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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技术规定

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1

第三章建筑5

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5

第二节建筑间距6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8

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12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13

第六节日照分析13

第七节其它14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15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15

第二节交通影响评价18

第三节城市管线19

第五章城市绿地21

第六章附则22

附录一名词用语解释22

附录二计算规则25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33

附录四建筑离界距离图示36

附录五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37

附录六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41

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了加强乐清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1.2条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乐清市属大城市范畴。

第1.3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1.4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

第2.2条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

各类用地的代号和含义以及相应的国标代号如表2-1。

用地分类表2-1

序号

用地类别及代号

国标

代号

内容与含义

序号

1

保护用地

1-1

文物古迹用地

C7

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等的用地

1

1-2

公共绿地

G1、S22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及以绿化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

2

1-3

生产防护绿地

G2

提供花草苗木的园地以及用于保护环境而留设的防护林地、绿地或其他绿色空间

3

1-4

水域

E1

江、河、湖、海、水库、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4

1-5

耕地

E2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5

1-6

园地、林地

E3、E4、E5

果园、茶园等园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6

2

控制用地

2-1

道路广场用地

S1、S21

城市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用地,包括交叉口用地和交通性广场用地以及以硬地面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

7

2-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用地

8

2-3

对外交通用地

T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的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9

2-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0

2-5

山地

E7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市公园的山头

11

2-6

湿地

E8

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及相关区域

12

3

指定用途用地

3-1

行政办公用地

C1

国家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13

3-2

文化设施用地

C3

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图书展览、配套建设的文化活动中心等用地

14

3-3

体育用地

C4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和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15

3-4

医疗卫生用地

C5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

16

3-5

教育科研用地

C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17

3-6

特殊用地

D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外事用地,监狱、劳改场所,安全保卫部门用地

18

3-7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C9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19

4

一般用途用地

4-1

一类居住用地

R1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0

4-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1

4-3

村镇居住用地

E61

以建制镇住宅为主的用地

22

4-4

村镇建设用地

E62、E63、E69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除村镇居住用地外的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23

4-5

商业娱乐服务金融

用地

C21-C25

除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娱乐金融业、服务业和旅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

24

4-6

市场用地

C26

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

25

4-7

一类工业用地

M1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6

4-8

二类工业用地

M2

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7

4-9

三类工业用地

M3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8

4-10

仓储用地

W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29

第2.3条:

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

对保护用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指定用途和一般用途用地是除公共保留地之外的城市其它产业活动和居住活动用地。

第2.4条:

建筑物(设施)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三十类,序号及含义如表2-2。

建筑物(设施)分类表2-2

序号

类别

内容与含义

1

园林建筑及小品

园林绿地中有造景作用同时供人游览、观赏、体育的小型建筑及城市雕塑等小品

2

低层住宅

1-3层的住宅

3

多层住宅

4-6层的住宅

4

中高层住宅

7-9层的住宅

5

高层住宅

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

超高层住宅

大于等于100米的住宅

6

宿舍

集体宿舍

7

基础教育设施

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小百货、饮食、浴室、储蓄所、邮政所等

9

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小型文化活动和体育设施,文化站、活动室等

10

小型卫生设施

小型卫生设施,门诊所、卫生院等

11

小型公用设施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水泵房、燃气调压站、配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

12

社区管理设施

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等

13

商业服务金融设施

商场、餐厅、旅馆、商店、金融机构、商务办公楼、期货市场等商业贸易设施

14

大中型交易批发市场

工业品、农副产品、综合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15

文化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16

娱乐设施

文化宫、青少年宫、影剧院、音乐厅、俱乐部、活动中心等

17

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等

18

卫生设施

医院、防疫站等

19

教育设施

大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培训中心等

20

科研设计设施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设施等

21

行政办公设施

行政、党派和团体机构等

22

社会停车场(库)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

23

对外交通设施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

24

市政公用设施

加油站、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邮政、通讯、消防、环境卫生、城市交通等设施

25

一类工厂

对环境无影响的工厂

26

二类工厂

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工厂

27

三类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工厂

28

普通仓库

除危险品仓库以外的其他仓库

29

危险品仓库

储存危险品的仓库

30

老人公寓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含敬老院)

第2.5条各类用地与各组建筑物(设施)的适建规定为表2-3。

凡表中未列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用地适建规定表2-3

土地

类别

建筑

设施

组别

保护用地

控制用地

指定用途用地

一般用途用地

其它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湿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市场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1-1

1-2

1-3

2-1

2-2

2-3

2-4

2-5

2-6

3-1

3-2

3-3

3-4

3-5

4-1

4-2

4-5

4-6

4-7

4-8

4-9

4-10

1

园林建筑及小品

2

低层住宅

3

多层住宅

4

中高层住宅

5

高层住宅

6

宿舍

7

基础教育设施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9

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10

小型卫生设施

11

小型公用设施

12

社区管理设施

13

商业服务金融设施

14

市场

15

文化设施

16

娱乐设施

17

体育设施

18

卫生设施

19

教育设施

20

科研设计设施

21

行政办公设施

22

社会停车场库

23

对外交通设施

24

市政公用设施

25

一类工厂

26

二类工厂

27

三类工厂

28

普通仓库

29

危险品仓库

30

老人公寓

注:

√表示允许,○表示需经审核后允许,△表示一般不允许或经市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允许,空格为不允许.

第2.6条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第三章建筑

第一节建筑容量

第3.1.1条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改已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

第3.1.2条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对地块进行再细分的,细分后的地块应该保证每个地块的完整性,确保每个地块都可以进行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编制,同时每个地块的面积不宜小于2000㎡。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1

区位

筑建筑

类容量

旧城区

一般区域

建筑密度

D%

建筑容积率FAR

建筑密度D%

建筑容积率

FAR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它低层住宅

18

25

0.30

0.7

居住建筑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36

28

25

1.8

2.5

3.8

32

25

22

1.7

2.3

3.5

一般办公

建筑

多层

高层

35

30

2.5

5.5

35

30

2.5

5.0

旅馆

多层

高层

40

38

2.4

5.0

38

35

2.3

4.8

商业建筑

多层

高层

50

45

3.0

5.0

50

45

2.8

6.0

商办

综合楼

多层

高层

40

40

2.0

4.0

35

30

2.0

4.5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45

2.5

仓储建筑

低层

多层

45

40

1.2

2.0

注:

1、旧城区范围:

在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年)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中按相关规划或规定确定。

一般区域:

指旧城区以外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年)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2、居住建筑控制指标仅针对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居住组团规模以下的住宅地块开发建设。

3、本表规定的指标除指出以外均为上限,具体指标根据城市空间环境等要求,在市规划建设局设计条件中确定。

4、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见附录二。

5、学校、体育场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7、商业住宅综合楼指标控制按商业和住宅的建筑面积构成比例参考上表计算确定。

8、根据实际情况如确实需要突破控制指标的,必须先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对必要性进行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3.2.1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3.2.2条住宅间距

(一)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首先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二)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遮挡物朝向为南北向的,一般区域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2米。

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8米。

朝向为东西向的,一般区域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

旧城区不应小于0.8倍,且不小于8米。

低层独立式住宅和低层独立式住宅之日照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小于12米。

2、垂直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一般区域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

旧城区不应小于0.8倍,最小值为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一般区域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

旧城区不应小于0.7倍,且最小值为8米。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16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向为塔式高层(面宽小于等于32米)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3倍加12米,且最小值一般区域为27米,旧城区为22米。

南向为板式高层(面宽大于32米)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米,且最小值核心城区一般区域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

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米。

5、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高层住宅与其东(西)侧低、多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24米。

塔式(面宽小于等于32米)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3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一般区域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板式(面宽大于32米)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高度的0.5倍加低、多层住宅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一般区域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

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旧城区、一般区域均不应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米,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6、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7、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侧时不小于13米。

8、高层住宅与高、低、多层住宅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当两幢住宅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9、遮挡物朝向的方位角大于60度时作东西朝向计算,0—60度内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折减系数。

10、旧区改造时新建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间距可视情确定,但必须符合建筑退让、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保护要求,对未达到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不得降低原建筑的日照水平。

(三)住宅山墙间距

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

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四)住宅山墙设置阳台的,住宅南沿墙设置阳台连续四个以上(14米)的,住宅外墙设置阳台,凸出物累计长度超过建筑外墙边长三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从阳台或凸出物的外沿计算。

(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第3.2.3条非居住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3.2.4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

第3.3.1条建筑物退离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外还须符合本节规定。

第3.3.2条建筑退离道路红线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3控制。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表3-3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按较窄道路控制)(m)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12(含12)以下

2

7

3

8

12—18(含18)

3

8

5

10

18—24(含24)

5

10

5

10

>24—40(不含40)

5

10

7

12

≥40

10

15

10

15

注: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

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表3-4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多层

高层

高架

30

15

20

匝道

18

10

15

(二)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3-4控制: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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