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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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附件1: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及相关材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O一0年六月

 

 

一、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DB44啊s、?

ICSXXXXXXXX

XXX

备案号:

XXXX-XXXX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xxx-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forFurnitureManufacturingOperations

 

(征求意见稿)

 

2010-■-■发布2010-1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统一的VOCs监测技术导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木质家具制造过程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其他家具制造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木质家具woodfurniture

所有完全或部分使用木材为原材料的家具产品,包括原木、藤条及木质人造板。

3.3

木质家具制造过程woodfurnitureManufacturingOperations

指木质家具生产过程,包括涂装涂料、涂装胶黏剂、清洗生产设备、清洗木质家具产品。

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0

有机溶剂organicsolvents

指用来溶解、分散涂料或胶黏剂,可以调节涂料或胶黏剂的粘度,也可以用来清洗家具制造设备或木制家具产品。

当用在涂料或胶黏剂中时,干燥后有机溶剂会完全蒸发,不存在于涂料或胶黏剂薄膜中。

3.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manageestablishmentforVOCs

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3.12

涂装过程paintingprocess

指将涂料或胶粘剂应用到木质家具某一表面的操作过程,包括干燥过程。

3.13

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1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表1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1

1

0.36

0.36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2

0.96

总VOCs

80

40

3.6

2.9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为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0

0.60

0.20

2.0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4.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监测

5.1排气筒监测

5.1.1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1.2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3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3VOCs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测定方法

方法标准名称

1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 气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四版注

2

甲苯

3

二甲苯

3

总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附录B

注:

本标准VOCs测定暂参考以上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1.4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5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1.6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2无组织监控点监测

5.2.1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HJ/55执行。

5.2.2无组织排放监测点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5.2.3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4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标准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

A.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A.2有涂装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A.3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应大于等于80%;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A.4盛放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必须为密封容器。

A.5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原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

A.6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注意:

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

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B.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

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B.2方法概述

B.2.1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

1)美国EPAMehtod18.

2)GB/T16157-1996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

3)GB50325-2006年(修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B.2.2方法的选择

B.2.2.1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

可以选择一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B.2.2.2应选用表A.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B.2.2.3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B.3的基本要求。

表A.1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1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 气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四版

2

甲苯

3

(对、间、邻)二甲苯

4

总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见B.3

注: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说明:

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B.2.3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

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

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

家具制造行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B.2家具制造过程常见VOCs

工艺环节

常见有机化合物

调漆、涂装

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

B.3基本要求

B.3.1测定范围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

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

B.3.2采样

B.3.2.1采样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B.3.2.2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B.3.2.3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

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

B.3.2.4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B.3.2.5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B.3.2.6注意事项

a)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c)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

B.3.3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a)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b)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c)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B.3.4质量保证和控制

B.3.4.1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B.3.4.2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

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16157和本附录B.4.6的要求执行。

B.4VOCs的监测方法

B.4.1原理

用Tenax-TA吸附管采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吸附剂)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与采样方式和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

吸附采样方式可以浓缩样品从而降低检出限。

不同的检测器的灵敏度有所不同。

方法的测定下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

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线。

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到测定上限。

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

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GC/MS鉴定。

B.4.2试剂和材料

B.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

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B.4.2.2萃取溶剂:

色谱纯。

B.4.2.3钢瓶气体:

载气、氧气、氢气。

B.4.2.4零气:

小于检出限。

B.4.3仪器

B.4.3.1热解吸装置:

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B.4.3.2气相色谱仪:

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B.4.3.3色谱柱:

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

B.4.3.4气体采样器:

流量0~0.5L/min。

B.4.3.5连接管:

聚四氟乙烯材料胶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

B.4.3.6吸附管:

不锈钢管或玻璃管,内装填吸附剂。

见GB/T16157中9.3.5。

B.4.3.7转子流量计:

用于控制采样时通过气体采样器的气流流量。

B.4.3.8流量校正器:

校准采样器和转子流量计的流量。

B.4.4吸附管采样

B.4.4.1采样准备

B.4.4.1.1采样前,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采样期间,用转子流量计控制通过采样器的流速,使其保持恒定。

B.4.4.1.2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

B.4.4.2样品采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参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排气筒废气采样参考GB/T16157-1996中9.4.1的方法采样。

注意:

采样前应估计污染物的浓度和采样体积,避免发生吸附穿透(样气的湿度超过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

若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

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B.4.4.3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

将活化后的采样管运输到采样现场,取下聚四氟乙烯帽后立即重新密封,不参与样品采集,并同已采集样品的采样管一同存放。

每次采集样品,都应采集至少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B.4.5吸附管样品的分析

B.4.5.1色谱柱的选择

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

可以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

B.4.5.2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

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说明书来操作气相色谱仪。

根据标准、试验确定分析的最优条件,即能使预计分析的物质有良好的分离效果且最短的分析时间。

B.4.5.3标准曲线的建立

使用与有机物相应的气体标准或液体标准,选择合适的浓度,每种有机物至少使用4个不同标准浓度点,为标准系列。

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μg)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B.4.5.4测定

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B.4.5.5计算

B.4.5.5.1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m——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浓度,mg/m3;

mi——品管中i组分的量,μg;

m0——未采样管中i组分的量,μg;

V——空气采样体积,L。

B.4.5.5.2按以下公式计算标准状态在每一种有机物的浓度。

式中:

Cc——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mg/m3;

m——通过校准曲线得到的吸附管(包括水分收集器)中有机物的质量,μg;

Vnd——标准状态下干采气体积,L;

R——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

B.4.5.5.3应按下式计算所采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

式中:

CTVOC——标准状态下所采样品中TVOC的浓度(mg/m3)。

注:

1对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

2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B.4.6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B.4.6.1吸附管回收实验

在预测和识别所有相关的污染物后,应就相关的污染物对采样系统做适当回收试验。

按照吸附管采样法,在采样现场进行回收研究。

使用两套完全相同的采样装置,一套加标,另一套不加标。

在烟道中或者无组织监测点并列两采样管,采样管应放在同一断面上,相距2.5cm。

采样前在加标装置的吸附管中加入所有预计的化合物(气态或液态)。

加标量应是不加标装置收集量的40~60%左右。

两套装置同时采集管道气体,使用相同的仪器和方法分析两套装置采集的吸附管样品,重复测试共3次。

按以下公式计算每一加标物质的平均回收率(R):

式中:

R:

------平均回收率,无量纲。

t:

------加标样品测定得浓度,mg/m3。

u:

------未加标样品测定的浓度,mg/m3。

Vs:

------加标样品的采样体积,L。

S:

------加标物质的质量,μg。

重复回收试验三次,求取平均值,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可靠性。

平均回收率的有效范围为:

0.70

如果R值达不到要求,本采样技术不适用。

B.4.6.2吸附管采样法的其它要求

B.4.6.2.1(可选)测试样品吸附效率。

如果可能穿透,应测试吸附效率。

吸附管后部分的结果超过总量(前后部分之和)的10%,则认为已经穿透。

B.4.6.2.2采样器或流量计应按规定校准。

采样后流量变化大于5%,但不大于20%,应进行修正;流量变化大于20%,应重新采样。

B.4.6.3方法的性能指标

由于不同污染源的样品含有不同的物质,因此不能有精确的检出下限。

典型的气相色谱技术有5~10%的相对偏差。

本方法精密度:

平行样偏差在不大于5%。

本方法准确度:

偏差在不大于10%。

B.4.6.4干扰和消除

B.4.6.4.1定期分析无烃空气或氮气的空白实验以保证分析系统没有被污染。

B.4.6.4.2当样品中含有水蒸气时,测定水蒸气含量并修正气态有机物的浓度。

B.4.6.4.3每个样品的气相色谱分析时间必须足够长,以保证所有峰都能洗脱。

 

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地方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组

二O一0年六月

项目名称: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委托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编制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协作单位: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1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1.是应对区域大气复合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已经明显呈现出细粒子浓度高、臭氧浓度高、酸雨频率高、灰霾污染严重的区域性、复合型特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近地层臭氧(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能够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

研究表明,珠江三角洲臭氧生成处于VOCs控制区,以VOCs控制为重点才能有效降低该区域O3浓度水平。

制定实施VOCs排放标准,不仅可以减缓二次污染物所造成的复合型污染,为珠三角地区联合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手段,还有利于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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