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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

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

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

(案例:

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

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案例:

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

)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

(案例:

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

)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案例:

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案例:

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

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

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近因识别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

在欧洲某个海港,一天停泊的一艘1万吨化肥的货船突然着火了,火势迅速蔓延到另外的船舱。

当消防队赶到时,火以蔓延到了大半条船。

船上装的是硝酸铵农药,在高温条件下会发生化学反应成为爆炸物品。

由于火势失控万吨硝酸铵农药船爆炸了。

爆炸产生的震波和冲击波又使大批高楼倒塌,同时附近的几个大型油库在冲击波的作用下相继发生爆炸,最后大火几乎吞并了这座城市。

1992年4月29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骚乱事件,是一场种族冲突。

起因是洛杉矶法院宣判4名白人警察无罪释放而引起的。

1991年3月3日,刑满释放不久的黑人青年罗德尼.金在加州的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洛杉矶公路警察派出直升机和多辆警车追踪15分钟才把金逼入死胡同。

警察逮住金后,对他棍打脚踢50多下,使金遍体鳞伤。

此事正好被一名居民用摄像机投拍下来,并把录像带挤到全国各大电视台,从而在美国掀起一场轩然大波,引起了公愤。

10天后,这4名警察被指控犯有11条罪状。

经过一年多的起诉和审讯工作,洛杉矶一家法院的陪审团经过7天的激烈辩论,于1992年4月29日傍晚宣布4名警察无罪释放。

消息传出后洛杉矶的黑人立即上街示威抗议并采取极端报复行为,结果烧毁了一些商店超市,工厂学校政府机关地铁被关闭,导致58人死亡、2555人受伤,1164人被捕,造成火警1713起,有850家韩国人开设的商店被烧毁或被洗劫一空。

直接经济损失10亿美元。

根据风险分类的基本方法,此案例所表现的风险属于哪一类?

案例:

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年。

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

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

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月16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致使房屋严重受损。

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主张应该赔,一种主张不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出险时被保险人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爷爷能否索取孙女身故保险金?

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做列车员,张某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

6虽上小学时,她母亲调动工作至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后张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市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和继父共同负担。

在张某离开E城市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10年期),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张某到E城一年后的一天,在一次上学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给付保险金,遭保险公司拒绝。

本案涉及投保人爷爷对被保险人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

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

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案例: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此案能否获赔?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尽告知义务

李某于2000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房险。

2001年5月投保人住房发生火灾。

保险公司查证:

李某将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开设印刷厂,火灾是因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

李某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遂作出拒赔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厂方追偿。

案例:

能否证明右眼失明是一次意外撞伤直接导致的

2000年2月15日,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以外伤害保险。

3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

一天他忙着去见客户,在一个拐角处猛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

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是依然赶路,过了一会眼睛没刚才那么疼了,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就没有去医院就诊。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

医院诊断“脉络膜萎缩”。

刘先生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

导致损失结果是单一原因吗?

某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

同年8月,该地区连降暴雨,泛滥成灾,该厂对仓库及车间采取了防洪措施,但措施并不得力,起不到多大作用,位于低洼处的仓库仍大量积水,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发生争议,有的认为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是洪水,该赔;有的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洪水只是其中原因之一,被保险人防洪措施不得力是主要原因主张不赔。

案例:

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一年。

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

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3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造成了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

根据当天的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当晚最大风力为8级~9级。

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内部也存在着争议。

1983年7月31日陕西安康发洪水使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公司的纸烟仓库里的底层纸烟被水浸泡,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仓库内的防潮设施因洪水浸淹而失效。

该公司为防止受潮霉变,将遭受潮气的纸烟全部削价销售,因投保了保险随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投保方提供洪水进库时防潮设施被淹失效的证明,以及纸烟受潮后短期将要霉变失去价值的鉴定。

保险方认为纸烟未被洪水直接浸泡,销售差价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是否符合近因原则?

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

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

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

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案例1、车辆失而复得保险赔偿该退?

1997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属型材厂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窃、抢险等作了投保。

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

申通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3.69万元。

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

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

 不久,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马桥汽车修理厂维修,申通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

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

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696万元。

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2、获得第三者赔偿后还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2000年2月20日,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

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

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那么张先生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1万元的保险金呢?

1997年2月,王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2月15日零时至1998年2月14日24时。

后来有B保险公司上门推销,其岳父不知其已投保,又为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5月8日零时至1998年5月7日24时。

1998年1月,王某的邻居家发生煤气罐爆炸,殃及王某家,造成王某财产损失1万元。

王某即通知了A保险公司。

A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后,决定赔偿王某8000元。

正当王某为其投了保而感到庆幸,同时也因其余2000元无法得到赔偿而感到沮丧时,其岳父赶到告知王某还可以向B保险公司索赔。

王某立即通知B保险公司,索赔5000元,B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了解到王某已由A保险公司承诺赔偿,于是拒绝赔偿。

与此同时,A保险公司得知王某重复保险,也告知王某该公司决定不再足额赔偿8000元。

王某遂以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保险金额对其进行赔偿。

这张合同是否有效

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199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同一人之手。

张某承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55条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

《保险法》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受益人只填“法定”如何处理

王某于2002年12月投保了一年期意外伤害险,保额20万元。

保险单受益人栏中填写了“法定”二字。

2003年9月王某乘坐的轮船失事,王某死亡。

由于王某生前曾向刘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因此王某妻子和刘某在受益人的认定上发生了争议。

王某妻子认为“法定”二字就是指法定继承人,王某父母已过世,且没有儿女,所以保险金应该由王某妻子领受和支配;刘某则认为“法定”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按王某的遗产处理,其中3万元用于清偿王某生前钱自己的债务。

案例:

谁拥有保险金请求权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1998年6月25日放学回家后,其父叫他去买酒,横穿马路时不幸被汽车撞死。

因当时天色较暗,肇事汽车逃逸,没有目击者。

李某死后尸骨未寒,李父不堪面对家人指责,又悲又气,喝农药自尽。

处于极度悲伤的李母认为,儿子夭折,丈夫身故,平时与公婆多有纠葛,觉得难以在李家再呆下去,待丧事办毕,便改嫁他人。

由于李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3000元保险金。

但李某属学校集体投保,未指定受益人。

李母与李的祖父在围绕谁是保险金受益人的问题上产生纠纷。

保险金应该由谁领取?

保险合同订立的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

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

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

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

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

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该保险车辆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情

1995年4月8日,某棉麻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1995年4月25日起至1996年4月24日止。

棉麻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

1995年10月25日,棉麻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林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11月14日,司机廖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

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廖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1996年5月,棉麻公司和林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

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下面案例是否属于违约。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85年12月将一辆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应付保险费285元。

当投保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争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费,保险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予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保险公司一直未收到余额。

到第二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000余元的损失,投保人便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人以拖欠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如何处理此案?

游客坠楼身亡保险拒绝赔偿

2008年4月28日,李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天津7日游。

旅行社为李某购买了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08年5月20日,李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京,被安排入住丰台区一商务酒店4层。

当日凌晨5点左右,李某家人发现李某从酒店四楼跌落死亡。

警方出具关于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该人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发后,保险公司以李某并非死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亲属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于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以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作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支持了李某亲属的诉求,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25万。

为防灾转移保险财产,费用该由谁承担?

兴旺食品公司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个叫桔树滩的镇上。

1998年3月28日,该食品公司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7月29日,食品厂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桔树滩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

预计8月1日桔树滩水位将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

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桔树滩镇上的所有保户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食品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食品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食品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

后来,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

食品公司在财产转移中,发生了转移费用11万元。

该公司认为,11万元的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食品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食品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食品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为转移保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

案例:

中国人保财产险公司第二代“金牛”家庭财产保险

保障责任:

一般责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特约责任,盗抢、管道破裂、水渍,现金、金银珠宝、玉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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