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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职责

3.1化验室购买、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3.2化验室检验人员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中的操作准则安全使用和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3.3化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及监督检查。

3.4化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4具体规定

4.1化验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出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需求,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

购买必须从银行转账,禁止现金交易。

4.2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2.1化验检验人员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4.3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4.3.1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及时准确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库.入库和使用登记。

4.3.2易制毒化学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并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危险品仓库应具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储存条件,其种类和数量要经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3易制度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灭火、降温、防潮等安全设施。

易制毒化学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4.3.4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即退回库房。

4.3.5严禁无关人员进去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移动电话及各种明火。

第二篇: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职责

3.1实验室购买、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3.2实验室检验人员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中的操作准则安全使用和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记录。

3.3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及监督检查。

3.4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4具体规定

4.1实验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出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需求,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

4.2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2.1实验检验人员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4.2.2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放在同一区域,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2.3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2.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严禁直接接触易制毒化学品,不准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饮食。

正确穿戴防护用具,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2.5配备必要的医药箱,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4.2.6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整洁、不粘有害的危险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标志清晰。

4.3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4.3.1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2易制毒化学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并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危险品仓库应具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储存条件,其种类和数量要经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3易制度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检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等安全设施。

易制毒化学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4.3.4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即退回库房。

4.3.5严禁无关人员进去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移动电话及各种明火。

4.4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4.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粗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实验室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4.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新的危害物质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4.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第三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环部、保卫科、制造部、储运部、销售部及其他使用单位。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

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

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

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

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

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

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第四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天长市人民医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教育

1、由医务部举办培训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

2、科室业务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

3、科室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教育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4、将禁毒工作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采购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2、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我院采购部门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购买。

3、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向福建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办理购买许可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鼓楼区公安局备案。

5、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

6、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7、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保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保存。

8、各采购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以及市卫生局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情况;有条件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9、要求供货方送货到我院指定验收场所。

10、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三、保管

1、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2、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3、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进出的品种、数量、日期、领用人、保管人等情况,并保存2年备查。

5、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6、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由院办向鼓楼区药监局和鼓楼区卫生局报告。

四、领用

1、领用人须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领用人进出库房须在保管人员带领下领取,不得私自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库。

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尽量满足教学科研单次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

4、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5、领用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五、使用

1、使用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

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7、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8、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应有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品种、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保管人等情况,并保存2年备查。

六、报废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易制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医院后勤管理科统一收集,后报市环保局集中处理。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七、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贯彻实行国家药监局《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2号)等有关文件。

八、法律责任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第五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昆明森博科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防止易制度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全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

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携带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龙井派出所缉毒大队办理购用证明。

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买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四、购用证明仅限本厂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五、易制毒化学品运抵本厂后,必须有专人在场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员,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丙酮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名。

六、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单独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

入账台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监督员应每月盘点当月使用的数量和存库数量,如在盘点的过程中发现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到厂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如发现丙酮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车间使用须开具丙酮领用单,由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

仓库时必须由监督员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丙酮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丙酮领用应登记台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八、车间应按使用需求,合理领用丙酮,多用多取,少用少取,不能随意领取,在使用丙酮登记表上详细记载丙酮的使用量。

昆明森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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