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环境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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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修订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年9月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石化在我国境内行使经营管理责任、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环境风险源的识别与评估,包括:
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销售、储运等企业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储运设施、销售经营设施等。
2.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参照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523-2009);
《高含硫化氢气田集气站场安全规程》(SY6779-2010);
《高含硫化氢气田集输管道安全规程》(SY6780-2010);
《高含硫化氢天然气净化厂公众安全防护距离》(SY6781-201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
《中国石化油气田钻井和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环境风险
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3.2环境安全隐患
本指南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各类不符合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缺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安全生产及设备隐患。
3.3设备管理规范
本指南中的设备管理规范,是指中国石化设备管理制度中对各专业设备管理、质量控制提出的管理要求,包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设备专业管理制度、油田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油田设备维护检修费定额标准、设备检查细则等。
3.4特种设备
本指南中的特种设备特指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3.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
本指南所指环境风险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1。
3.6环境风险源
指相对独立、存在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基本单元。
3.7环境风险受体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环境受体按照环境风险物质可能影响的环境要素,分别进行环境受体的敏感性判别。
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风险物质或次生污染物为气态并可能仅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的,在判别环境受体敏感性时可不考虑水环境敏感受体。
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风险物质或次生污染物为液态或固态并可能仅对水环境产生污染的,可在判别环境受体敏感性时不考虑大气环境敏感受体,以及与该风险源可能污染的水域无关的居住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
3.8临水生产设施
本指南临水生产设施指油田位于河堤内(靠近河流一侧)滩涂的生产设施。
3.9紧急关断措施
指事故状况下能够对环境风险源实施紧急关断,阻止环境风险物质泄漏的措施。
3.10事故污染物围控处置措施
指事故状况下防止环境风险物质溢出厂(场)界,进入周边环境的措施,如装置围堰、码头围堰、罐区防火堤、事故储存设施、厂(场)界内转输设施等固定措施,及围油栏、收油机、有毒有害气体捕消降解等应急设施。
4.环境风险源识别范围
(1)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和钻井作业施工过程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油(气)井场、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集气站、净化站、油气集输管线、油库、船舶、车辆等;
(2)海洋(含滩海陆岸)开发和钻井作业施工过程和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平台、计量站、管线、码头、船舶、车辆等;
(3)炼油、化工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生产装置、油库、罐区、码头、厂际管线、船舶、车辆等;
(4)销售企业运营过程中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输油管道、码头、船舶、车辆等;
(5)管道储运企业运营过程中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油库、站场、输油管道(含海底管道)、码头、船舶、车辆等。
5.环境风险评估的原则与一般要求
5.1环境风险评估原则
环境风险等级按照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数量、可能影响的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环境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对同级别的重大、较大环境风险源,根据风险源环境受体敏感程度的大小、距敏感受体的距离、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及环境风险物质量进行综合比较,依次排序。
环境风险源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评估时,赋分因子(项目内容)存在交叉的,按高分值计分一次。
5.2环境风险的一般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划定或重新划定本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编制或修订本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1)环境风险未划定等级或环境风险等级划定已满三年的;
2)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或数量、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或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变化的;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4)环境风险评估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
(2)新、改、扩建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时效期内),可作为所属企业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组成内容。
6.环境风险评估与表征
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资料准备、环境风险源现场核查、环境风险识别与分析、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六个步骤实施。
环境风险源等级可表示为“级别(Q/R值代码+Q/R值+环境风险控制水平代码+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值+环境风险受体类型代码)”,例如:
Q值为5,范围为1≤Q<10,环境风险受体为类型1(E1),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值为50,M3类水平的环境风险源等级可表示为“重大(Q1(5)M3(50)E1)”。
7.环境风险等级评估
7.1陆上油气田钻井作业施工过程环境风险评估
7.1.1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具有环境敏感受体的钻井和井下作业过程环境风险隐患识别评估。
7.1.2环境风险源识别
在同一敏感受体范围内,并且已经明确工程内容及施工作业单位的陆上油气田钻井施工和井下作业施工过程。
7.1.3环境风险物质可能进入风险受体的最大量
按照相似工程条件下曾经发生的钻井或井下作业施工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事故中进入环境的有害物质最大量,或参考本区块油气测试的日最大无阻流量,分为三类各四种情况:
(1)含油混合液体
1)Q1≤1t;2)1t100t。
(2)天然气
1)Q1≤5t;2)5t500t。
(3)含H2S气体(按H2S质量计)
1)Q1≤0.25t;2)0.25t25t。
7.1.4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采用评分法对陆上油气田钻井和井下作业施工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风险源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评估指标及分值分别见表7-1-1与表7-1-2。
表7-1-1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60分)
安全评价及专项检查情况
20
设备质量管理
20
井控设备设施情况
20
环境风险控制(40分)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有效性
20
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
10
环境风险源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0
表7-1-2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值(M)
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M<15
M1类水平
15≤M<30
M2类水平
30≤M<50
M3类水平
M≥50
M4类水平
(1)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
按照表7-1-3对风险源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表7-1-3环境风险源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评估
评估指标
评估依据
分值
安全评价及专项检查情况(20分)
存在下列任意一项的:
(1)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
(3)安全现状评价提出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的;
(4)安全专项检查提出的限期整改(或A类)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20
安全专项检查提出的现场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不含限期整改问题),每一项记5分,记满20分为止。
0-20
不存在上述问题的。
0
设备质量管理(20分)
存在下列任意一项的:
(1)未按规定进行设备设施质量检测、检验的;
(2)特种设备检验结果不满足质量要求的;
(3)未按设计标准建设的。
20
存在下列情况的,每项记10分,记满20分为止(不含特种设备):
(1)设备设施超期使用且未经过评估的;
(2)使用的设备设施等级不满足要求的;
(3)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备设施质量要求的;
(4)设计变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0-20
不存在上述问题的。
0
井控设备设施情况(20分)
存在下列任意一项的:
(1)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井控设备设施的;
(2)安装的井控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3)测试不合格的。
20
不存在上述问题的。
0
(3)环境风险控制
按照表7-1-4评估风险源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表7-1-4风险源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评估
评估指标
评估依据
分值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有效性(20分)
存在下列情况的,每项记10分,记满20分为止:
(1)施工现场污水收集处理不符合规范的;
(2)泥浆材料堆放不符合规范的;
(3)含油固体废物(含污油)收集和处理处置不符合规范的;
(4)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监控池和清污分流系统的;
(5)施工现场监测不符合规范的;
(6)泥浆池设计、建设不符合规范的。
0-20
不存在上述问题的。
0
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10分)
存在下列任意一项的:
(1)环评手续不完整的;
(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
(3)临水生产设施。
10
不存在上述问题的。
0
环境风险源事故现场处置方案(10分)
存在以下情况的,每项记5分,记满10分为止:
(1)无风险源事故处置预案的或风险源事故处置预案无环保内容的;
(2)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记录的;
(3)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
0-10
不存在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