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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交通部

  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1981)交公路字1034号

  兹批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编号为JTJ1-81,作为交通部部颁标准公布施行。

1972年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废止。

  为使本标准更能符合我国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的实际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须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建设。

  改建公路,当利用现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标准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的变动;对于改线路段,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第条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为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5,000辆,为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辆以下,为沟通县及县以上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四级公路,一般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为沟通县、社、队等支线公路。

  第条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适当考虑远景发展的交通量,结合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综合确定。

  对于现有不符合等级的公路,应根据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线形,改建危桥,改渡为桥,加铺路面,增建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停车设施等,使其逐步提高使用质量和通过能力,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条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规定如表

  第条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般规定如表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20公里;二级公路不小于15公里;三级公路不小于10公里;四级公路不小于5公里。

  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条公路建筑限界

  公路建筑限界一般规定如图、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条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刚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第三章路线

  条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标准,保证线形标准的均衡性。

在条件许可时,应论证地选用较好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线形设计,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驾驶人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注意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避免采用长直线。

为保证和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风景区公路的个别路段,应采用透视图法进行检验。

  越岭路线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隧道或展线方案。

当采用展线方案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线,确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较多的回头曲线。

  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过地质不良地区。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第条行车道宽度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米。

  第条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纵坡大于4%时,可沿上坡方向设爬坡车道,爬坡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车站等处,应设置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条中间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中间带。

  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及中央分隔带组成。

路缘带的构造应起到诱导视线的作用。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导向设施。

  中间带的宽度,一般规定如表、

  长度≥100米的隧道、总长≥50米的桥梁或高架桥、或受地形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表的低限值。

  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其宽度应符合设置该设施的要求。

  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设置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必须划出路面标线或设分隔器。

  第条路肩

  与行车道连接部分应设路肩。

各级公路的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表。

  高速公路和设中间带的一级公路,行车道左侧不设路肩;当为分离式断面的路基时,行车道左侧路肩可适当减窄,一般宽度为:

高速公路平原、微丘区≥()米,山岭、重丘区≥()米;一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米,山岭、重丘区≥()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肩,除加固处理部分外,应设有不小于米的土路肩。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路段,可采用本条和表括号内的减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

其宽度一般为米。

  四级公路路肩宽度,当采用单车道路面时,一般为米;其余情况下为米。

  二、三、四级公路在村镇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应予加固,以充分利用。

  在路肩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应增加设置路上设施所需宽度。

  第条紧急停车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米时,应设紧急停车带。

紧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平原、微丘区为300米左右,山岭、重丘区为500米左右;紧急停车带的宽度包括硬路肩的内为3米,有效长度≥30米。

  第条错车道

  四级公路,当采用米的单车道路基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点,并使驾驶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

错车道的路基宽度≥米,有效

  长度≥20米。

  第条慢行道

  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车和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路段,应将快、慢行道分开。

快、慢行道公开的条件一般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慢速车辆与汽车混合行驶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

  二、汽车及其它车辆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级公路,当混合行驶相互干扰较大的路段;

  三、城镇附近混合交通量较大的三级公路。

  当沿行车道设慢行道时,应以足够尺寸的外侧分隔带分开;专供自行车通行的慢行道,行车道与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标线分开。

  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

当沿公路一侧设置时,应不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米。

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交通量而定,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一般不应少于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为第米或1米,大于1米时按米的倍数增加。

  第条视距

  各级公路在平曲线和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的规定。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按表的规定采用,其它各级公路的视距应小于两倍表米规定的视距的长度。

  对向行驶的双车道公路,根据需要,结合地形设置保证具

  表:

各级公路停车视距

  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第条平曲线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规定于表。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半径,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方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半径。

  改建公路利用现有公路路段,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50米;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25米。

采用以上极限最小半径时,宜相应增加超高横坡度。

  为保证行车安全,位于平地或下坡的长直线的尽头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平曲线。

  第条平曲线超高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

超高的横坡度按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结合路面种类、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超高横坡度不超度10%,其它各级公路不超过8%。

  在积雪、寒冷地区,最大超高横坡度不宜大于6%。

  当超高横坡度的计算值小于路拱坡度时,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第条平曲线加宽

  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米时,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

双车道路面的加宽值规定如表、单车道路面加宽值按表列数值折半。

  四级公路和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公路采用第1类加宽值;其余各级公路采用第3类加宽值,对不经常通行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的公路,可采用第2类加宽值。

  第条缓和段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所列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设缓和曲线。

四级公路的缓和曲线可用超高缓和段代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曲,缓和曲线的长度应等于或大于表的规定。

  行车道的超高或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进行。

  第条回头曲线回头曲线各部分的极限指标规定如表、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的规定

  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严寒冰冻地区的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最大纵坡应不大于8%。

  各级公路的长路堑路段,以及其它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均应采用不小于%的纵坡。

  第条纵坡长度

  山岭、重丘区的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

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

  第条平均纵坡

  为了合理运用最大纵坡、坡长和缓和坡段的规定,以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驶,二、三、四级公路越岭路线的平均纵坡,一般以接近%(相对高差为200~500米)和5%(相对高差大于500米)为宜,并注意任何相连三公里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

  第条合成坡度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得超过表的规定。

  三、四级公路,在山岭、重丘区的工程特别艰巨路段,合成坡度值可适当增大。

各级公路在积雪严寒地区,合成坡度值应不大于8%。

  第条高原纵坡

  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的规定折减。

最大纵坡折减后,如小于4%,仍用4%。

  第条竖曲线

  各级公路在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

竖曲线的半径和竖曲线的最小长度规定如表。

通常应采用表列一般最小半径值。

  第条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

  当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

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平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

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条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大、中桥,以及各级公路上的小桥与涵洞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三、四级公路上的大、中桥线形,一般为直线,如必须设成曲线时,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宜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第四章路基

  第条用地范围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以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

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3米,一级公路3米,二级公路2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

高填深挖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行道树一般应在用地范围内种植,有条件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公路沿线房屋、料场、苗圃等,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量利用荒地或坡地,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现有公路,一般保持原有用地范围不变;改建公路时,应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确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埋设电杆、管线,修建渠道等;确属需要时,应取得地区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条路基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基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施工方法进行设计,既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拦截或排出路基以外的措施。

设计排水设施时,应保证水流排泄畅通,并结合附近农田排灌,综合考虑。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尽量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成可耕地和减少弃土侵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

  通过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基,应作好调查研究,并应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个别设计。

  第条路基宽度

  公路路基宽度为行车道与路肩宽度之和。

当设有中间带、路缘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慢行道或路上设施时,均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

  各级公路路基宽度,一般规定如表

  四级公路一般采用米的单车道路面和米的路基。

当交通量较大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采用米的双车道路面,米的路基。

在工程特别艰巨的路段以及交通量很小的公路,可采用米的路基,并应按第条的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条路基横断面

  各级公路的路基标准横断面一般规定如图、其各部分尺寸,如行车道、路缘带、紧急停车带、中间带、土路肩等部分图

  的宽度,应按本标准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城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快、慢行道分开的横断面类型,可根据当地的实践经验采用。

  第条路基高度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要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路基设计标高,一般为路基边缘高度。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高度,一般应高出表所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米以上。

  第条路基压实

  公路路基应有足够的压实度。

当路基修竣即铺筑路面时,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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