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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整理

经济法期末整理

一、公司法

公司法中涉及案例题1个,简答题2-3个。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组成公司概念的四个要素:

a.依法设立b.公司是法人c.公司是社团法人d.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b.公司是法人:

一般来说,企业以法律地位角度可分为两种:

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自然人企业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则是法人企业。

c.公司是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人的集合体,以社员的公意为活动依据

财团法人——财产的集合体,以捐助人的意志为活动依据

2、公司的作用

有利于:

a.集中资金b.企业管理c.生产的规模发展

3、公司的种类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分类:

a.无限责任公司b.两合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股份两合公司e.有限责任公司

a.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为2个以上且必须为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

b.由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

c.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筹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d.负有限责任的股东按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认购股份,此外与两合公司一样。

e.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不公开发行股票(有出资证明书);股东不能随意转让出资(需要公司同意并登记)

按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按公司之间控制或从属关系:

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于控股公司之间有区别,母公司一定是控股公司并直接掌管被控股公司的业务,但控股公司不一定直接掌管被控股公司的业务)

按公司内部的管辖关系:

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按股票发行方式:

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

按公司的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开放公司

4、公司法概述

组织法;行为法;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5、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规定

a.公司的法律地位:

企业法人

b.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c.公司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d.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当公司法与外商独资企业法冲突时,优先适用外商独资企业法。

(一般规定中省略2点不重要的)

 

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a.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2-50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

b.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表现形式

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资本=A股东出资﹢B股东出资﹢C﹢……)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资本=每股价格×股份总数)

股东人数

1人(一人公司)

或2—50人

2—﹢∞

股份表现形式

出资证明书(股单)

——证明文件

股票

——有价证券

股份转让

限制:

向非股东转让,须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自由

(一般没有限制,公司高管等有限制)

能否公开募股

不能

经营是否公开

不公开

一定程度的公开

组织机构

股东会(权力)

↙↗↘↖

董事会→←监事会

(执行)(监督)

执行董事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

独立董事制度

规模

7、公司的设立(4种方式)

a.特许设立(国家机关特别许可设立BBC三峡总公司)b.自由设立c.(严格)准则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d.核准设立(法律规定条件+行政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8、公司的创立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人就是设立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人是指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公司创立人的责任(可能会考简答题)

a.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各股东应足额缴纳约定的出资额,否则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b.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的设立方式(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有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

(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

案例:

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

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

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

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

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

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

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

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

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

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

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0、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文件,是公司组织及其行动的基本规则。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三种类别:

a.绝对必要事项b.相对必要事项c.任意记载事项

a.绝对必要事项是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若缺少其中任意一项或任意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公司章程无效。

b.相对必要事项是法律列举的事项,但是否记载这些事项由当事人决定。

记载则生效,不予记载也不影响章程的效力,记载违法仅该事项无效,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c.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司创立人认为有必要记载而又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内容。

11、公司的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四部分组成:

公司所在地+商号+营业部类+公司种类

12、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公司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同一个概念。

13、最低资本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14、公司资本三原则(简答题)

a.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我国实行资本认可制或有限制的资本确定原则。

(此处容易考选择或判断,见书)

资本认可制——部分资本到位,公司即可成立,其余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时间段内必须缴齐

b.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适应的财产。

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抑制股东的过高分配要求,确保商业交易的安全。

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1)公司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2)股东的非现金出资必须评估3)公司利润——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股东分红

c.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增减,增减时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15、公司的债券(简答题:

公司债券的特点、和股票一般债的区别)

概念: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的特征:

1)主体及其法律地位的特点: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只有债权人,只享有债权;公司债券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募集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一般借贷都是面向少数特定者,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利益和风险的特点:

公司债券享有固定收益权,而股份所有人只有在公司盈余的前提下才能获取股息和红利;公司债券到期还本,债权人享有优于股东分配清偿财产的权利,而股份只产生利息和红利,不能还本。

3)表现形式和特点公司债券的表现形式是债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一般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借贷合同。

公司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可依法自由流动和转让,而借贷合同只是一种权利证书。

老师PPT上的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债权凭证、股权凭证

2)收益不同:

固定支付、盈利分红

3)承担的风险大小:

小、大

4)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债务人与债权人、公司与股东

12、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

从行使权利的目的角度看,股东权的内容包括自益权(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如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和共益权(以公司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如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

关于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一般多数)。

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改变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多数)。

13、公司的变更、破产、结算和清算

公司的合并:

吸收合并(兼并)A+B=A;新设合并A+B=C

公司的分立:

存续分立A=A+B;新设分立A=B+C

1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

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核准主义原则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简答题一个

1、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之间的区别(简答)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形式

法律地位

有法人资格

法人;非法人

一般是法人;经批准也可以是非法人

外资比例

25℅以上

有法人资格的25%以上;其他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100%

出资计价

作价为货币

不必作价

作价

组织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制

自行设置

经营管理模式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董事会制

损益分配原则

股权式企业,按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契约式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损益

分配方式

利润分成

利润或产品分成

利润分成

先行收回投资

不允许

经财政税收机构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

经营期限

有的企业有限制,有的企业无限制

有的企业有限制,有的企业无限制;但期满外商已先行回收投资的不得延长

有的企业有限制,有的企业无限制

财产归属

比例归属

约定归属

三、合同法

本章案例题一个,简答题2-3个

1、合同的法律性质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c.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点: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管理经济的行政法律关系不适用,企业内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适用)2)合同法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不适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a.法律地位平等b.合同自愿(开瓶费、切糕)c.公平(信用卡全额计息)d.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卖方有意掩盖瑕疵,买方有权在事后要求卖方赔偿)e.守法、公序良俗

4、合同的主体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资格: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自出生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并且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成年人才具有。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即时结清的合同);其他形式

6、合同的内容

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Ps:

合同主体要清楚、明确(代签人不是合同主体);自然人姓名、住址都要写上(防止重名情况);标的可以是物或者是行为

7、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和承诺(99%可能案例题)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者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这三者要能区分)

要约邀请包括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招标书、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

要约的生效:

大致有两种,“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这里“送达受要约人”并非指一定要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而是只要送到地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要约的撤回(要约未生效):

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已生效):

要约撤销的通知必须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能撤销的情况: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作出修改

(反要约);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的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要接受要约的主要内容(镜像规则)d.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生效: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承诺的撤回:

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更,如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其余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

案例题:

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公司能否供货。

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

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

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

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

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

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

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在题目中应该分清要约邀请和要约(这里没有反要约)。

“提供适合海洋运输……”内容为非实质性的修改,中方不提出修改视为默认。

1)构成违约。

知识点:

当要约人未及时对该变更做出反对时,并且在要约中也未曾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做出任何变更,则该承诺有效,并且合同以已经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2)两种方式:

一、发现巴西受灾松节油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地用更快捷的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

二、接到荷商发来的信函后,及时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提出新的变更,发出新的要约。

8、合同的效力

合同按效力可划分为:

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效力待定的合同d.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a.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的时间?

(possibly简答)

1)成立即生效2)批准、登记生效3)条件成熟生效4)期限届至时生效

后两种在合同中有附加条件,批准登记生效则是有法律、法规规定

b.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2一类,3、4一类,5一类)

无效合同的特征:

违法性;自始无效

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三个特征,下列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c.合同已经成立,但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效力尚未确定。

(有瑕疵,追认有效,否定无效)

待定合同分为三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财产订立的合同

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9、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0、合同的履行原则

a.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b.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1、合同的履行规则

1)合同内容缺陷

a.协议补缺——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b.规则补缺——无法进行协议补充的情况下适用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变动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其他逾期提取或交付标的物的,合同法保护的是收款方的利益(自己的理解)

3)第三人履行规则

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因故债务没有得到履行,则违约责任仍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4)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

a.同时履行规则——对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相互负有债务2)合同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b.顺序履行规则——对应顺序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相互负有债务2)存在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

c.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d.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履行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履行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f.当事人变动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2、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

通知对方

↙↘

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

↙↘

恢复履行解除合同

13、合同履行中债的保全(简答题)

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力的法律制度。

1)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Note:

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权利并未丧失,只是处分权受到相应限制,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行使权利;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不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利。

2)撤销权

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成立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客观条件:

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主观条件:

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有主观恶意

无偿行为中,只要债务人有恶意,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有偿行为中,必须第三人也有恶意。

(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权在债务人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不知道撤销事由的,债务人行为发生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失。

14、合同的变更

概念: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变更的类型:

a.协议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b.依法变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15、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分为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三种

a.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b.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6、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的原因(很小的可能考简答题)

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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