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843047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docx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一起来看看吧!

请大家认真复习,有计划地备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一、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知识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拘传

  拘传,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相关练习题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

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

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

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

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解析】BCD

  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

证据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知识点

  证据,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包括:

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证据相关练习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这里新证据是指: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D.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解析】AB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刑法重点罪名  这次给大家介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这几个罪名的区别点。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把握这几个罪名主要区分点就是该罪的犯罪主体: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有特定身份。

主要指: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

(1)索取

(2)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利益。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

两个罪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

  注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两种情况:

①利用本人主管的职权;②利用自己下属、下级的职权。

  

(2)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

①该利益本身不正当或违法,如协助走私。

②不正当的帮助或便利,如在工程竞标中,通过贿买评标人或通过收买探知标底,从而中标。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以受贿论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练习】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私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而行贿罪的主体仅仅包含自然人,机关点位等的行贿属于单位行贿罪。

故本题说法错误。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一起来看看吧!

希望大家好好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包括:

(1)立案监督;

(2)审查批捕;(3)审查起诉;(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5)执行监督;(6)参与行政诉讼;(7)受理控告、举报。

  1.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或者受理其他机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而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审查批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

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其内容主要有:

  

(1)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

  

(2)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4)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