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记忆口诀.docx
《刑法记忆口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记忆口诀.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记忆口诀
司考刑法刑诉复习记忆
强制措施
1.1、取保候审:
(应当)居市县传告证人
即:
(1)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传讯时及时到案;(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5)不干扰证人作证。
1.2、取保候审:
(酌定)三个特定,两个证件
即: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监视居住:
(应当)居处所传见证人加三证
即: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传讯时及时到案;(3)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5)不干扰证人作证。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被指证,畏罪行,毁证伪证加串供,多次流窜与结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即:
犯罪后即被发现的,身边发现证据的,被人指认的,犯罪后逃跑或企图自杀的,毁灭证据和串供的,重大犯罪嫌疑或流窜作案的,身份不明或虚假的)
公安机关来执行,县级以上开证明,通知/讯问各一日,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七天之内作判断,普通最长十四天,三十七日最长限。
4、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一批一决一执行,通知/讯问各一日,不妥释放发证明。
5、扭送
任何人都可扭送公安机关的情况有:
犯通追越,谐音:
饭桶追月。
即:
正在进行犯罪的,被通缉的,被追捕的,越狱的。
刑事处罚
1、缓刑、假释和管制:
客居发报。
(1)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2)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3)遵守法律;(4)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2、监外执行适用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幼儿,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不致害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
1、先决条件:
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
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管制和拘役及有期徒刑
管制的各种期限只需记住3-2-3,即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拘役的各种期限记住是1-6-1,即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相对拘役惩罚性要轻,所以时间比拘役长,大家不要把两个数字弄混了。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
拘役:
原1-2(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
原5-1(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具体罪名
1、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
故意伤害案(轻伤)
哉,即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新,即信:
妨害通信自由案
婚:
重婚案:
以,即遗:
遗弃案
为,即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之,即知:
侵犯知识产权案
人身财产三年下: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2、强奸罪加重情节
多人当众轮奸伤亡恶劣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三、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抢劫罪加重情节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刑法2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加重情节
首要分子武装掩,暴力抗拒国际贩,海洛甲基五十克,鸦片达到一千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另:
一般的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是数罪并罚,然而走私毒品罪中是加重情节)
5、组织、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意!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加重情节;
而强迫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则是数罪并罚。
6、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
集团首要三人上,妇女卖淫被逼迫,偷盗婴儿卖境外,造成伤亡重后果,
奸淫被拐暴力绑,特别严重处死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有8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有8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情节
首要多次重伤亡,限制人身暴力抗;所得巨额加其他
《刑法》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盗窃罪的犯罪形式
大,多,凶,扒、户,(大胸多跋扈)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千元至3千元以上or国家三级文物
(2)多次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不需要每次都既遂
(3)入户盗窃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
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管制器具,如棍棒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上窃取他人财物,包括公开扒窃
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受刑罚受行罚,特时盗盗特款;
盗病残孤丧财,组织未成年犯。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
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1)首要份子或主犯;
(2)累犯;(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4)流窜作案危害严重;(5)盗窃金融机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
8、非法经营罪口诀一首
货券保险,出版外汇;
传销食盐,兽药电信;
灾期抬价,从重定罪。
详解——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定非法经营罪。
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
5、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6、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7、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8、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其他
1、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
口诀:
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
(1)重大发明;
(2)舍已救人;(3)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4)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5)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且查证属实的;(6)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无限防卫权的几种情形记忆——杀人帮凶强抢人身
杀人(杀人)帮(绑架)凶(行凶)强(强奸)抢(抢劫)人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
3、吸收罪
绑架抢劫吸杀伤,拐卖妇儿吸淫强;
走私贩卖毒品罪,包含暴抗与武装;
组织运送偷越境,莫管暴胁来抵抗;
4、转化罪
非法拘禁致人伤亡,应当转化故意杀伤;
刑讯逼供虐待监管,从重处理故意杀伤;
国公使用特定款物,从重定罪挪用公款;
收买妇儿尔后又卖,定罪拐卖没有商量。
5、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
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
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
七五过失也可行。
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
(不过只要有做到一样就行了)
已满七五故意犯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半疯半癫不免刑。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免除)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应当减免防避胁,(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视后果,(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无损免除损减轻。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其中:
且犯罪较轻
可以免除
且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免除
立功
可以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免除
行贿介贿快声张。
(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
悔改过后就退赃。
(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支付欠薪并赔偿。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
对在国外犯罪已受处罚的,依本法需追究时先考虑免除,其次才是减轻)
三、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
只有从犯享此"福"。
(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
聋哑盲人预备族。
(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四、可以免除
可以免除这样做:
只犯轻罪并自首。
(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
种植毒物别逃走,
未收获前铲根蔸。
(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
34种从重处罚情节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理解: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3)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2)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3)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4)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5)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聚众淫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1)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从重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从重处罚。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1)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从重处罚。
(2)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强迫卖淫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1)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1)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2)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又)组织播放的,依照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3)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1)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从重处罚。
(2)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数罪并罚常见情形: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条第2款)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条第3款)。
(3)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条第2款)。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5)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条第2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法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7)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
(《刑法》198条第2款)。
(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
(《刑法》241条第4款)。
(9)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10)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1998年4月6日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