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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老城区控规性详细规划(5-8章)

发布时间:

2019-11-3010:

09:

20   

第五章    建设开发控制                               

第一条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二条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条   控制指标类型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

规定性指标必须遵照执行,指导性指标是参照执行的。

1. 规定性指标包括:

1)  用地性质;

2)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 建筑控制高度;

4) 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  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 交通出入口方位;

7) 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    指导性指标包括:

1) 拆建比

2)  人口容量(人/公顷);

3)  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4)  建筑色彩要求;

5)  其他环境要求。

第四条  地块划分

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划分用地,根据老城区干道网骨架和用地功能结构,规划将老城区划分为五个片区。

每个片区根据城市干道、土地使用性质和各类规划控制界线划分为56个街坊和387个地块。

每个街坊平均面积9.39公顷,每个地块平均面积1.36公顷。

一般商业地块细分至1公顷左右,居住地块细分至2~4公顷。

居住地段细分地块以住宅组团的规模为依据,建议采用以组团为单位的管理模式,不宜采用传统的由居住小区构成居住区的模式。

建议以组团为单位构成居住区,避免由于封闭管理对绿地系统的连续性和对道路交通组织的舒畅性造成破坏。

建议居住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较小的可以将周边相关区域纳入整体规划范围,各种设施统一考虑。

第五条   土地使用性质

为了与土地开发建设和土地出让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规划充分考虑功能布局的同时,对土地进行了用地细分。

根据用地使用功能,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分类,土地分类以小类为主。

第六条   兼容性控制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土地使用的不确定性,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弹性,按《用地性质适建表》(表四)满足土地性质的兼容性,但须保持总用地的相对平衡。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四)                   注:

X表示不得设置,√表示允许设置,O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U

绿 地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l、C2

教科文卫、文物古迹

C3-C7

普通、仓库

W1

公共绿地

Gl

生产防护绿地G2

低层独立式住宅

O

X

O

X

X

X

X

多层居住建筑

O

X

O

X

X

X

X

高层居住建筑

X

O

X

O

X

X

X

X

单身宿舍

X

X

O

O

X

X

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X

X

X

X

X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X

X

O

X

X

X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X

O

O

O

X

X

X

X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X

X

X

X

O

X

X

X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X

O

X

X

X

X

X

C

居住区级以上医院卫生设施

X

O

O

X

X

X

X

X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X

O

O

O

O

X

X

X

一般旅馆

X

O

O

O

O

X

X

X

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

X

X

X

X

X

居住小区商业设施

O

O

X

X

X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O

X

X

X

X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X

X

X

X

O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X

X

X

X

X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X

O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

O

O

O

X

X

小型农贸市场

X

O

X

X

O

X

X

O

小商品市场

X

O

O

O

O

X

X

O

旅游宾馆

X

O

O

O

X

X

X

X

商住综合楼

X

O

X

X

X

X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

X

X

X

X

X

X

X

X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X

O

O

O

O

X

X

X

科研设计机构

X

O

O

O

X

X

X

X

普通储运仓库

X

X

X

X

X

O

X

X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X

X

X

X

X

X

X

X

社会停车场、库

X

O

O

O

X

O

加油站

X

O

O

O

O

X

O

客、货运公司站场、

X

X

X

X

X

X

X

市政公用设施

X

X

X

X

X

X

O

 

 

第七条 建筑容量控制

规划对各片区提出了相应的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开发强度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居住人口容量等,各街区规划指标见下表。

1. 居住用地

老城区居住用地容量控制分为:

历史地区:

低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5%;

中、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25%;

现代建设地区:

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中、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2.2,建筑密度不大于25%;

住宅区内中、小学的建筑应按地方教委的有关规定,中学按容积率0.5~0.8,建筑密度20%以内控制;小学按容积率0.6—0.9,建筑密度20%以内控制。

住宅区内幼儿园按容积率0.8~1.0,建筑密度40%~50%控制。

体育、医疗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范控制其开发强度。

居住区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五)

    指标

 

居住区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限高

 

备注

 

低层(1层—3层)

40-70

0.8-1.2

10

历史街区取上限≤70,1.2

更新和新建地区≤40,1.0

 

多层(4层—6层)

25-40

1.6-1.8

20

 

更新和新建地区≤30,1.8

低强度开发区≤25,1.6

 

中、高层(7层以上)

20-30

2.0-2.5

30

更新和新建地区≤28,2.2

低强度开发区≤20,2.0

注:

特殊地段另行处理

2. 公共建筑类用地

1)行政办公建筑

规划要求办公建筑布局相对紧凑,尽可能多的留出公共活动空间,尽量避免办公机构的大院形式。

办公建筑的容积率应控制在3.0-7.0,建筑密度控制在40-45%。

2)商业服务建筑

商业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0-7.0,建筑密度控制在50%~55%。

 

3)文化建筑

容积率控制在:

3.0~7.0,建筑密度控制在50%~55%。

公共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六)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办公建筑

40-45

3.0-7.0

医疗卫生建筑

40

3.0-6.0

商业建筑

50-55

3.0-7.0

文化娱乐建筑

50-55

3.0-7.0

普通仓库

-

-

旧区改造地段,其建筑密度、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最多可提高10%。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七:

《建筑面积补偿表》的规定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建筑面积补偿表》(表七)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FAR≤2

1.5

2

2.0

4

2.5

第八条居住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采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南偏西15°),避免东西向布置。

住宅间距严格按《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退让

1.人流、车流较少地段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在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2.人流、车流密集地段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地。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的,不得小于8m;

2)建筑高度大于60m、小于或等于l00m的,不得小于10m;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m,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4. 道路交叉口

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2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3m。

5. 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表八)

街区分类

道路等级

退让距离(M)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历史街区

低层(1层—3层)

3

2

2

多层(4层—6层)

5

3

2

新建地区

低层(1层—3层)

3

2

2

多层(4层—6层)

5

3

3

中高层(7层—9层)

8

5

4

高层(10层及以上)

10

8

5

 

 

6.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m。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招牌、灯饰外挑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7.其他规定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米。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     道路两侧建筑物控制高度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 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建筑面宽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2.     其他规定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的绿地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1.     绿地率指标

1)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少于1.0平方米,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m2,且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住宅用地中按组团级以上进行设置,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集散广场的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4)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2.     城市绿线界定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划定为绿线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 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2)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3)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4) 其他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二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二条 交通发展战略

1. 指导目标:

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畅通城市交通。

重视生命通道建设。

打造绿色交通体系,构建步行者乐园。

2. 近期:

老城区应完善道路网络功能结构,初步构建主、次、支、巷多级道路协调功能体系,打通一些关键性次干道、支路、巷道;加强交通管理,取缔摩托车载客营运,抑制摩托车过快增长,降低交通危害。

3.中期:

基础交通设施配套完善,适应老城区传统商住、商业、旅游等职能的健康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客运主流,应对小汽车进入家庭的到来。

4.远期:

全面实现交通环境和居住环境协调、统一、和谐的发展。

第十三 交通结构

规划在老城区形成一个“三横六纵”的干道交通结构。

二横:

为老城区东西方向交通联系干道,由东山大道、夷陵路和沿江大道组成。

六纵:

西陵二路、西陵一路、云集路、胜利四路、胜利三路、港窑路

第十四条    交通功能区划分

将老城区划分三个功能性不同的交通区:

将云集路、培心路、珍珠路和学院街围合的区域规划为步行交通区域。

属交通运行强度弱区域。

沿江大道区域,为以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活动为主的区域。

属机动车交通运行强度次区域。

其它区域,为体现城市现代文明特色,展示城市现代风貌区。

为交通运行高强度区。

将东山大道以西区域划为限时禁止货运交通运行区域。

规划区域应限时禁止交通鸣笛。

规划区域应以绿色交通为主题,提倡步行、自行车交通,发展清洁能源公共交通。

第十五条    重要节点的规划

1.     培心路与云集路交叉节点

规划培心路与隆康路在云集路处相接。

2.     环城北路与得胜街节点

规划通过路网改造,将得胜街路口移至环城北路上,远离西陵一路交差口。

3.     民主路与中书街节点

规划将民主路和中书街贯通至学院街,并在其中部形成一条联系环城东路和沿江大道的支路。

4.     轻轨交通接入

建议规划期内不予考虑,远景无论是走地下,还是地上,都应作专题的研究。

第十六条    道路网功能规划

规划老城区按道路性质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以及沿江景观路和巷道。

道路交叉处的缘石半径,一般主干道与主干道采用25—30米、与次干道采用20—25米、与支路采用12—15米,与巷道采用9—12米,次干道与次干道采用15—20米,与支路9—12米,支路与支路5—9米。

规划道路横断面详见规划图纸。

规划区道路总长为60..26千米,道路面积为132.06公顷。

第十七条    道路竖向规划及主要控制点标高的确定

本规划区的竖向规划基本上在现状地形条件下进行的,其场地的排水除有2—3处无法满足整个大系统的排水要求外,其它均能满足规划要求。

不能满足排水要求的地块,应有抽排设施和截流措施,保证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受渍。

其规划主要控制点高程,则基本上根据现状主要道路交叉口的高程确定的。

第十八条    交通服务设施规划

1.     停车场规划

按国家标准,城区停车场按0.8—1.0平方米/人控制,考虑到未来小汽车的快速增长,并有加快进入家庭的发展趋势,规划考虑停车面积按1.2—1.4平方米/人控制。

根据《概念规划》并结合本规划实际,规划老城区未来人口将为15万人,那么该片应控制18—21万平方米的停车用地(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以及自行车停车场地),社会性停车场按25%计,则需要有约4.5—5.3万平方米的用地。

根据规划用地性质,人口容量,交通特点等需要,在该片区域规划11个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用地约为4万平方米。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控制指标(表九)

建 筑 类 型

机 动 车 配 建 指 标

办公建筑

0.4-3.0个停车位/lOOm2建筑面积

商业建筑

0.26-0.58个停车位/lOOm2建筑面积

中高档旅馆

0.5-0.7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普通旅馆

0.4-0.6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饭店、酒家、茶楼

1.11-1.18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文化建筑

0.7-3.5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体育场馆

1.0-3.0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

0.2-3.0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住宅

不少于0.4个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长途汽车站

现状在东山大道有一处汽车客运站,该站为一级站,该站基本可以满足本区域对外交通服务要求,可不增设。

3.     货运站场

规划将专业货物运输中心迁出老城区。

4.     加油站

规划保留桃花岭加油站。

5.     公共交通规划

规划保留西陵后路的公交首末站。

6.   城区交通服务设施表。

(见表十)

第十九条    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变动。

第二十条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老城区交通服务设施(表十)

设施名称

位      置

规划控制面积(m2)

备 注

汽车客运站

东山大道与果园二路交叉处

21091

现状

公交首末站

 

 

 

 

 

 

夷陵路与西陵后路交叉处

22262

现状

加油站

桃花岭

1581

现状

 

 

 

 

停车场

金蓝花园夷陵路侧

1010

规划

珍珠路东侧原宜昌县干休所宿舍处

4132

规划

环城北路与得胜街交叉处

3336

规划

儿童公园西大门北侧

2748

规划

果园一路与夷陵路交叉处

2350

规划

隆中路东侧日新里

1897

规划

培元路北侧原轻工业局宿舍

1622

规划

仁寿路市交行背后

1630

规划

夷陵路东侧原编丝织袋厂

1621

规划

夷陵路西侧原长委修理车间

4401

规划

环城南路与沿江大道交叉处

1200

规划

桃花岭大院南大门

1000

规划

 

第三章                                                其它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一条           专业工程规划

1、老城区各项管线设施已基本形成,基本上以现状保留为主,本次规划不将该项规划作为重点。

2、天然气管线设施按照宜昌市天然气公司的规划,并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相结合进行实施。

3、各种管线建设以相关专业规划为基础,参照相关规定、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防洪规划

1.    防洪标准:

宜昌市老城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2.    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应和城市功能相结合,规划沿长江建设堤防,堤防建设结合滨江公园建设,在局部地区标高不能满足防洪要求时,规划沿园边设置防洪墙。

第二十三条            消防规划

1.  本区消防用水标准按同一时间火灾两次,一次灭火用水量45升/秒,火灾持续时间2小时,消防用水为648吨。

2.    本区消防供水管网与城市生活供水管网并用,规划沿区内道路一般按不大于120米间距均匀布置消防栓,在大型公建外可适当加密消防栓布置,消防栓保护半径为150米。

3.  历史街区内应设置消防水池,历史街区内沿道路按不大于80米间距均匀布置消防栓。

4.  老城区消防设施按《宜昌市城区消防规划》设置。

第二十四条            抗震规划

1.    宜昌市地震烈度为六度,一般建筑可按六度设防,重点单位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如医院、供水供电设施、政府机关等应提高一度设防。

2.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    结合公园、广场、学校操场与道路系统等规划疏散场地及疏散通道。

合理划定城区内部及外围疏散通道。

第二十五条            人防规划

1.  宜昌市属国家二级人防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坚持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2.    人防工程总面积按人均1.0平方米,战时30%的人口留城计,共需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3.    结合城区用地形态,规划在城区广场、公建中心等地建大型人防设施。

4.     人防指挥中心设在宜昌市人防办公室内,人防指挥通信、医疗救护、物质储备等工程按《人防法》、《防空袭预案》布置。

5.医院、电力、电信、交通等部门及厂区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采取防护加固措施,并预定战时救护方案。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设计

       老城区城市道路设施和建筑物等各种设施均应考虑方便残疾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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