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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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解读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解读

一、否决项: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指标说明: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查阅资料:

1.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现场检查:

企业现有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二)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并将报警信号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未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的

指标说明: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查阅资料:

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现场检查:

相关安全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

(三)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指标说明:

1.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等文件规定,未进行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出具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实施前建成投产的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但已进行了设计安全诊断的,视为符合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建成投产的在役化工装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

查阅资料:

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化工装置

(四)实施生产、储存危化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指标说明:

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等法律法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或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相应安监部门按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未按规定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合格的

指标说明:

1.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为依据,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合格以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为依据。

查阅资料:

1.对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企业,查阅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2.调阅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

现场检查:

企业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使用性质是否相符。

(六)化学品储存罐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的;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的

指标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规定:

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查阅资料:

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

化学品罐区相关设施设置、运行、维护状况。

(七)危化品生产装置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

指标说明: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等相关标准规范。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

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情况。

(八)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效期生产危化品的

指标说明: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等。

查阅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目录等。

现场检查:

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九)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效期使用危化品的

指标说明: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7号令)等。

查阅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年使用量。

现场检查:

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危化品企业建成投产两年以上或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两年以上,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

指标说明:

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4号)、《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0号)等。

查阅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公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核查未取得标准化证书企业的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吊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文件签发日期。

(十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指标说明:

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鲁政办字〔2015〕25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相关安全设施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安全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

(十二)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凭证购买、流向备案的

指标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阅资料:

企业购买和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及流向备案记录。

现场检查:

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三)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

指标说明: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3号令)、《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等。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物料输送管道布设情况。

 

项目

评价内容

评分依据及考核方式

计分方法

二、布局设置(10分)

1.企业内部不同装置之间物料的禁忌影响(如空分装置吸风口、火炬位置排放口、散发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与明火源的风向关系,化学品仓库位置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评分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201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等有关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

1.查阅企业项目初步设计、设备设施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

2.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布局情况

分值:

3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非危化品生产装置和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评分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等有关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

1.查阅企业项目初步设计、设备设施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

2.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布局情况

分值:

3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3.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评分依据: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

1.查阅企业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2.现场检查生产区架空电力线路情况

分值:

2分

发现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扣2分

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评分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2014)、《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等有关文件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

1.查阅企业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2.现场检查控制室或机柜间设置情况

分值:

2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责任落实(16分)

1.是否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评分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

1.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其中,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化工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企业从业人员数。

考核方式:

查阅企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协议等资料,核实从业人员数;查阅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任命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核实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专兼职情况

分值:

2分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分;未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缺一人扣1分

2.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中是否至少有2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别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非危化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是否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

评分依据:

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考核方式:

危化品企业查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安全考核合格证等资料;非危化品企业查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分值:

2分

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责任落实(16分)

3.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学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非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

评分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等。

考核方式:

危化品企业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称证书、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安全考核合格证等资料;非危化品企业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分值:

2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为2人及以上的,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为1人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评分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

1.危化品企业: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10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3名。

2.非危化品企业: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10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

考核方式:

查阅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对照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核实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分值:

2分

应配备未配备的扣2分;数量不足的少一人扣1分

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责任落实(16分)

5.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大型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他消防安全重点企业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评分依据:

《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271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鲁公消〔2016〕190号)、《关于修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0〕83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等。

考核方式:

1.调阅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查阅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合格材料,企业建设微型消防站的文件,企业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文件等。

2.现场检查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等情况与验收时是否一致,微型消防站的人员组成、管理制度、器材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分值:

2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6.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消防教育培训、四新教育及日常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评分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等。

考核方式:

1.查阅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计划、人员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资料。

2.询问相关人员培训情况

分值:

2分

未按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的一人次扣1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人次扣1分;外来作业人员未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扣1分

7.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评分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方式: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考核奖惩记录资料。

2.询问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分值:

2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扣1分;未定期考核、奖惩的扣1分

8.是否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提取、是否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评分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考核方式:

查阅企业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财务记录、发票等资料

分值:

2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四、工艺及运行安全(10分)

1.是否建立实施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是否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查

评分依据: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安全的符合性审查,以确保工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企业的符合性审核程序中应明确如何确定审核的频率;审核完成后,审核组需要编制工艺审核报告,提出需要改进的方面;近两次的审核报告应存档。

考核方式:

查阅企业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文本和最近两次的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报告

分值:

2分

未建立实施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的扣2分;未按规定开展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查的扣1分

2.是否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要求;是否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是否每年开展培训和考核

评分依据: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等规定,企业要每年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应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

考核方式:

1.查阅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文本、工艺设备变更记录及操作规程修订记录、班组培训记录等资料;2.现场询问作业人员对岗位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分值:

2分

未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的扣2分;操作规程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的扣1分;未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3.是否建立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是否按变更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评分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程序包括:

申请、审批、实施、验收。

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

相关部门收到变更验收报告后,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载入变更管理档案。

考核方式:

查阅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文本、变更管理申请表、变更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

分值:

2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四、工艺及运行安全(10分)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是否对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进行全面风险识别;是否严格执行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

评分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号)等。

考核方式:

抽查企业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条件确认意见、运行记录等文件资料

分值:

4分

未制定开停车和试生产方案的扣4分;未对化工装置开停车和试生产进行全面风险识别的扣2分;未执行开停车和试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的扣2分

五、装置、设备设施安全(17分)

1.是否建立设备台账,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性

评分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

考核方式:

1.查阅企业设备台账、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文本,以及检查、检测、维保记录资料。

2.现场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保情况

分值:

2分

未建立设备台账的扣1分;未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的扣1分;未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性的扣1分

2.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是否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合格;是否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

评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考核方式:

1.查验特种设备台账、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证书、维保检查记录等资料;2.现场检查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

分值:

3分

发现1台(套)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扣1分;发现1台(套)没有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扣1分;未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的扣1分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外的危险物品容器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评分依据: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考核方式:

查阅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和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分值:

3分

发现一处未检测、检验合格的扣1分

五、装置、设备设施安全(17分)

4.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是否按规定对消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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