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些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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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些要素

保险合同有些要素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要素?

你对保险合同的要素了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又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规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可以视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或单位在合同中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二)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又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经济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已死去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些可以承保些不予承保些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四、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一)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二)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2.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条款故又称任选条款

五、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这是关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的条款其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详加记载以便保险合同订立后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凡有对保险费的请求支付、风险增加的告知、风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都会涉及到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及住所事项同时也涉及到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和涉外争议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但在一些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于受让人的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填写其姓名的同时可标明“或其指定人”字样该保险单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此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还可以采取无记名式随保险货物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人

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名称、住所的一般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已在保险单上印就

(二)保险标的明确了保险标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必须载明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

(1)不承保的风险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之一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观察期结束后开始

(五)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难以用客观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所以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核定给付标准

(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中必须规定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及交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交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长期寿险中则是根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来确定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规定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它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其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予以载明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此确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费的交付期等在特定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对核实赔案事实真相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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