包,一定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纳
无穷风险、所有风险或近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76.因为以下要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肩负:
①国家法律、法例、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
于公布的除外;
③由政府订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资料等价钱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由以致工期延迟的,应依照本方法第150条、第169条的规定执行。
77.因为市场物价颠簸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方法附录L表2或附录L表3填写《承包人供给主要资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商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方法第167-169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78.因为呈报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同等自己原由造成施工花费增添的,应由承包人所有肩负。
79.当不行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方法175条-177条的规定执行、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
1.一般规定
80.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拥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81.招标工程量清单一定作为招标文件的构成部分,其正确性和完好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82.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照之一。
8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举措项目清单、其余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构成。
84.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依照:
①本方法和有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颁发的耗费量标准和计价方法;
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④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⑤制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⑥施工现场状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色及
惯例施工方案;
⑦其余有关资料。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8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一定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色、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8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一定依占有关
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色、计量单位和工程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项目举措
87.项目举措清单一定依占有关工程现
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88.项目举措清单应依据拟建工程的本质状况列项。
4.其余项目
89.其余项目清单依照以下内容列项:
①暂列金额;
②暂估价:
(1)资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专业工程暂估价。
③计日工;
④总承包服务费。
90.暂列金额应依据工程特色按有关计价
规定估量。
91.暂估价中的资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依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钱估量,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早股价应分为不一样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量,列出明细表。
92.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目。
93.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
容等。
94.出现本方法第89条未列的项目,应根
据工程本质状况增补。
5.规费
95.规费项目清单应依照以下内容列项:
①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②住宅公积金
③工会经费
④员工教育经费
⑤工程排污费(含扬尘控制花费)
⑥安全生产责任险。
96.出现本方法第95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据
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6.税金
97.税金项目清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包含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带、地方教育附带。
98.出现本方法第97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据
税务部分规定列项。
六、招标控制价
1.一般规定
99.一发招标的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100.招标控制价应由拥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界受托标人拜托编制招标报价。
101.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拜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招标人拜托编制招标报价。
102.招标控制价不该上浮或下浮。
103.当招标控制价超出赞同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概算审批部门审察赞同。
104.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宣布招标控制价,如招标文件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
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予以公示。
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依占有关规定备查。
2.编制与复核
105.招标控制价(施工图估量)应依据以下依照编制与复核:
(1)本方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耗费量标准和计价方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4)制定的招标文件及增补通知、答疑纪要、
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色及惯例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余的有关资料。
106.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招标文件中区分的应由招标人肩负的风险范围及其花费。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
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107.分部分项工程好人举措项目中的单价
项目,应依据制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特色描绘以有关要求确立综合单价计算。
108.举措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制定的招标文件和惯例施工方案按本方法第64-65的规定计价。
109.其余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资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依据工程特色和有关计价依照确立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及有关规定计算。
110.规费和税金应按本方法第66条的规定计
算。
七、招标报价
1.一般规定
111.招标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12.招标人应依据本方法第116条的规定自主确立招标报价。
113.招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114.仁表人一定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
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色、计量单位、工程量一定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调致。
115.招标人的招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2.编制与复核。
116.招标报价应依据以下依照编制和复核:
①本方法;
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宣布的耗费量标准和计价方法;
③公司定额;
④招标文件、招标工程清单以及增补通知、
答疑纪要;
⑤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⑥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色及招标是你定的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⑦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
料;
⑧市场价钱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⑨其余的有关资料。
招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举措项目费、其余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共计金额一致。
(没弄完)
八、合同价款商定
1.一般规定
124.推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商定。
合同商定不得违反招标、招标文件中对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本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125.不推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同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126.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纳单价
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之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审察赞同的建设工程可采纳总价合同;紧迫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纳成本加酬劳合同。
2.商定内容
127.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以下事项进行商定:
(2)预支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安全文明施工举措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4)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
实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要素、方法、程序、支付实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肩负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高出商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完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查对、支付实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实时
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方法实时间;
(10)与执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余事项等。
128.合同中没有依照本方法第127条的要求商定或商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执行
中发生争议由双方磋商确立;当磋商不可以达成一致时,应按本方法的第271条=300条规定执行。
九、工程计量
1.一般规定
因承包人原由造成的高出合同工程范围施
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一定以承包人达成合同工程应予计
量的工程量确立。
承包人应当依照合同商定的计量周期和时
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
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
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准时间内进行核实的,
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
承包人本质达成的工程量。
当承包人以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
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
人提出版面建议,并应附上其以为正确的计量结
果和详尽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建议后,
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
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
依照合同商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办理。
3.总价合同的计量
采纳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
除依照更改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各项目的工程量为结算的最后工程量。
总价合同商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判定赞同的施工图纸为依照,发承包双方对付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应在合同中商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承包人应在合同商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达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达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立本质达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
人进行共同复核。
十、合同价款调整
1.一般规定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
当依照合同商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例变化;
(2)工程更改;
(3)项目特色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误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行抗力;
(10)提早完工(赶工赔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商定的其余调整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误差、
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减事项
(不含工程量误差、索赔)后的14天内,提交报告和有关资料,未提交报告视为不存在调整价款恳求。
2.法律法例变化
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