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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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文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试行)

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使安全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并落在实处;提高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查出的问题、隐患能及时整改落实;扭转老问题检查老不改的局面,特制定此试行处罚规定。

一、处罚方式

1、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2000元、领导责任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的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2、查出一般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领导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3、查出日常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100—200元、领导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4、安监站负责开罚款收据并督促兑现。

5、安监站对每月处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二、处罚细则

(一)一通三防

1、日常问题

(1)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监控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等与实际不相符的。

(2)风流方向、用风地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与通风图件不符合的。

(3)通风管理制度、记录、报表、不健全、不完善的。

(4)风筒有破口、未及时处理的。

(5)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缝环必挂的。

(6)闭墙无编号,盲巷、采空区栅栏无警示牌板的。

(7)井下各转载点没有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8)净化水幕喷头雾化效果差的。

(9)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或破损的。

(10)电缆、设备有煤尘堆积未及时清理的。

(11)井下瓦斯抽放钻孔,不按规定观察或如实填写记录的。

(12)瓦斯抽放管路,无孔板流量计的。

(13)瓦斯抽放管路,钻孔有漏气的。

2、防灭火

(1)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的。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方法。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的。

(4)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的。

(5)井下火区一经封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任意一道闭墙的。

3、一般隐患

(1)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测风的。

(2)甲烷传感器悬挂不规范的。

(3)盲巷和采空区不按规定及时密封的,密闭无掏槽、漏风严重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安装净化水幕的。

(5)测风报表时间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

(6)井下风门、调节风门无连锁或连锁不起作用的。

(7)凡发现一处风筒接头漏风、反接、风筒距工作面不符合规定的。

(8)风筒拐弯无弯头的。

(9)防尘洒水管路不健全,管路有严重漏水的。

(10)巷道煤尘不定期冲洗,隔爆水袋煤尘大或巷道内有积尘的。

(11)瓦斯抽放管路积水严重,未及时放水的。

(12)瓦斯抽放观察记录牌,观察数据与实际不相符的。

(13)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瓦检仪误差大的。

(14)光学瓦斯检定器维修不及时或药品过期的。

(15)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传感器不及时标校及检定的。

(16)光学瓦斯检定器有漏气现象的。

(17)井下各皮带机头各硐室灭火器过期或损坏的。

(18)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不足的。

(19)安全管理人员下井不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

(20)未按规定编制每月瓦斯检查计划的。

(21)瓦斯员下井不带长杆和皮管的。

(22)瓦斯员未做到检查牌、记录、报表、三对口的。

(23)掘进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24)局扇安装高度不等于《规程》要求的。

4、较大隐患

(1)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2)瓦斯积聚、瓦斯排放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3)局扇随意停开的。

(4)风筒口距工作面远,造成瓦斯积聚的。

(5)采掘工作面煤尘堆积严重,清理不及时的。

(6)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7)拆除瓦斯抽放管路无安全措施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悬挂位置不规范的。

(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

(10)有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11)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出《规程》规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2)掘进工作面无探水钻孔或用煤电钻代替探水机探水的。

(二)机电

1、日常问题

(1)各种电器设备、开关上或附近浮煤、杂物堆积不及时清理的。

(2)使用的设备上发现有积尘,不及时清理;开关未上架的。

(3)保护接地不合格。

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材料、面积、厚度不符合要求,连接、埋设不合格的。

(4)电缆同电气设备连接使用与电器设备性能不相符的接线盒的。

(5)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等大型主要设备未建立技术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的。

(6)硐室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未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牌”的。

(7)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图纸的。

(8)电缆线不悬挂或者悬挂不规范的。

(9)发现有五小电器不吊挂或吊挂不规范的。

(10)电气设备、电缆线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的。

(11)电气设备无各种管理牌版的。

2、一般隐患

(1)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查,未填写维修、检查、运行、巡视记录,或填写不准确不及时的。

(2)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3)大型设备检修未进行编制检修计划或计划不全面、不完整的。

(4)电缆遭受淋水、浸蚀和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的。

(5)设备安装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故障未请示,未制定故障处理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处理等违规、违章行为的。

(6)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不符合规定;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螺纹隔爆结构的拧入深度和齿合扣数不符合规定的。

(7)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失灵或缺闭锁杆的。

(8)电缆吊挂乱、弯度大、串钩不及时处理的。

(9)流动设备未上架或摆放不平整的。

(10)开关按钮不灵,防爆型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不齐全完好的。

(11)通讯线路的入井处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的。

(1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良好的轨道绝缘的。

(13)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未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沙箱或消防器材失效等的。

(14)硐室内的设备,无编号、责任牌、标明用途或无停送电的标志的。

(15)硐室的通道不畅通或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器设备溢油或漏油时,未立即处理的。

(16)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未设置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的。

(17)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或堵管口无严密的封口的。

(18)开关用小喇叭口进出动力线的。

(19)信号、电铃声光信号不齐,或信号电缆分接其它负荷的。

(20)高压电缆接线盒不符合规定,接线盒处有可燃物的。

(21)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无保护接地的。

(22)保护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主接地极、接地电阻值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

(23)固定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24)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带电的。

(采、掘机组供电电缆不受限制)。

3、较大隐患

(1)电器设备发现有一处失爆或电缆破损的。

(2)有过流保护整定甩掉或者超值整定的。

(3)带电作业或者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4)无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瓦斯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的。

(6)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时,无安全措施、无停送电制度,不设专人监护、停电不挂标志牌、不闭锁的。

(7)井下电焊、氧焊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8)机电设备超期使用,未及时更换的。

(9)所有电气设备不符合“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要求的。

(三)提升运输

1、日常问题

(1)主要提升装置的保护和资料不齐全的。

(2)安全设施不坚持使用或安全设施达不到灵敏可靠未及时修复处理的。

(3)主要运输巷无照明、无声光信号或损坏不及时修复不能安全使用的。

(4)提升设备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或记录不全、无记录的。

(5)司机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不清的及上一班遗留问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6)提升设备未按照日常检修措施作业的。

2、一般隐患

(1)未按规定检查各种钢丝绳和无检查记录的。

(2)小绞车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点柱、底座螺丝、闸皮销则、信号、挡绳板、钢丝绳等,盲目操作或有问题未处理好而开车的。

(3)小绞车安装距轨道不足0.5m,固定绞车压点柱、戗柱不牢固、不按要求固定地锚的。

(4)物料运送时,超宽、超高、超长、超重或易燃、易爆物,无具体安全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的。

(5)斜巷行车的连接装置、防跑车装置、过卷、过放、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罐环等不按规定时间检验或不认真填写记录的。

(6)挂钩工未做到“五不挂”的,即:

安全设施不齐不挂的;信号联系不通不挂的;超挂车和矿车连接销不闭锁不挂的;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不挂的;绞车道有行人不挂的。

(7)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

(8)刮板机机头、机尾未打地锚和压柱或不牢固的。

(9)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机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10)胶带输送机的煤位、低速、打滑、跑偏、撕裂等保护有一项不用或未起作用的。

(11)井下皮带机头缺防护栏、机尾缺防护罩的。

(12)未停机、停电进行胶带机机头、机尾检修和清扫的。

(13)皮带、刮板机机头处未按规定悬挂各种管理牌板的。

3、较大隐患

(1)皮带输送机严重跑偏,托滚不齐全、转动不灵敏,底皮带拖地运转的。

(2)皮带运输设备旋转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的。

(3)皮带机下煤仓无满仓停机装置,未进行停机装置试验的。

(4)发现有爬车、蹬车、坐皮带、坐刮板机、搭乘物料车等人员的。

(5)工作面有大渣块(大于200×200mm)各种金属杆件、木棍等杂物上皮带的。

(6)斜巷运输时有蹬钩;行车时行人,绞车道上未悬挂“行车不行人”的标志的。

(7)斜井人车无可靠的防坠器,当发生断电、跑车时防坠器不能自动动作的。

(8)按规定未对防坠器进行检查和试验的。

(四)采煤

1、日常问题

(1)随着工作面的正常推进,管道、轨道、三铁物资未及时回收至地面或未按指定地点分类和摆放不整齐的。

(2)未对作业人员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的。

(3)支柱未编号管理或牌号不清晰的。

(4)回采工作面支柱,无防倒链或防倒链不挂的。

2、一般隐患

(1)煤壁留有伞檐、悬矸等危岩,不及时处理的。

(2)综采工作面液压泵站压力不足30Mpa。

(3)支柱与回柱、支柱与割煤、回柱与爆破、回柱与采煤机落煤等工序作业时的安全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者现场操作中违反规定的。

(4)割煤机更换截齿或距离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未切断电源并打开隔离器开关的。

(5)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过切眼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执行的。

(6)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未保持直线的。

(7)采高已达到支护最大限度,工作面未打护帮板或前探梁的。

(8)采煤机无内外喷雾效果差的。

(9)所有通电线路电缆有被淋水、撞击、挤压、和炮崩现象的。

(10)支架和各刮板机头无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运输机头运行不开启喷雾的。

(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无风流净化水幕的。

(12)皮带和运输机头处无喷雾或有而不用的。

(13)支架和采煤机机体未及时清除浮煤和煤尘,造成堆积的。

(14)支架有漏液、串液、失效现象,架内浮煤、浮矸未及时清理的。

(15)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串矸等情况时,未及时处理的。

(16)巷道内积水、杂物、浮煤及矸石未及时清理。

材料设备乱扔乱放,并无标志牌的。

(17)采煤机停机后,速度控制、机头离合器、电器隔离开关未打在断开位置,供水管路未完全关闭的。

(18)工作面的超前柱距、排距未支设成一条直线,支架架设偏差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19)支架初撑力迎山、棚梁、背板、柱鞋和柱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0)支架架设与顶、底板和输送机不垂直或超高,与顶板接触不严密,无迎山或迎山不规范,有空顶现象的。

(21)未加强端头支护或与工作面支架未成一条直线的。

(22)采煤机截齿不齐全、不锋利,喷雾效果差的。

3、较大隐患

(1)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无安全措施的。

(2)工作面运输机头和转载机的搭接转载距离和垂直落差小于50㎝的。

(3)采煤机不能用作牵引或推顶设备的工具,发现一次按规定处罚的。

(4)移架过程中,区域内不得有人工作、停留或穿越,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罚的。

(5)无回采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施工的。

(6)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超前支护,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支护不完整,超前支护不足,采区上山、下山、平巷净高低于2.0m的。

(7)使用配型梁支护的巷道与工作面严禁有“单梁单柱”的。

(五)掘进

1、日常问题

(1)掘进巷道内管线吊挂不整齐、不卫生,有积水、浮煤、杂物,材料码放不整齐的。

(2)工作面牌板不齐全不规范,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开拓巷道未严格执行设计规定,巷道断面周边眼的布置、眼距、孔深、角度及装药量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

(4)锚杆眼的布置、眼距、孔深、角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5)巷道施工中标定的腰线和中线不符合规定的。

2、一般问题

(1)掘进后巷道杂物不及时清理,巷道脏、乱、差,材料未分类堆放的。

(2)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在倾斜巷道中施工,没有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设施的。

(4)临时支护、永久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5)掘进巷道贯通未制定贯通措施或不执行贯通措施的。

(6)掘进工作面2m范围内支护不合格,仍继续掘进的。

(7)不按规程规定数量、间距要求打锚杆,少根缺根或不合格的。

(8)砌碹巷道出现干缝、瞎缝、重缝,料石摆放不齐出现台阶,混凝土捣固不实出现碹窝、麻面、狗洞等的。

(9)掘进巷道出现顶空、帮空的。

(10)掘进锚杆支护质量差的。

3、较大隐患

(1)锚网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药卷、联网、安放锚索的。

(2)爆破后最大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的。

(3)巷道内支架不齐全不坚固,顶板未刹严、刹紧,存在缺棚或断梁折柱和空帮空顶现象的。

(4)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5)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采取打压桩或地锚的。

(6)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活矸、片帮,盲目工作的。

(7)不按规程制定探放水措施或不按探放水措施探放水。

(8)无掘进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施工时的。

(9)掘进巷道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返工、停工时,仍继续掘进的。

(10)锚喷巷道喷体厚度、基础、充填不足的。

(六)爆破

1、日常问题

(1)未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或内容不全的。

(2)炮眼布置图未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打眼范围和掘进工作面巷道断面尺寸的。

(3)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未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或标志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爆破工未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5)发爆器、放炮母线乱扔、乱放的。

(6)爆破母线必须单独悬挂在巷道一侧,不准与导电物体接触的。

(7)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8)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使用不符合《规程》。

2、一般问题

(1)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没有挂在巷道两侧;或在同一侧距离小于0.3m的。

(2)炮眼装药后,剩余的空隙未用水泡泥和黄泥封满的。

(3)爆炸材料箱未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不潮湿地点;爆破时未将爆破材料箱放置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的。

(4)发爆器的把手或钥匙未由专人保管;不到爆破通电时将钥匙插入发爆器里;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取出的。

(5)封泥未使用水泡泥和炮泥的。

(6)炮泥内掺煤粉的。

(7)爆破前,带班长未指定专人到通往爆破地点的安全通道站岗并设警戒牌,站岗距离直线小于75m,曲线和拐弯距离小于100m的。

(8)炸药、雷管混运混存,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领用的。

3、较大隐患

(1)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2)不执行爆破工作的有关规定,空顶或有出水征兆、瓦斯异常涌时,严禁装药放炮的。

(3)特殊爆破,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制定措施未批准的。

(4)用煤粉填充炮眼的。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井下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不按时交回炸药库的。

(6)炸药箱、雷管箱未加锁的。

(七)工程建设

没有按设计要求严格施工作业的,存在偷工减料的。

(八)其它

本规定以外的其它“三违”行为或隐患要进行适当的处罚。

柳林煤矿安监站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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