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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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食品摊点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摊点,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工作原则】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信息公示卡及在划定区域和时段外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备案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备案】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附件)。

第六条【备案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示卡内容】《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和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摊点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位设区的市代码,位县(市、区)代码,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码,位顺序码。

第八条【公示卡管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式样。

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制作费用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九条【补办与注销】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备案信息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一)食品摊点停止经营的;

(二)食品摊点因违法行为应当注销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补办以及注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责任承诺】食品摊点是制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无害,并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附件)。

第十一条【经营规范】食品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秩序,在划定的区域和时段内经营;

(二)应当在显著位置展示有效《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从业者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

(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制售食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整洁,使用无毒、清洁的制作、售货工具;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八)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

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加工用刀、案、容器等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九)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义务规定】 食品摊点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义务:

(一)采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载有供货方详细信息的购货凭证。

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二)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工作;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范围】禁止食品摊点经营下列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的食品;

(四)过期、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禁止经营的品种。

第十四条【开办者义务】食品摊点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建立食品摊点档案,记载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等信息;

(三)建立食品摊点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四)根据实际情况,为食品摊点集中经营场地配备供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五)每周检查食品摊点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及时督促经营者整改;

(六)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点进行管理,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机制】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点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通知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抽检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摊点纳入年度食品抽检计划,重点抽检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

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日常监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食品摊点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及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工作要求、频次和覆盖范围,加强对食品摊点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如实填写《食品摊点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并存入档案。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点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信用档案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等对外公布。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点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培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发放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图册、宣传单,以及现场指导等方式对食品摊点经营者进行免费培训。

第二十条【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按照《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

.备案信息表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

.食品摊点日常监督检查表

 

附件

备案信息表

备案编号:

备案人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健康证明

经营范围

经营品种

经营地点

经营时段

备案机关

(盖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变更情况

附件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摊点食品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能够有效避免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保证进货按规定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做到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食品摊点日常监督检查表

摊点名称:

摊点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

项目

检查情况(符合打√,不符合打×)

不符合

项描述

主体资格

.在明显位置公示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承诺书

落实

进货

制度

.食品在保质期内,原辅料符合安全要求

.不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验收并具有进货台账,有合格证明

卫生

防护

要求

.操作台面等加工销售设施保持干净整洁

.具有防蝇、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

.保持个人卫生,穿戴符合要求

.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要求

.未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原料

.原料清洗彻底,生熟分开,不存在交叉污染

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现场制售过程中没有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被检查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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