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露天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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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山露天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神山露天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

xx年十月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制度...................9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12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13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4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16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成立神东煤炭分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

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工医院院长成员:

公司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党工部部长、动力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煤质处处长、安监局综合处处长、安监局监察处处长、安监局通风处处长、安监局监控中心主任及以上单位、部门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

办公室主任。

安监局副局长兼,安监局、职工医院、人力资源部、公司工会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作为日常工作人员。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劳动

3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依法组织公司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负责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其他义务。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公司领导、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机构或人员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与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公司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5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公司生产部的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4、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在公司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给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

7使用。

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检查,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公司各单位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集团公司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监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9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

一、依据

1、国家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2、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生产工艺的改进;

4、职工的合理要求。

二、事项、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1、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2、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5、职业卫生宣传;

6、职业卫生培训;

7、职工健康监护;

8、职业病人诊疗;

9、其他。

三、验收与考核

公司每季度组织考核验收一次;各二级单位每月组织考核验收

10一次。

考核后及时做出奖罚通报。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设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矿、厂的职工培训,要执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

2、区队、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前要进行教育;

3、区队、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前要进行教育;

4、对临时工经常组织教育培训;

5、定期组织全员的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公司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各单位负责执行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2、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由公司年度列专项资金给予保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公司安监局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各单位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2、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各单位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4、各单位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要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四、公司安监局和各单位负责实施此项工作,经费由公司年度列专项资金给予保证。

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职工医院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在紧急情况下,职工医院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的蔓延。

具体内容如下:

1、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2、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工医院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

3、各单位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

4、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

5、职工医院负责建立和保管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告知的责任部门有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各二级单位。

公司对各单位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第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14样例: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同志:

您所在的煤矿、车间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造成损害。

在本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

并对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特此告知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用人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一、检查层次

1、由公司领导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3、区队、车间负责人对本区队、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区队、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区队、车间现场检查。

生产区队、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人,并有奖惩措施。

第二篇。

露天矿山开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

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

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

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

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

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

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

至xx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

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

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

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

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

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

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

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xx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

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逐步推广应用导爆管、延迟雷管等新火工用品,减少导火线、纸雷管等使用量。

爆破应当采用“导火线一纸雷管一导爆管一延迟雷管(纸雷管)一炸药”的起爆模式,不得采用先点燃导火线后装炸药的作业方式。

在破碎大块岩矿时,应当采用“导爆管串联,一次点火”的起爆模式,逐步淘汰人工逐一点燃导火线的作业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石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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