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817154 上传时间:2023-06-15 格式:DOCX 页数:144 大小:47.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4页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4页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4页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4页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1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docx

207通风标准化来源及依据

煤矿通风标准化评分表

项目

项目内容

基本要求

法律法规条款

法律法规内容

一、通风系统

系统管理

1.全矿井、一翼或者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

第一百六十七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第一百六十八条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一、通风系统

系统管理

2.井下没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对于允许布置的串联通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其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开掘巷道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他串联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一、通风系统

系统管理

3.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用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突出区不行人;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6.1.3

6.1.3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送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

一、通风系统

系统管理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制定年度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按规定审批,实施有总结报告,并达到反风效果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第一百五十九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一、通风系统

风量配置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一、通风系统

风量配置

2.矿井每年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每10天至少进行1次井下全面测风,井下各硐室和巷道的供风量满足计算所需风量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一、通风系统

风量配置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一、通风系统

风量配置

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符合AQ1028规定;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5.1.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5.1.9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表4要求。

表4矿井通风阻力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一、通风系统

风量配置

5.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9.1.18

9.1.18矿井主要通风机应有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

二、局部通风

装备措施

1.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行挂牌管理,不发生循环风;不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二、局部通风

装备措施

2.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7.97.11

7.9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11KW及以上功率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除尘风机除外)。

7.11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二、局部通风

风筒敷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局部通风

风筒敷设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

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加垫、螺钉紧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局部通风

风筒敷设

3.风筒吊挂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2处;风筒不被摩擦、挤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局部通风

风筒敷设

4.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者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采用过渡节,无花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通风设施

设施管理

1.及时构筑通风设施(指永久密闭、风门、风窗和风桥),设施墙(桥)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防突风门、风窗墙体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第一百七十五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

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

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三、通风设施

设施管理

2.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三条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4.4.4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

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

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4.4.4永久密闭要求墙体结构稳定严密、材料经久耐用,墙基与巷壁必须紧密结合,连成一体。

永久密闭一般采用掏槽结构,也可采用锚杆注浆结构。

煤巷密闭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上要求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三、通风设施

设施管理

3.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5.2.1

5.2.1密闭前5m内必须支护牢固,防止冒顶、片帮事故。

三、通风设施

设施管理

4.设施统一编号,每道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三、通风设施

密闭

1.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有规格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和警标,距巷道口大于2m的设置栅栏;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所有导电体在密闭处断开(在用的管路采取绝缘措施处理除外)

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4.3.26.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

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4.3.2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口留有4-5m的距离。

6.2所有密闭前都必须安设栅栏、警标和记事牌。

记事牌内容包括密闭编号、密闭地点、密闭检查观测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七十八条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通风设施

密闭

2.密闭内有水时设有反水池或者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设有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或者带有水封结构

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4.5.1

4.5.1火区密闭和防火永久密闭都应在离地板高度为墙高的2/3处设直径不小于25mm的检测口,用于观测压差、气温和取气样;封闭区内高外低处的密闭应安装直径50mm以上放水管,并带有水封结构或安装阀门,离底板高度为0.3m,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另外在密闭的顶部还要安装直径不小于100mm的灌浆管,以备灌浆使用。

三、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具有反向功能的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并有保护风门及人员的安全措施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9.4.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9.4.2在井筒之间、矿井(一翼、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石门、采区上下山车场,各区段车场等需长期隔断风流但人员、物料需要通过的地点应设置永久风门。

每处至少安装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风门能自动关闭:

任一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4m,需要有运输工具通过时,两道风门之间距离同时不得小于运输工具长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三、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连锁,使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风窗有可调控装置,调节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三、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

3.风门、风窗水沟处设有反水池或者挡风帘,轨道巷通车风门设有底槛,电缆、管路孔堵严,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三、通风设施

风桥

1.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用混凝土浇灌填实;桥面规整不漏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三、通风设施

风桥

2.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小于30°;风桥上、下不安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9.4.7

9.4.7凡是进风、回风风流平面交叉的地点均应设置风桥。

风桥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平整不漏风,风桥不应设风门。

四、瓦斯管理

鉴定及措施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瓦斯涌出量测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四、瓦斯管理

鉴定及措施

2.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

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1

8.1矿井瓦斯抽放工作有企业技术负责人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企业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有关瓦斯抽放工作:

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质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负责。

四、瓦斯管理

瓦斯检查

1.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瓦斯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四、瓦斯管理

瓦斯检查

2.瓦斯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工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有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