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网络管理政策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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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网络管理政策法规
一、课程主题
第六章网络产业管理政策法规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让学生了解互联网产业定义,为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产业集合体,是现阶段国民经济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
其内容所产生的政策法规等。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
1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概述,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制度,3互联网出版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法律制度,2互联网文化管理法律制度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难点答疑、课堂讨论发言交流等
五、作业与练习
1、简述我国互联网政策法规现状
2、课本P200,案例分析
六、教学过程设计
理论讲授80分钟,讨论20分钟,具体见教学过程
七、教学过程
第八章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
课程导入
2005年,一个法律判决在新加坡受到关注和热议。
时年17岁的高中生颜怀旭,以“极端种族主义者”自居,在博客上发表数篇攻击其他族群的言论,甚至叫嚣要暗杀部分政治人物。
当年11月,颜怀旭被新加坡法院依据《煽动法》判处缓刑监视2年,且必须从事180小时社区服务。
指定的社区以其他少数族群人数居多,法院此举被认为可以促使颜怀旭从正面了解其他族群。
这一判决得到多数人支持。
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这一判例可能影响言论自由。
而新加坡当局毫不讳言《煽动法》适用于互联网,理由是新加坡存在多文化和多种族等特殊社会现实,需要和时避免一些言论可能给社会和谐和稳定带来危害。
事实上,以法治精神著称于世的新加坡,是世界上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和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在网络管理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该国在互联网管理中,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对一些不负责任甚至危险的言论,如果市场力量、公民自律和舆论“软约束”等均行不通的话,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硬约束”便会发挥影响。
颜怀旭案件便是例证。
多年来,新加坡各类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网络健康发展。
新加坡对互联网有影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各种新制定的法规,以和适用于互联网的传统法规。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
《广播法》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
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
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结合起来,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结论:
法律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方式
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新加坡政府认为,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积极介入互联网管理。
具体表现在促进立法和执法,促进行业自律和和推动公众教育。
新加坡互联网管理主要由媒体发展局承担。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传媒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主动删除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内容。
结论:
发挥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媒体发展局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
有关部门还鼓励服务提供商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设备供家庭用户选择,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
学校服务器一般也会对网站内容进行过滤和限制访问,老师和学生有不同的权限。
当然,新加坡政府在促进互联网教育方面更是不遗余力,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和家长的教育宣传活动,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由政府出资举办培训班,鼓励家长指导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强调培养孩子的鉴别力。
媒体发展局认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长远之计在于加强公共教育。
结论:
互联网管理离不开行业自律体系以和公众认知水平的提高
案例:
25家视频网站被责令停止视听节目服务
1、对我国互联网行使管理权的政府部门有哪些?
2、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3、案例中25家视频网站被责令停止视听服务的原因何在?
第一节我国网络产业管理政策法规概述
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
(一)总体网民规模
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网民总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和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
全年新增网民7330万,年增幅19.1%。
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占全球网民总数4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
(二)宽带网民规模
2010年,我国宽带基础服务覆盖率继续扩大,带动了宽带用户规模的增长。
宽带网民5规模达到4.5亿,年增长30%,有线(固网)用户中的宽带普和率达到98.3%。
同时,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规模为4299万,占整体网民的9.4%。
(三)手机网民规模
2010年,我国手机网民规模继续扩大,截至2010年12月,手机网民达3.03亿,较2009年底增加了6930万人。
手机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从2009年末的60.8%提升至66.2%。
2010年,手机网民较传统互联网网民增幅更大,成为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移动互联网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四)分省网民规模
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超千万的省(市)数量进一步增加,达到19个,较2009年增加3个。
从互联网普和率上看,各地区的互联网发展差异依旧明显。
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
(一)具有管理互联网职责的国家机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信息产业部:
全国电信业
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活动
新闻出版总署:
互联网出版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食品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互联网行业管理组织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1、互联网地址资源注册管理;2、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3、目录数据库服务;4、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5、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6、承担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互联网自律管理组织
中国互联网协会:
1、团结互联网行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2、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3、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4、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5、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6、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年度报告;7、承担会员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
思考:
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的问题有哪些?
首先,从管理的动机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更重视安全管理,而对促进发展、经济管理有所忽视。
从上文对我国互联网管理部门、管理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在数量上甚至略微超过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其目前颁布的法规看,大多数专项内容/应用管理部门更多的是侧重于内容安全的监管,从这个角度讲,互联网安全的管理部门大大超过了经济管理部门。
信息产业部门虽然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但目前其进行的大量工作都是为其他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作铺垫的,其管理行为很少涉和经济方面。
此外,对于促进和协调互联网发展、加强互联网的经济管理始终没有一个综合统筹、制定规划的部门。
对于如何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
其次,从管理的主体看,我国虽然有多个部门参与互联网的监管,彼此之间也有较为清晰的职责分工,但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不清,在很多地方出现重叠,特别是在那些新兴的技术和业务上。
由于各部门的管理尺度不一,管理强度不一,使得互联网监管有整体走严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
同时,各部门的监管也缺乏整合优势,各自为阵,彼此建立的数据库、监测系统、监管体系之间互不沟通,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这既增加了监管的信息获取成本、执法成本,又使得监管往往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
再次,从管理的客体看,我国目前虽然互联网管理法规众多,但仍然有一些领域尚存在管理空白,如电子商务规则、电子支付、个人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等。
这些法规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
从管理的方式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监管大多采用以业务准入为主的制度管理模式,重事前、轻事中、事后,这种管理方式不利于激发互联网市场活力。
此外,我国互联网监管多部门规章,少法律文件,这使得我国的互联网监管往往代表管理部门的单一利益,不能形成社会多数的合意、监管互联网各方利益,因此,这就使得我国的互联网监管“重管理,少扶持”,极度缺乏为促进业务发展而出台的权利义务规范性法律法规。
最后,从管理的队伍看,一方面我国管理的人力匮乏,另一方面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管理人力不足的问题。
以信息产业部为例:
作为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需要承担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年检、备案、注销工作和IP地址、网站备案的工作。
但这些工作在每个省通常只有1~2人负责,人手明显不足。
而互联网作为新技术、事物,了解其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知识,而相当多的行政管理人员并不具备这种知识,这也给互联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
第二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涵义与分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制度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3、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和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和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类型
1、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2、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3、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二)第一种类型设立的条件
1、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2、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3、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三)第二种类型设立的条件
1、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2、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3、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类型一、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类型二:
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节互联网出版管理法律制度
一、互联网出版义务的条件
(一)具备条件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二)审批程序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二、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和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和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
第四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思考:
1、民营视频网站的考验和困局有哪些?
2、政府部门如何对民营视频网站进行有效监管?
自2004年以来,伴随着中国宽带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视频网站也纷纷面世,2006年10月Google以价值16.5亿美元的股票收购美国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更引来了众多的模仿者。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视频网站的数量一度超过300余家。
优酷网、土豆网、酷六网等作为其中的佼佼者,发展更是迅猛。
仅上线运营一年的优酷网,日视频播放量已经达到了一个亿。
在CNNIC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调查统计”项中,在线影视收看和下载的人数占到网民总数的36.3%,有4587.9万网民通过网络收看或下载影视节目。
根据艾瑞的统计,2006年中国网络视频广告收入有1.7亿元,预计2008年将增至9.5亿元。
然而,视频网站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为了提高点击率,一些网站审查不严,甚至故意放纵不良内容的上传与播放。
在各大视频网站里,都不难搜索到打着色情“擦边球”的内容,“以色为媒”几乎成了司空见惯的手段。
版权是困扰中国视频网站发展的另一要素。
由于绝大多数国内视频网站没有生产制作视频节目的权利和能力,其内容主要依靠网友自己拍摄上传,以和从电视和电影中截取。
这些视频节目绝大多都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版权纠纷成为随时可能爆发的炸弹。
有鉴于此,2007年年底,广电总局与信产部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视频网站的管理力度。
1月3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要求:
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国资控股单位。
在符合条件时,先取得广电总局的视听服务许可;再获得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接入许可。
一纸规定把国内大多数民营视频网站挡在了门外。
一时间,视频网站人心惶惶。
政策监管并未就此打住。
3月20日,广电总局公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抽查情况,土豆网等32家视频网站因内容违规遭到警告处罚。
此外,迅雷中国、猫扑视频等25家网站被责令停止视频节目服务。
“黑名单事件”加剧了视频网站们的生存恐慌度。
不过08年1月出台的《规定》补充细则又给民营视频网站以新的希望:
“在《规定》出台之前依法成立的那些民营视频网站,并且在依法运作的,可以提出申请牌照。
”
2008年3月31日又传出消息,广电总局首批发放视听服务许可证的视频网站将增加到23家,包括激动网、优度宽频、光线传媒等3家民营视频网站。
不过,优酷网、土豆网等以视频上传分享为主的网站则不在此列。
不过,视频分享网站们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困扰。
优酷网总裁古永锵表示:
“首批获颁牌照的民营视频网站都是视频点播类的,他们成立和发展得比较早,提出申请也早,而新近发展起来的视频分享类网站之前对相关的规定、要求和程序不了解,新规颁布后,我们现在也在积极申请。
”
事实上,为了尽快拿到广电总局颁发的牌照,视频分享网站积极行动。
3月,优酷网联合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等八家中央网络媒体正式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成为最早加入公约的视频网站。
据悉,加入该公约是获得广电视听许可证的前提要求,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民营视频网站们参与。
到目前为止,加入公约的企业已达到131家。
在版权方面,各民营视频网站也纷纷与相关版权方谋求合作。
目前,优酷已与中影、其欣然影视、环球唱片、星美传媒等影视制作公司,以和国内十余家知名电视台开展合作。
我乐网重金购买了NBA经典镜头内容的官方授权许可,以和湖南卫视所有电视台版权内容等。
曾被广电总局“警告处罚”的土豆网也和央视达成奥运内容转播合作协议。
据悉,土豆网、优酷网、我乐网、酷六网等还都设立了专门的技术和内容团队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7×24小时审核。
“我们对淫秽色情、恐怖暴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有严格的后台监控体系,时时审核。
”我乐网CFO张福兴对媒体表示。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上书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10年5月12日,民营视频网站激动网宣布获得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即新闻牌照),并称将在视频新闻方面加大投入。
这是国内首家获得新闻牌照的民营视频网站,也是首家宣称将从新闻和资讯角度发力的视频网站。
这意味着激动网将可以播报时事新闻。
在此之前,视频网站用以吸引流量最主要的手段是影视剧和分享类的短片。
据国内某知名视频网站高层透露,影视剧等视频内容目前为视频网站贡献超过80%的流量和收入。
二、审批程序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