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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几点注意事项

规范使用新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7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对2006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

为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明确新版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与旧版的区别,把握新版的特点与要求,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新版执法文书的特点

  2010年执法文书与2006年执法文书相比,从种类、内容看有如下特点。

  一是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2006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36种,2010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为37种,新增一种,即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这是新版执法文书变化最大的表现。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最此进行了重申,并且明确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为实施做了程序上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24号令)第二章第十条又对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复查时限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二是新增救济权及其实施途径、时限。

救济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项法定的权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作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告之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时限。

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执法文书在内容上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新版执法文书在四类决定书上新增管理相对人权利及其途径、时限的内容。

这四类决定书分别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

新增的内容如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某某人民政府或者某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个别表述更科学合理。

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相比,在15处地方进行了修订,既有文书名称的修改,又有新增术语,还有字词变更,修改之后表述更科学,内容更规范,形式更合理。

这些修订表现在如下之处: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旧版文书的“你(单位)_________行为。

”修订为“你(单位)涉嫌_________行为。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名称由原先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修改为现在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因为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整改的问题纳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之中,所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删去“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立即整改”。

在责令单位整改完毕之后,增加“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在逾期不整改之后,增加”或达不到要求的”,使整改要求更有法规依据,行政处罚面更广,效果更强。

3.鉴定委托书,鉴定结果加盖公章,改为加盖单位公章。

4.行政处罚告知书,增加“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5.听证笔录,改主持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改为听证员。

与此对应,听证会报告书,三处主持人改为听证主持人。

6..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负责人改为主要负责人。

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由改为案件名称。

  二、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加强学习,明确每类每种执法文书的一般要求,全面准确把握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

同时,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尽快熟悉新版文书与旧版文书的不同,克服惯性思维,避免使用旧版的习惯做法,尽快使用新版文书,熟练把握新版文书的基本要求。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严格程序。

根据执法文书规定的各项要素,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严格执法,该做的工作一步也不能少,该写的文书一项也不能漏,不能因为文书上有相关内容而省略应该履行的程序。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勤于实践。

坚持学习培训与执法实践的有机统一,在学中用,在用中学。

通过执法监察岗位练兵活动,定期不定期举行执法文书使用竞赛、执法文书点评等形式,加大规范使用执法文书的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执法监察人员行政执法水平。

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几点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正确有效地采取强制措施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有效避免发生事故的重要手段。

我们在行使这一职权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严格执行职权法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赋予安全监管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照查封扣押所指定的内容和范围,只能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扣押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或者临时查封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场所。

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及案情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严格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

查封、扣押均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旦发出,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因为不当的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的损失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所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当事人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同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执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才能实施,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要通知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员到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列好清单,办好手续等。

  3、严格区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的一种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只有对特殊物品或就地保存有困难的,才可以指定他人或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以避免保存不当而导致所保存物品丧失证据作用。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由此种行为直接提出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等。

先行登记保存是针对证据而言,所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实施范围相对查封、扣押要广一些。

个人认为,对一些涉嫌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如果不能确认或证据不充分时,建议先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固定好证据,方便后面的情况调查了解,慎用查封扣押措施。

  4、严格规范填写强制措施文书。

目前,我们的文书式样是按照2006年12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规定的格式制作的,这其中减掉了2002年文书式样中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式样,取代的是强制措施决定书。

但强制措施决定书式样中并未设置相关权利的告知的固定格式,所以在开出强制措施决定书时一定要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告知清楚,同时,送达签收回执设计在强制决定书的页面上比较科学,不必另外使用送达回执。

  总之,安全生产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科学、合理、依法的运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内容如何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第二十四规定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培训档案的内容如何确定,以便于执法人员实施处罚是认定事实。

执法参考: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应有本年度专门的安全培训计划或有安全培训内容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取证时间和复审时间;(三)特种作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作业种类、操作项目、证书号码、取证时间、复审时间;(四)其他从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参加培训的内容、日期、课时、考试考核成绩等,每期培训最好形成一个花名册;(五)从业人员每人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卡。

重点应记清每个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历次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六)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考勤记录。

重点应记清进行培训的部门、参加对象、授课内容等,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名。

另外,培训工作量大、档案材料多的单位,最好应建立档案目录,分类并专门存放,以便查找。

如何确认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是否编造?

主要应检查档案记录与事实是否一致。

比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不仅要看档案记载,而且要查看具体证件与档案记载是否相符。

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不仅要查看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记录、表格,而且要查看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试试卷的情况等,看有无模仿签名、模仿答卷等问题。

如有发现应认真查实,以此认定该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真伪。

总之,执法人员的检查,应重点围绕培训档案是否详细、准确记录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应要求档案形式的完全一致,通过上述检查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解读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为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接受采访。

  问: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

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至今,历时5年,在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规定》。

  问:

当前,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已超过1200万人,其中煤矿约260万人。

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

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

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

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

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制定《规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从这个意义来讲,《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是一部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必将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问:

《规定》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依据什么?

  答:

《规定》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

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独立性。

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

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

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

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

  另外,《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即: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

同时,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问:

《规定》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

首先,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由于基层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持有不同意见,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职责,《规定》第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问:

《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提高学历要求,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为此,《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仍规定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但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做出了特别规定,即: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但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规定》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问:

《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

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

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培训,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规定: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规定》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进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对考核发证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

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考试,《规定》对申请考试的地点作出重大调整,允许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提出申请,方便了特种作业人员跨地区从业。

  问: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规定》都有哪些要求?

  答: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

二是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三是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或者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或者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复审通过。

五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通过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问:

《规定》发布后,下一步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答:

《规定》发布后,我们专门就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

近期我们考虑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继续深入开展宣教行动,在相关报刊、网站上广泛、深入宣传《规定》,使公众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规定》的和要求。

  二是印刷《规定》单行本,发放到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并通过他们及时向辖区内相关机构和部门,以及所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学习。

  三是举办省(区、市)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解读《规定》的要求,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四是启动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2011年10月14日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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