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案例题集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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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案例题集及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题集
蔡珍贵编
2006年8月
《国际贸易实务》分析案例说明
※<目的和意义>
通过《国际贸易概论》课程的学习,学生已基本了解国际贸易的原理,但对国际贸易流程和风险却不知如何降低。
如何让学生系统掌握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流程,避免和降低各种风险,是本实验课程的主要目的。
旨在理论联系实际,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基本知识点让学生通过实习,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学会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去分析、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并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其运用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日后步入工作岗位,了解和适应社会创造条件。
※<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课主要通过分析在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具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来掌握各个章节的基本知识点,为以后参加工作面对新的国际经济环境打下基础。
根据教学基本要求,案例渗透到以下各章中,每章均会安排三个以上的案例来加强对知识点的学习。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
第四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
第五章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第七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
※<考核和要求>
学生在通过学习各章的基本知识点后,对所提供的各章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巩固专业知识。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要求学生先把案例分析的相关答案用自己的语言记录下来,提交答案初稿。
在实验课堂上通过分析,给予参考答案和相关的修改后,对案例分析的结果予以评分。
※<适用班级>
200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
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
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
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
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讨论 2.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案例讨论3.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
TG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
“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
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
TG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
“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
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
TG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
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
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
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
提出:
“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试问:
①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②TG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
为什么?
案例讨论 4.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
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
”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
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
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并评述此案。
案例讨论 5.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国某进口公司就某类出口商品询盘,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民币2978元。
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入价人民币938.12元,卖出价人民币942.35元。
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
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598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2元。
问我公司能否接受此报价?
为什么?
案例讨论6.某年8月21日,我国北方某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英国BTG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议:
愿以每台700英镑的价格按照CIF大连价格条件购买笔记本电脑500台。
8月22日,BTG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发盘后,立即电告接受对方的报价。
8月31日,BTG有限责任公司将500台笔记本电脑交给英国FARRY运输公司装船运输。
FARRY运输公司发现其中有80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BTG公司为从FARRY运输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以便结汇,于是向FARRY运输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ARRY运输公司遂给BTG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BTG有限责任公司持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辉煌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日收到货物,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ARRY运输公司索赔。
试问:
(1)承运人FARRY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2)如果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案例讨论 7.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讨论8.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
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
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案例讨论 9.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CIF术语的合同。
合同规定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合同订立后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开出了信用证,其内容与合同相符。
信用证中的装运条件规定为:
数量7000箱,1-7月等量装运。
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在1-5月每月装运了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
对于第六批货物,原订于6月28日装运出港。
但由于台风影响,该批货物延至7月2日装运出港。
卖方凭7月2日的装运提单向银行要求议付货款时,遭到拒绝。
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再次议付也遭到拒绝。
试问:
(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银行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
为什么?
(3)卖方能否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
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10.中国南方某公司与丹麦AS公司在2004年9月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圣诞灯具的商品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AS公司于7月通过丹麦日德兰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
就在我方正在备货期间,丹麦商人通过通知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
我方没有理睬,仍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议付行审单无误,于是放款给受益人,后将全套单据寄丹麦开证行。
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试问:
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案例讨论1.答案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
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讨论 2.答案要点
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案例讨论3.答案要点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1月30日,AM的承诺于11月2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1月26日成立。
SB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案例讨论 4.答案要点: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
KM公司的要求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
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案例讨论 5.答案要点
本案通过比较我方FOB报价与法方FOB报价就可以知道我公司能否接受法方的报价。
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折合FOB人民币保价为400×938.12-598-102=3052.48人民币。
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民币2978元。
因此,经过比较,法方报价高于我公司价格,我公司可以接受此报价。
案例讨论6.答案要点
该案例主要涉及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法律问题。
本案中,运输公司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
而贸易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质量问题。
运输公司接收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
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
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
当然,收货人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确实是因为发货人的责任,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是成立的。
案例讨论7答案要点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
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
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案例讨论8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
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
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
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讨论9答案要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6月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此外,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在本案中,银行有拒绝付款的权利;卖方不能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卖方此时可以提出修改合同和信用证。
案例讨论10答案要点
按照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经过修改后,银行即受该修改后的信用证的约束。
出口商可自行决定修改内容或拒绝修改,但其应发出是否同意修改的通知。
当出口商告知其接受修改之前,原证对开证行继续有效,即原证的条款对出口商仍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出口商未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拒绝其修改;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接受了其修改。
从这时起,信用证就被视为已经修改。
总之,出口商是否同意修改的信用证可以用在结汇提交单据时来表示。
在本案中,我公司在收到有关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后,并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而且在交单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以其行为作出拒绝信用证修改的表示,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信用证的修改因未获得受益人的同意而无效。
因此,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是不合理的。